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要改變當前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現實狀況,建議從立法層面明確勤工儉學大學生的主體資格,確定大學生勤工儉學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地位,明確相關主體的職責,以達到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效果。 關鍵詞:大學生 勤工儉學 權益保障 大學生勤工
摘要:要改變當前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現實狀況,建議從立法層面明確勤工儉學大學生的主體資格,確定大學生勤工儉學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地位,明確相關主體的職責,以達到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效果。
關鍵詞:大學生 勤工儉學 權益保障
大學生勤工儉學是指大學生利用學習之余到企業中參加勞動并獲得經濟報酬、積累工作經驗的行為。然而,隨著校外勤工儉學的普遍,大學生勤工儉學中的各種問題也隨之暴露出來,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困境。現實中的大量勞動糾紛案例表明,大學生校外勤工儉學過程中諸多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其勞動權益的保護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存在一定空白,具有較大的完善空間。
■ 大學生勤工儉學方面的立法規定 缺乏
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良好的法律規范能夠保證人們的權利得以實現。然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局限性,常常落后于多變的社會現實,導致某些權利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形式比較單一,只保護傳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比如,《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 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規定,大學生勤工儉學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不受勞動法保護,從而導致勤工儉學得不到法律層面的保護。正如有些專家指出的,“時至今日,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勤工儉學的法律或者政策規范這個零散的市場,這也在客觀上造成了校外勤工儉學侵權行為得不到及時有力的處理和糾正。”①
針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法律保障存在空白的現狀,有觀點提議用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規制!秳趧雍贤ā返诹藯l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 24 小時的用工形式。”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時間帶有很強的彈性,在學期中勤工儉學時間可能少于每周 24 小時,但是節假日和寒暑假中大學生可以連續工作,工作時間超過非全日制用工的限度。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能完全涵蓋大學生勤工儉學,大學生勤工儉學難以適用《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 我國勞動法中未對勞動者進行明確定義
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勞動法中未對勞動者進行明確定義。勞動者在不同的法律層面上有其特定的含義,在憲法、勞動法中,其含義是不同的,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勞動法層面勞動者的含義。勞動者是勞動法中勞動關系的法律主體之一,但是,在我國《勞動法》中卻沒有對何謂勞動者進行明確的界定!秳趧臃ā返诙䲢l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這里的勞動者只能理解為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包括上述領域的人,但是其并沒有進一步對勞動者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2008 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在適用主體上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范圍,但是仍未對勞動者進行明確,這不能不說是勞動立法上的一個缺陷。同時,我國缺少對勞動者概念的深入理論研究,亦導致勞動立法上對勞動者范圍規定的不清晰。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十二條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是現行有效的對大學生勤工儉學的立法規定,也是司法實踐中對大學生勤工儉學進行調整所用頻率最高的法律條文。按照這條規定,在校大學生勤工儉學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大學生勤工儉學的行為不受勞動法保護,“這無疑也是對勤工儉學大學生勞動主體資格的否定”②。
■ 對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權益保障的政策建議
明確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者主體資格
當前,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權益得不到勞動法保護的重要原因是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概念規定不清晰。因此,如何界定勞動法中勞動者的概念,使大學生勞動者的地位在勞動基本法中得以確立,是保障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權益的關鍵所在。
在這方面,國外的一些經驗做法可資借鑒。如美國的立法規定大學生具有勞動者身份,并且在 1938 年通過的《公平勞動標準法案》中有對學生在校外從事工作的詳細規定,“如果一個學生的工作任務不只是全部教育性計劃的一部分,并且因為他所進行的工作而得到一些報酬,就可以認為雇用關系是存在的”③ ,將在外從事勤工儉學打工的大學生規定為適用對象。但美國的《公平勞動標準法案》則將實習生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隸屬英美法系的美國在理論上得出了基本統一的認定,大學生具有勞動者的身份,“除了高校條例規定的義務性實習屬于學業組成部分不構成勞動關系之外,學生課余打工等情況,只要學生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在其組織中提供非獨立性勞動,就應當認定成立了具有從屬性的勞動關系,勤工儉學學生作為勞動者受到法律的保護”④。
在德國,立法規定雇員的范圍包括學生。大陸法系的德國,在勞動法領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規定,能夠很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德國勞動法中也沒有明確界定“雇員”的概念,但是通過《德國商法典》中對“自雇者”的規定可以推導出雇員的定義。“雇員就是指在一種人身從屬性關系中,基于私人契約有義務為他人工作的人。”⑤ “雇員”具有人身從屬性和私人契約兩個重要特征。德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打工的雇員身份是予以認可的。正如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在一則判決中指出的,除高校條列規定的義務性實習屬于學業的組成部分不構成雇用關系之外,學生課余打工等情況,只要學生必須聽從雇用者的指示,在其組織體中提供非獨立性勞動,就應當認定成立了具有從屬性的雇用關系。事實上,不僅是大學生,德國《青少年雇用保護法》明確規定,15歲至18歲的青少年被雇用,建立雇用關系的受該法保護。
