發布時間:2014-08-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反壟斷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基本建立。應該說,該法吸收了目前國外反壟斷研究理論的很多先進成果,是較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別是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設立符合國際反壟斷法的通例,與國際接軌。筆者就該制度的理論基礎和我國目前立
摘要:《反壟斷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基本建立。應該說,該法吸收了目前國外反壟斷研究理論的很多先進成果,是較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別是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設立符合國際反壟斷法的通例,與國際接軌。筆者就該制度的理論基礎和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做一淺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淺見。
一、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概述
談到反壟斷,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壟斷。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如何從法律上抑制壟斷的消極因素,發揮壟斷的積極作用,是世界各國反壟斷法面臨的共同任務。反壟斷法創設了獨特的適用制度,對此予以吸納和反映,F代競爭法學認為,壟斷適用制度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確立一般適用和除外適用;二是確立域內適用和域外適用。前者主要為發揮國內市場上壟斷的積極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為解決跨國壟斷的消極因素提供通道。本文談及的是壟斷適用制度中的除外適用制度。
壟斷的除外適用制度又可以稱為“合法壟斷”。合法壟斷指因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可責難性,因而為法律所承認、容忍、保護的壟斷行為或狀態。因為這種合法壟斷在各國的反壟斷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適用除外條款”的形式或以反壟斷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確認,故又稱“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
合法壟斷制度的產生是反壟斷法的派生。壟斷具有雙重性,隨著市場競爭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當代的反壟斷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壟斷,而是要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也就是說,以保護有效競爭為宗旨的反壟斷法,一方面要保護競爭活力以抵制非法壟斷的“停滯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合法壟斷的組織性來克服過度競爭的無序性,使兩者相互交織、相得益彰。
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相伴而生,構成矛盾統一體,因而如何區分兩者就成為認定和研究合法壟斷的前提條件。面對紛紜復雜的經濟生活,建立任何剛性的衡量標準往往會適得其反,但是立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要求我們必須盡可能找到合理的確認原則,以作為立法和執法的指南。反壟斷法中區分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的原則有兩條:“本身違法”和“合理原則”。前者是指只要企業的市場占有超過一定的比例或其行為屬法律禁止的范疇就屬非法,而無需綜合考慮它們對市場的影響;“合理原則”則正好相反,它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壟斷行為和壟斷狀態對市場的影響之后,才能確定它們是否違法。由于學術界對壟斷與競爭的關系及壟斷的定義尚未定論,人們無法從壟斷本身對它的合法性進行分析、預測和確定,因而只能從壟斷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上來衡量其合法性。從這一方面而言,“合理原則”具有優先地位,它理應作為確認合法壟斷的基本原則,具體法律規定宜采取概括式與列舉相結合的方法,即一般規定與明確列舉相結合的辦法來界定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的范圍。
二、我國的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
我國的《反壟斷法》是當代國際反壟斷理論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在制度設計上與國際接軌程度大大加強,如明確了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等,自然也包括了本文要介紹的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包括兩大塊,一是我國《反壟斷法》從一般適用的角度,宣布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經營者集中,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并為上述每種行為設定了豁免情形,如第7、第15條、第19條第3款、第28條和第51條第2款的責任缺位。這些豁免情形就屬于反壟斷的適用除外;二是專章規定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就是《反壟斷法》第8章。根據第8章的規定,反壟斷適用除外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知識產權正當行使行為,適用知識產權法而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知識產權包括許多種類,如專利、商標、著作權、技術秘密和其他一些相當的法定權利,如特許專營權、植物新品種等。此類反壟斷法的豁免是基于有關特別法的直接規定,是典型合法壟斷。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權所有者無形財產權,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這種權力的行使當然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二是對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從事的農業行為,予以適用除外。這在已經制定反壟斷法的國家,無論是從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也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在政策層面上,幾乎都空前的一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自然因素具有主導性影響。為了保障農業的基礎不致動搖,農產品的供給安全而穩定,賦予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儲存等方面的聯合行為或協同行為,不受反壟斷法的管轄,就成了立法政策的必然選擇。與此相關聯的則是銷售環節,為了保護農業生產者免受大型商業企業的控制,或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亦賦予于銷售聯合行為除外適用。
三、我國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議
雖然我國《反壟斷法》緊跟當代國際反壟斷理論發展潮流,也規定了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特色,但仍有諸多不足。
(一)法條本身的不嚴謹和缺乏可操作性
1.《反壟斷法》第8章規定了知識產權正當行使行為的壟斷豁免,但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至于如何識別與認定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法律尚未規定,則有待于制定《知識產權競爭指南》對第55條予以明確。
2.關于對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從事的農業行為的壟斷豁免:第56條賦予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農產品運輸環節的聯合行為也享有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是否適當?首先,從產業的角度看,農產品運輸是獨立于農業而依附于交通運輸業而存在的。交通運輸業是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是不享受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其次,在農產品運輸環節給予聯合行為以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客觀上可能會發生壟斷貨源,哄抬運費,損害農業生產者合法權益的事情。
(二)應根據國際慣例,適當增加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適用范圍
例如規定特定的組織和人員的合法壟斷(行為和狀態)。這些特定的組織和人員往往制定有特殊的職業道德和游戲規則,是市場經濟中的特殊一族,因而不適用自由競爭規則。
1.工會組織、消費者協會。工會組織和消費者協會都是具有特定目的的社會組織。根據各國慣例,這些組織在實現自己合法目的的同時,如果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要求,可以不受反壟斷法的追究。
2.自由職業。各國法律大多會規定醫生、律師、會計師等自由職業者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這是因為這些組織的成員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會性質,不能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它們之間的競爭不符合該職業的道德法典。各國法律都強調通過對自由職業者的行業自律,而相對地放棄自由競爭。
3.企業協同組織。發達國家不但注重大企業的發展而且十分注意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這些國家的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給予中小企業以特殊的保護,阻止過度的“大魚吃小魚”的現象,正是抵制大企業壟斷的最有效途徑之一。為此,美國、日本等國立法規定,中小企業之間出于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理由而組成的企業協同組織,可以有條件地豁免于反壟斷法。其受到豁免的前提條件是:第一,這些組織的成員必須是中小企業;第二,不得使用不正當的交易方法或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實質性地限制競爭并不正當地提高產品價格等。
(三)完善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
除規定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適用范圍外,應增加反壟斷適用除外的審批制度,以構成完整的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增強實用性。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的合法壟斷應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即使對于我國《反壟斷法》第7條規定的以及農業漁業林業等特定的合法壟斷行業,法律也只是允許其壟斷狀態(獨占地位)的豁免,而不能允許其獨占地位的濫用。其他特定的合法壟斷行為的豁免更是如此。為了限制壟斷行為固有的負面影響,尤其是防止其可能對消費者利益的危害,國家應該建立必要的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和豁免審批制度,就申請反壟斷法豁免的企業進入市場的條件、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實行政府監督。反壟斷法的執行程序中應有一整套關于反壟斷法豁免的申請、審查、批準、聽證或復議等程序性的規定,并應確定申報材料、審批機構、審批豁免的條件等問題。
四、結語
反壟斷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維持市場秩序的有力武器,我國的《反壟斷法》制定時間不長,司法實踐還很薄弱,雖然國務院、商務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就《反壟斷法》的部分法條制定了實施辦法,但國務院至今沒有完整的實施細則出臺。特別是這些實施辦法集中在經營者集中、知識產權、行政壟斷問題上,尚無關于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實施細則,因此,筆者擬通過本文對我國反壟斷制度的完善獻微薄之力,望前輩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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