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當下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步伐加快,我國律師行業的發展也是極為迅速,律師本身也是具備著相當高的法律素養,成為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那么當然當律師出現不當行為時,為了維護行業秩序,就會對律師做出吊銷執業資格的懲罰措施,其中最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摘要:當下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步伐加快,我國律師行業的發展也是極為迅速,律師本身也是具備著相當高的法律素養,成為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那么當然當律師出現不當行為時,為了維護行業秩序,就會對律師做出吊銷執業資格的懲罰措施,其中最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就是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而這一條在律師交通犯罪中尤其值得研究。
關鍵詞:律師執業資格;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犯罪中,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間的界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是很清晰明了,而這樣的界限不清的問題在律師因為故意犯罪而律師執業資格因為《律師法》被懲處時,就會出現很多罪責刑不相適應的現象。比如在交通肇事罪中,因為是過失犯罪,而律師因此遭受了刑事處罰也不用被吊銷執業資格,但是危險駕駛罪就會使得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這樣的問題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是值得研究的。
一、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的條件
說起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的條件,就不得不說一下當下的律師管理制度,我國對律師行業的管理主要依靠兩大機構,其一是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其二是我國的律師協會。
(一)律師協會對律師的管理作用
根據政策,司法行政機關將對律師的懲戒調查權和建議權授權給了律師協會,但是對律師吊銷執業資格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在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手中。
(二)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的懲戒作用
司法行政部門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律師享有行政管理權,在律師違章時,省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直接吊銷律師的執業資格,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可能會導致對法律法規的不同理解,在一些具體案件上出現處罰的差異[1]。
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
(一)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需要當事人滿足四項情形之一:其一是當事人需要有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其二就是常說的醉駕,其三是運輸危險化學品,其四,校車以及旅客運輸業務中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的,其中醉駕也是最近幾年經常以危險駕駛罪論處的情形。
在當下,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相比,有著量刑幅度較輕的情況,相比于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在一些實際案例中,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幅度顯得沒有那么可怕,但是作為故意犯罪定罪,對于律師而言,就會被吊銷執業資格,而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對于律師而言,觸犯過失犯罪,就不會被吊銷執業資格,那么當下對于律師執業資格的吊銷規則,是否要對這些量刑幅度較小的故意犯罪做出一定的豁免,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2]。
(二)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與競合
在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醉駕情形的區別,在現實生活中,律師從業者最有可能觸犯的也是醉駕情形,在醉駕情形中,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就在于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有造成重大事故之后才會對該行為做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這從客觀上對律師群體而言,在觸犯醉駕這一規則時,會不會產生造成嚴重后果,避免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想法并付諸實踐的行為,這都是在當下律師執業資格吊銷的相關規則下,可能產生的情況,所以更改吊銷律師執業資格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三、對危險駕駛罪司法實踐以及吊銷律師執業資格的法律規則更改的深思
在處理律師交通類的犯罪中,是否可以不機械適用相關法律規范,在危險駕駛罪適用越來越多的今天,是否可以對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規則以及是否要對危險駕駛罪的適用作出一定的解釋,這都是當下法學界需要進行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醉駕以及程序審查相關規則的深思
當下司法實踐中,對醉駕的認定主要是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這一客觀事實的角度去認定當事人是否醉駕,但是卻忽略了對主觀惡性的判斷,固然這樣一刀切的法律規則是對喝酒開車行為的一種警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與交通肇事罪的競合,對律師行業的從業者可能會選擇造成更為惡劣的后果,即作惡可能更有利于自己。
所以在當下司法實踐中,應當就危險駕駛罪在吊銷律師執業資格或行業從業資格時的適用作出解釋,注意對主觀惡性的判斷,不僅是要對一些受強迫或是受到欺騙而達到醉駕標準的司機網開一面,也要對一些諸如病理性醉酒的情形,納入懲處范圍中來[3]。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危險駕駛罪中的程序審查的問題,程序正當結果才可以正當,這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但是現在在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中,程序上的正當較為難以把握。先是訊問時間的問題,對于大部分行為人而言,行為人被執法機關查獲以后往往處于意志能力極弱的精神狀態,如為充分保護行為人本身的訴訟權利并且要保證供述的筆錄的真實性,就必須要將訊問時間延后,保證筆錄是其真實意思表達,查明醉酒駕駛的真實原因,這也是保證程序正當的基礎。其次是對血液樣本的程序性審查,這一環節不可或缺,因為醉駕最主要的標準就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那么對于血液的樣本檢查一定要做程序性上的審查,確保程序不違規,保障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的深思
首先對于危險駕駛罪,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對醉駕類的危險駕駛罪,基本是以拘役論處,很少會有做出對當事人判處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的判決書,而且在醉駕類的危險駕駛罪的司法實踐中,對不起訴,但書的適用標準也是參差不齊。其次在交通肇事罪中,一旦當事人被判處交通肇事罪,絕大部分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只有極少部分會被判處拘役。這樣的結果自然會導致一些因醉駕而觸犯危險駕駛罪,最終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覺得觸犯交通肇事罪的律師也應該吊銷執業資格[4]。所以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的法律規則筆者認為可以改成由刑期而確定,因為哪怕是故意犯罪,被判處拘役、管制甚至是緩刑的,也意味著其主觀惡性不大,而律師因故意犯罪被吊銷執業資格的最根本原因是要保證律師從業者有著對法律敬畏、依法辦事的覺悟,故而要對一些主觀惡性較大的行為加以懲處。但是在當下司法實踐中,往往主觀惡性較小的行為,判處的刑期也較短,刑罰規格甚至不夠有期徒刑,那么這樣的行為還需要吊銷執業資格嗎?這也是當下律師法需要解釋的一條法律規則。
相關知識推薦:中級律師職稱評定論文可以投稿哪些刊物
其次是危險駕駛罪但書的適用,危險駕駛罪但書的條款本意是使得一些主觀惡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危險駕駛罪當事人可以避免受到刑事處罰,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是由于在當下司法實踐中,各地的司法部門對于何為主觀惡性不大,又何為情節顯著輕微,一直沒有統一的判罰標準,這樣就會導致在一個省,當事人的行為被判處一定的刑事處罰,而在另外一個省就有可能免除刑事處罰抑或是不起訴。這樣的結果對司法的公平性會造成很惡劣的影響,而且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的條款中明確寫道:律師故意犯罪且被判處刑事處罰才會被吊銷執業資格[5]。那么一旦適用但書條款,律師就不會被吊銷執業資格,所以對但書條款的適用,需要統一適用規則,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
(三)吊銷律師執業資格法律規則的深思
前文已經大致說過一些關于律師執業資格被吊銷法律規則的需要解釋的方面,在下面總結一下,就是將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的限制從故意犯罪調整為按刑期處罰,對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事處罰的律師吊銷執業資格,對判處拘役和管制的律師的執業資格做留置觀察處理,設置一個留置觀察期限,和緩刑規則類似。這樣的改良可以更好地保證吊銷執業資格這一判罰決定的公平性。
四、結語
律師隊伍的專業性、純潔性不僅僅是要由行業準入規則來把控,更要由吊銷律師執業資格的條款來把控,對一些不符合行業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律師給予懲處,而這樣的懲處規則一定保證公平性。隨著醉駕入刑,律師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觸犯到這一法律,進而導致被吊銷執業資格,那么隨著法律的變化,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規則也要發生變化,以此來適應新的法律條文,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論文作者:曾幻希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