筆者認為,當前切實保障大學生勤工儉學勞動權益,最先需要從勞動法立法上將勞動者進行清晰的定位。關于勞動者概念的立法選擇上,根據不同的立法目的,可以有不同的選擇。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釋學》中曾提到過,“法律概念可以分為確定性和不確定性的概念。不確定性的概念可以分為兩種:(1) 內涵不確定,而外延是開放的。這被稱為類型式概念或規范性概念,即包含價值判斷的概念;(2)內涵不確定,但是外延是封閉的。”⑥由于立法具有未來性的特點,而以當下的時空環境為參照制定出的規則,隨著時空環境的變化,具體規則將會不適應產生的新事物。同時,由于語言本身的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主觀性以及人的認識的局限性,在立法中將勞動者的法律概念規定到具體化和精確化,是不現實的,法律的不確定性被證明是法律的一般性質。而在勞動法領域需要對勞動者的概念進行界定,這樣才能保障符合勞動法調整范圍的主體的勞動權益得到保障。但由于勞動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勞動關系形式多樣,新的勞動關系也在不斷地出現,所以,制定一個明確具體的勞動者概念并不能解決問題。德國、日本等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的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都是將勞動者規定為不確定的概念。
相關知識推薦:勞動監察論文已發表文章怎么看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在勞動立法中將勞動者概念設定為開放式的概念,只要具備以下要素就應該認定為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和用人單位之間有從屬性,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而在認定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問題上,則需要在更加具體的法律條文中進行規定。勤工儉學大學生具有勞動法上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地位,但是,由于其勞動者主體的特殊性,目前勞動法中的勞動基準不能直接對大學生進行適用。鑒于目前規制大學生勤工儉學的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存在空缺,筆者建議,大學生校外勤工儉學行為可以由勞動部門制定專門的部門規章,以此確認大學生勞動者的身份,并規范大學生勤工儉學中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
確定大學生勤工儉學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地位
確定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后,還需要對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勞動關系進行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屬于非標準勞動關系,勞動法作為基本規范應該從更加整體宏觀的范圍進行規定。若對非標準勞動關系進行規制,那么屬于其類型下的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勞動關系也將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有學者指出,應當對非標準勞動關系進行專門的規定,制定專項法律,“由于我國《勞動法》在制定和實施時,非正規就業還沒有得到充分發展,因此,針對非正規就業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空白”⑦。筆者認為,這個觀點看到了非標準勞動關系的發展,提出對非標準勞動關系進行立法保護是值得贊同的。但是,非標準勞動關系本身就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如果重新立法,則有將非標準勞動關系排除出勞動關系的范疇之嫌。另外,從立法學的角度,出現新的問題不問現行法律能否解決就進行專項立法,容易形成立法體系的臃腫和繁瑣。
也有學者提出:“只要存在就業關系,就應當被視為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就應被納入勞動關系調整的總體框架之中。”⑧筆者以為,非標準勞動關系相對于傳統勞動關系發生了某些特征上的改變,但其依然屬于勞動關系。因此,將非標準勞動關系納入到勞動法中調整是正確的。但筆者不認同將“就業關系”視同為“勞動關系”,這種提法將非標準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并列起來,并且將非標準勞動關系做擴大化解釋了。
筆者認為,非標準勞動關系是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
首先,非標準勞動關系是勞動關系在生產力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靈活形式,其本質屬性上仍然是用人單位雇用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完成勞動任務,應該將非標準勞動關系納入勞動關系中。其次,“非標準勞動關系”的提出是人們拘泥于傳統勞動關系理論的基礎上產生的,帶有偏見性,不能概括和反映其發展的規律。因此,非標準勞動關系的調整不應該另起爐灶,只需要納入勞動法。明確大學生勤工儉學相關主體的職責首先,政府部門應當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勞動者地位得到立法的肯定以及勞動關系得以歸納到非標準勞動關系的體系下,只是從勞動法整體的布局上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體系。如果沒有具體可執行的措施,那么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保障仍然只會停留在書面上。
其次,應當明確規定高校對大學生勤工儉學的職責。一是實行校外勤工儉學許可,優先保障學習!陡叩冉逃ā芬幎ǎ“高校學生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活動,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活動予以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筆者建議,一是學校對大學生勤工儉學采取許可制度,對于學業基本合格的大學生,學校允許其在校外從事勤工儉學,而不合格的則不能得到許可,以此保證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不會影響學業。二是增設渠道幫助尋找勤工儉學的就業機會。高校應當為學生社會實踐搭建更加寬廣的平臺,促使學生在多樣化的選擇中成長成才。學?梢岳脤W生社團、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組建大學生勤工儉學市場,積極幫助大學生尋找勤工儉學機會。三是設立管理平臺,幫助學生維權。學?沙闪iT的管理部門,例如學生會下設大學生勤工儉學維權部,對勤工儉學大學生進行維權法律知識宣傳,增強大學生法律維權意識。對大學生勤工儉學的企業進行登記,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對侵害勤工儉學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企業設立黑名單。同時,要對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大學生進行法律援助,成立專門團隊幫助勤工儉學大學生維權。——論文作者:申自強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