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企業對稅法雖有一定的了解,但對新的稅收法規不夠重視,即使有稅法資料在手,也不愿花時間學習,問題出現時悔之已晚;也有些企業存在僥幸心理,對收入申報不實,帶著能瞞多少算多少,查出來再補的心理,這是不明智的行為,偷逃稅款不僅要補稅,還要受到處罰。
論文摘要:企業對稅法雖有一定的了解,但對新的稅收法規不夠重視,即使有稅法資料在手,也不愿花時間學習,問題出現時悔之已晚;也有些企業存在僥幸心理,對收入申報不實,帶著“能瞞多少算多少,查出來再補”的心理,這是不明智的行為,偷逃稅款不僅要補稅,還要受到處罰。
本文選自《現代法學》長期秉承“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動法學繁榮發展” 的辦刊宗旨,積極進取,務實求精,為繁榮中國的法學研究,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作出了重要貢獻,并獲得國家和社會的高度評價。
引言
深圳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登記成立,主要經營糧油、家禽、牲畜進出口業務,兼營租賃服務。由于近些年來經營不景氣及香港禽流感的影響,該公司的經營情況一直處于虧損狀態,銀行借款高達3億多元,由原來的主營進出口業務,轉換成以租賃業務為主。1998年10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檢查一分局對該公司1996年至1997年度有關賬冊、憑證等納稅資料進行了調賬檢查。 檢查中發現,1996年,該公司“投資收益”高達1537383.13元,而1997年則“投資損失”520576.47元,對于這個項目數字兩年相差如此巨大,檢查人員感到事有蹊蹺,于是決定從這里入手,仔細檢查“投資收益”的來源。在對會計賬本、憑證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后,不但發現“投資收益”項目隱藏偷稅行為,而且在其他項目中也發現了稅務違章行為,具體情況如下:
1.該公司與深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建房,由其出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資,該項目于1996年度完工交付使用,該公司把應得收入1150萬元,記在“投資收益”科目,該項收入實屬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57.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750元,教育費附加17250元。
2.該公司1996、1997年度將資金借與下屬公司使用,每月定額收取資金占用費,共2605萬元,用紅字沖銷“財務費用”利息支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130.2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3025元,教育費附加39075元。
3.銷售不動產房屋收入6055120.74元,記在“營業外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302756.04元,城建稅附加3027?56元。
4.收取房租押金792139元,掛在“國內賬款結算”賬戶,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39606.9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96.07元,教育費附加1188.21元。
以上共查補營業稅2323196.50元,城建稅23231.97元,教育費附加60313.22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對上述稅務違章行為處以少繳稅費0.1倍罰款計240674.17元。 從該案的檢查反映出,有的企業對稅法雖有一定的了解,但對新的稅收法規不夠重視,即使有稅法資料在手,也不愿花時間學習,問題出現時悔之已晚;也有些企業存在僥幸心理,對收入申報不實,帶著“能瞞多少算多少,查出來再補”的心理,這是不明智的行為,偷逃稅款不僅要補稅,還要受到處罰。為自身的利益而打起國家稅款的主意,到頭來必然會受到稅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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