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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刊發如何看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4-07-1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 :城市房屋拆遷是一項破舊立新的工作,對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推動城市建設以及區域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直接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極有可能引發尖銳的矛盾沖突,影響社會穩定。如何防范、化解

  摘要 :城市房屋拆遷是一項破舊立新的工作,對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推動城市建設以及區域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直接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極有可能引發尖銳的矛盾沖突,影響社會穩定。如何防范、化解矛盾,一直是困擾拆遷實務部門的難題。

  關鍵詞 : 拆遷,補償,政府管理,糾紛

  一、城市房屋拆遷矛盾糾紛的焦點

  現實中所有的矛盾和糾紛,無不源于利益的對立和沖突。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是利益對立的矛盾著的雙方,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對價是補償被拆遷人。無論是拆遷人,還是被拆遷人,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均有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拆遷人追求“拆”得又快又省,被拆遷人追求“補”得及時合理。在“拆”與“補”這一對矛盾中,“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直接決定“拆”能否順利展開,補償的合理與否與及時與否常常成為糾紛的焦點。

  (一)補償不合理

  補償不合理,通常表現為補償數額偏低,不能完全填補被拆遷人因拆遷而遭受的損失。這也就是說,在政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三方共同參與的拆遷活動中,政府、拆遷人均各取所需,只有被拆遷人遭受了凈虧損,糾紛也就在所難免。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執法上的原因。

  長期以來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指導思想,使立法者往往過于關注“多快好省”推進拆遷工作,忽視了對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如, 1991 年 3 月 22 日 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這種計算補償金額的方式,雖節省了拆遷成本,但被拆遷人只能得到房屋殘存價值的補償。

  不過,這種狀況近年有所改善。 2001 年 11 月 1 日 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顯然,新《條例》將被拆遷房屋作為房和地的統一體即完整的房地產來看待,不僅僅考慮房屋的殘值,還要考慮區位、用途等因素。與舊《條例》相比,這種補償金額計算方式對被拆遷人更為有利,也更為合理,我們稱之為合理補償金額。

  然而,作為人類建造物的房屋,只有相對于人才有存在的意義。對于被拆遷人而言,被拆遷房屋絕不僅僅是遮風避雨的場所,更是各種人情交往、便利生活(如就醫、購物等)得以開展的依托,拆遷即意味著生活環境的變化,這會給被拆遷人原有的便利生活、社會交往等造成不利影響,并且,對新環境的適應也需要一個身心備受煎熬的磨合期。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這些都屬于被拆遷人因拆遷而支付的成本,理應得到補償,我們稱之為充分補償金額。不過,無論新、舊條例,均未涉及這方面的補償。

  新《條例》雖然規定了“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來確定補償金額,卻沒有規定明確、具體、公正的操作程序來予以保障。實踐中,拆遷人往往采取先入為主的辦法,先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拆遷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分戶評估,分戶出具評估報告,以此為依據,使用各種手段要求被拆遷人接受。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這無異于要被拆遷人與虎謀皮,結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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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現實中被拆遷人所得到的補償不僅低于前述分析所揭示的理應得到的充分補償金額,也往往低于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理補償金額。

  (二)補償不及時

  補償不及時就是拆遷人不能按照承諾將補償款及時支付予被拆遷人。與補償不合理主要發生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磋商談判過程中不同,補償不及時主要發生于協議簽訂后,是履行合同的問題。現實中,補償不及時的情況比較常見,幾乎所有的“爛尾地”、“爛尾樓”都存在著長期拖欠補償款的問題。補償不及時的危害巨大,常常使被拆遷人面臨“房、錢兩空”的困境,甚至引起災難性后果,群體性上訪也常常因此而起。

  二、現行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拆遷糾紛的發生

  無論是補償不合理,還是補償不及時,均是拆遷人對被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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