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5-1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刑事訴訟中一般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中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而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承擔則不以當事人的訴訟身份或者訴訟地位為標準來設定承擔主體,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
論文摘要:刑事訴訟中一般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中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而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承擔則不以當事人的訴訟身份或者訴訟地位為標準來設定承擔主體,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由原、被告分擔。由于民事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們有著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了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訴訟中,當事人面臨著同樣的機遇收集、調查、提供證據。因此,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由不同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更能體現訴訟公平與公正。
一、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
民事訴訟中存在有兩個基本問題,一是認定事實,二是適用法律。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事實的認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律的適用,也直接影響著最終的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實,而支撐案件事實的是證據,證據制度又是各種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又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問題,它的承擔在基本原則和指導。
1、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證明責任又叫舉證責任,它有兩項基本原則,其中,一般規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它體現了訴訟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實體公正。這是民事訴訟傳統理論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法源。但該原則在實踐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解決訴訟實務需要,在借鑒民事訴訟理論研究成果基礎上,在該規定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從上述條款的規定看,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含義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梁”,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復雜、情況各異。因此,如何科學、公正、公平地分配舉證責認就顯得至關緊要。
怎樣做到科學、公正、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筆者認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舉證責任,其內含是什么?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它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證明責任兩層含義。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指的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對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最典型的概括。行為意義上的責任是在訴訟過程中無條件出現的一種舉證責任,在外在形式上受當事人主張責任所牽引,它隨一方當事人舉證程度的變化而可以數次反復,它是一種動態的舉證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力的強弱而在當事人之間移位,因此,它是一種可以在當事人之間互相轉移的舉證責任。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當原告按照證明責任的要求提供了使法官確信其主張存在的證據后,他已經履行了提供證據的責任,并就此卸下了舉證責任的負擔。同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對原告本證所證明的事實基本初步形成了內心的確信,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已經開始發生轉移,反證意義上的提供證據責任開始發生。當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本證的新的證據,并使法官對本證無法確信時,被告在事實上已經完成了反證意義上的提供證據責任。此時,舉證責任再次轉移到原告一方。總之,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圍繞著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確信程度而不斷地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當一個案件運用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無法查明事實時怎么辦?法官又不能因案件事實不清而拒絕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如何裁判,這就需要法官運用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作出裁判。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又叫客觀上的證明責任、實質上的舉證責任,指的是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受當事人主張責任所牽引,它是由法律預先設定的,是一種不能轉移的舉證責任。只有當案件中的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才能凸顯出來,同時它又是一種附條件的證明責任,只有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才能要求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提供積極地行為意義上的舉證,使案件事實得以證明,法官完全能夠從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中獲得內心確信的全部信息,使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無用武之地。因此,從行為和結果雙重含義上來界定舉證責任的內含,對于提高民事審判效率、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弄清了上述證明責任的內含及其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的轉移,結果意義上的負有證明責任人的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我們再談民事案件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與承擔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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