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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發論文探討當下行政壟斷立法的管理模式

發布時間:2014-07-1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壟斷的規制比較零散和空泛,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得行政壟斷執法舉步維堅。因此,我國反壟斷法不僅要繼續堅持反對行政壟斷,而且應將有效制止行政壟斷、大力推動改革開放、加速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作為

  摘要: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壟斷的規制比較零散和空泛,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得行政壟斷執法舉步維堅。因此,我國反壟斷法不僅要繼續堅持反對行政壟斷,而且應將有效制止行政壟斷、大力推動改革開放、加速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作為一項首要任務,并著力創設出一整套既完全符合國情又具有鮮明現代性、既切實有效又便于操作執行的反對行政壟斷的新制度和新機制。

  行政壟斷是以行政強制力為后盾,通過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府規章、命令、決定來限制和排除企業間公平競爭的一種行政違法行為。

  一、行政壟斷的形成原因

  (一)政府不當干預形成行政壟斷

  政府干預有惡性干預和良性干預之分.就良性干預而言,它是政府的法定職能.政府作為行政權的行使主體,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使之呈現出一種良性的循環狀態。在這個意義上,政府干預等同于常態的政府管理。本文中所指的政府干預是第一種類型,是變態的行政管理。也就是說政府行政機關“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1]政府干預主義的行政意識在我國由來已久,根源于傳統的計劃經濟。政府行政部門組成龐大的部門領導機構,包攬大量經濟事務,取代諸多經濟組織的職能,把各種經濟組織變成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物。經濟組織的許多生產經營環節完全處于行政主體管束之下,如生產資料由行政部門統一調撥,價格由行政部門統一規定,財政統收統支,獎金統一分配等。在此“集權型經濟模式”基礎上產生的政府行政意識是“大政府小社會”,“大政府小服務”。[2]即一方面突出行政機關的嚴格控制職能和干預手法,政府既可以從宏觀方面對經濟組織進行干預亦可以從微觀方面進行干預,使得諸多企業組織作為法人而不能享受法人資格,更談不上進行獨立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市場活動;另一方面強調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等相對一方的服從意識。行政干預在行政執法中往往以行政權威形式而不是以服務形式表現出來,因而相對方必須服從,F實中“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行業不正之風”等行政壟斷都是行政干預的表現。

  (二)行政部門執法分散導致行政壟斷

  由于市場機制、利益多元化、競爭原則等的產生,使體系化程度不高的行政法制受到了強烈的沖擊。地方化、區域化、分散化、多樣化的行政法制觀念幾乎占了主導地位,與之相適應,行政法制統一和行政規則亦被忽視。此種弊端表現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權的松散化。在市場經濟全面推行以后,分散化成為我國行政權的主要弊端,此種分散化使行政權具有強烈的松散性和混亂性,主要表現為政出多門,行政決策沒有前后連貫性,行政執法標準不一,管理對象難以適從.市場經濟是多樣型、競爭型、多元型的經濟形態,但不能因此形成錯誤認識而否認行政權的體系性和統一性。經濟形態和對之起規制保障作用的行政形態、法制形態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事物,經濟上的分散并不等于法制也必須分散,經濟上的多元化絕不必然導致行政管理的多元化。行政管理主體作為競爭規則的制定者和裁判者應保持一種恒定化狀態,不可瞬息萬變,否則競爭參與者失去了約束和限制的相應標準。近年來,我國不斷滋生和蔓延的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事實充分說明行政法制體制、行政執法的分散化、松散化已達到相當程度。

  (三)權利義務不對等

  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意味著其既可享有法定權利,又要承擔法定義務,而且權利義務關系須是對等的。然而,我國在具體法律規定上和行政執法實際狀況上,并沒有體現對等性。傳統行政法制實踐強調行政權優先原則、行政權威原則、行政法關系的單方面性等。這些原則所確立的行政法在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上,以權利為取向,而管理對象在與行政機關發生關系時呈現明顯的義務取向。再者,從我國以往行政立法的比例看,也表現了行政主體與相對方權利義務關系上的力量不均衡。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狀況是:有關經濟管理的占79%,對政府行為規范的占4.3%,對公民權作出規定的占0.78%,此比例說明行政立法重在規范相對方的行為,而對政府行為規范置于次要地位,這必然導致行政主體對行政權的濫用,行政壟斷亦不可避免。不對等性不僅體現于行政立法之中,也在行政執法中表現出來,如官僚主義、脫離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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