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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論文論述當下婚姻法財產的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4-07-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 要:我國的《婚姻法》是對社會上的婚姻關系進行法律約束、發揮法律效力的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婚姻關系的建立、婚姻關系的解除、夫妻財產的分割、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等!痘橐龇ā芳窗ɑ橐鲫P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也包含婚姻關系而引起的財產關系。尤

  摘 要:我國的《婚姻法》是對社會上的婚姻關系進行法律約束、發揮法律效力的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婚姻關系的建立、婚姻關系的解除、夫妻財產的分割、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等!痘橐龇ā芳窗ɑ橐鲫P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也包含婚姻關系而引起的財產關系。尤其是在《新婚姻法》出臺之后,其中有關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款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大的反響。筆者主要針對《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分割的制度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夫妻財產分割制度的歷史發展。

  關鍵詞:婚姻法,財產分割,司法解釋,發展演變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演變

  夫妻財產制度主要是指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獲得、管理、歸屬、使用等,也包括對夫妻雙方所有債務的歸還、對婚姻生活中所有生活開銷的承擔、離婚之后夫妻財產的結算與分割等,廣泛應用于所有婚前、婚后、解除婚姻關系后的財產糾紛中。隨著我國夫妻雙方社會地位平等化發展與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夫妻財產制度越來越呈現多元化與復雜化,為夫妻財產分割方法的確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

  1.第一部《婚姻法》的出臺

  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誕生于1950年5月,在第一部《婚姻法》中,明確的對夫妻雙方的社會地位進行了規定,彰顯了男女平等的中心思想,并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姻中都對所有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所有權,進一步將婚姻生活中的男女放在平等的位置,對于整個中國來說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2.對《婚姻法》的修正

  我國第二部《婚姻法》出臺與我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1980年)上,并從次年1月1日廢除1950年《婚姻法》,開始正式施行。第二部《婚姻法》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對夫妻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更正與修訂,并增加了對于夫妻財產分割的有關條例,對雙方的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劃分。

  3.2001年《婚姻法》

  在2001年《婚姻法》中,增加了很多有關夫妻財產分割的新規定,并對其具體內容進行了補充與更新,不但明確的對夫妻雙方財產所屬權的規定,也將婚前的彩禮歸屬方、離婚后財產分割方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制度,使《婚姻法》的各項規定更加科學、合理。

  4.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進一步明確了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并于同年8月13日正式施行。新《婚姻法》的解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規定。例如,婚后夫妻雙方中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歸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屬于產權登記方所有等。新《婚姻法》一經出臺就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強烈反響,尤其是其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更是為婚姻生活中的夫妻雙方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分割制度的司法解釋

  對于我國《婚姻法》中有關規定的探討,首先要對其基本概念進行探討。在本文中涉及到的主要概念有“婚姻關系續存”“所得財產”等;同時,也要對夫妻財產主體與所得財產的范圍確定及《婚姻法》中的司法解釋進行探討。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在《婚姻法》中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主要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程序登記結婚至依法解決婚姻關系的期間。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但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不屬于法律認可的夫妻;蛘撸绻p方已經按照法律程序辦理離婚,但是還共同生活的,不算做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因此,在此期間獲得的財產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2.所得財產概念

  夫妻所得財產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中所獲得的財產,包括實際占有的和沒有實際占有的。在婚姻財產分割中,就算夫妻一方沒有實際占有財產,在法律上也屬于夫妻所得財產。例如,丈夫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購買了一輛汽車,但是妻子并沒有實際占有,在法律上,該汽車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雖然夫妻一方實際占有的,但是所有權不屬于任何一方的,也不算做共同財產。例如,妻子向鄰居借了一臺筆記本電腦,雖然妻子實際占有了,但是筆記本電腦的本質是鄰居的所有財產,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

  3.夫妻所得財產的主體

  處于夫妻關系中的夫妻雙方,是夫妻所得財產的主體。如果雙方沒有處于婚姻關系續存期間,那么其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并不屬于夫妻所得財產。

  4.夫妻所得財產的范圍

  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夫妻所得財產的范圍做出如下規定:

  (1)雙方工資、獎金屬于夫妻所得財產;

  (2)雙方所從事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屬于夫妻所得財產;

  (3)雙方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雙方通過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5)其他獲得的財產等。

  5.夫妻具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的處理權是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不問財產的來源以及各自貢獻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處理權。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

  6.夫妻特有財產制度的探討

  夫妻特有財產制的主要范圍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結語

  從上文中關于我國《婚姻法》的發展脈絡和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婚姻法》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正向科學化、多元化、平等化、合理化的方向發展,為夫妻雙方都提供了高度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律從業人員應更加明確自身的職責,熟悉與了解我國《婚姻法》中的各項條款規定,并對其發展歷史與未來趨勢進行探索,為人們的婚姻幸福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努力。相信在未來,我國的《婚姻法》也會不斷地完善與更正,適應我國經濟發展脈絡與人們思想變化趨勢,以為人們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與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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