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7-0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危險駕駛罪納入刑法的調整范疇,是為了規范駕駛行為,懲治那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給人們的生命帶來危險,財產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危險駕駛主觀上多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還要去做,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刑法規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個月,處罰力度較低,
論文摘要:危險駕駛罪納入刑法的調整范疇,是為了規范駕駛行為,懲治那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給人們的生命帶來危險,財產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危險駕駛主觀上多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還要去做,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刑法規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個月,處罰力度較低,不能起到震懾作用,一些人并沒有在刑罰面前止步。
本文選自《現代法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現代法學》編輯部編輯出版。主要欄目有:理論思考、觀點回應、專題研究、評論!冬F代法學》主編為博士生導師許明月教授,副主編為博士生導師龍大軒教授。
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由此確定了危險駕駛罪名。所謂危險駕駛,是指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有為社會所不容許的交通危險行為。主要包括,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追逐競駛等行為。2011年5月1日實施刑法修正案(八)以來,危險駕駛罪備受社會關注,媒體上廣泛報道,筆者就危險駕駛罪在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大家做些探討,并提出一些建議。
一、程序方面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危險駕駛罪的刑種只有一個,既處拘役,并處罰金。在審理過程中,以危險駕駛罪公訴到法院的案件,被告人都是非羈押,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可看出逮捕的條件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危險駕駛罪只有拘役一種刑罰,不夠逮捕的條件,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的時間最長只有七天,這就意味著,犯危險駕駛罪只能適用非強制措施,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大部分都做緩刑判處,即使判處實行也難以履行收監手續。
二、實體方面的問題
(一)危險駕駛罪的處罰力度較低
危險駕駛罪納入刑法的調整范疇,是為了規范駕駛行為,懲治那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給人們的生命帶來危險,財產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危險駕駛主觀上多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還要去做,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刑法規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個月,處罰力度較低,不能起到震懾作用,一些人并沒有在刑罰面前止步。
(二)量刑幅度寬嚴不當
危險駕駛罪就一個量刑幅度,在審判實踐中,體現不出寬嚴適當的刑罰原則,不論情節輕微還是惡劣,都是拘役六個月,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由于理解不同,出現量刑不平衡現象,比如:醉酒駕駛,有的醉駕者之前就受過行政處分;有的是初犯;有的到案后有悔意;有的不認罪,同樣的醉駕,不同的情節,對公共安全的威脅以及所反映出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有很大的差別,都處以同樣的刑罰,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也不符合我們一貫堅持的罪刑法定原則。
《現代法學》長期秉承“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動法學繁榮發展” 的辦刊宗旨,積極進取,務實求精,為繁榮中國的法學研究,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作出了重要貢獻,并獲得國家和社會的高度評價。
鑒于以上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提高危險駕駛罪的處罰力度
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危險駕駛都處以較重的刑罰,西班牙對魯莽駕駛機動車輛,置他人生命和身體于危險境地的行為,處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徒刑,并處吊銷駕駛執照一年以上至六年;韓國對醉酒駕車和拒絕酒精檢測的,處三年以下監禁;日本《道路交通法》經過多次加重處罰以后,對醉酒駕駛的處五年以下徒刑,酒后駕駛則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提高危險駕駛罪的處罰力度,在司法實踐中才能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一些人心存僥幸,認為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拘役,被抓住大不了拘役幾個月也沒什么,低廉的違法成本,難以起到令行即止的作用。國際刑事立法對待醉駕行為均采取較為嚴厲的刑罰。提高處罰力度可以解決危險駕駛罪與刑訴法之間不銜接的困境,也是彌補危險駕駛罪程序上的不足,因為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只有拘役,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就不能使用逮捕得強制措施,而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隨時詢問,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逃跑、毀滅證據,一些犯罪嫌疑人確有逮捕的必要,提高危險駕駛罪的處罰力度可以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建議將危險駕駛罪的刑期升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樣,不僅能有力的震懾犯罪的頻繁發生,而且使刑法和刑訴法之間相互完善。
二、制定危險駕駛罪的寬嚴幅度
因為危險駕駛罪在量刑過程中,沒有寬嚴幅度,不僅體現不出法律的嚴肅性,而且使罪行嚴重者得到輕罰,罪行輕微者受到了重罰,如果不管何種情節都在一個幅度處罰,也與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比如: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什么是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處罰幅度是什么,應該作出司法解釋,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分出情節輕微、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之間的界限,然后再處以不同的刑罰。比如,對于單純的醉酒駕駛和醉酒駕駛撞人以及多次酒后駕駛的就應該做出不同的量刑幅度,體現罪當其罰的原則,寬嚴相濟,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列入刑法調整的范疇,完善了交通處罰體系,在程序及實體方面還需要做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使危險駕駛罪在實踐中更加完善,切實可行,真正做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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