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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補充偵查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發布時間:2021-07-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內容摘要補充偵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補充偵查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的多個節點,在不同訴訟階段中,補充偵查的內容不盡相同,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刑事訴訟法的

  內容摘要補充偵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補充偵查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的多個節點,在不同訴訟階段中,補充偵查的內容不盡相同,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補充偵查制度的格局有所變化。補充偵查制度具有重要的價值功能,是檢察權能的一個重要載體,為實現偵查活動的目的提供了必要保障!蛾P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細化了相關規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創新,對于提高補充偵查質效、規范補充偵查制度運行有著重要意義。在未來,應當落實司法改革的要求,結合具體實踐需要,對補充偵查制度作出進一步完善。

論我國補充偵查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關鍵詞補充偵查檢察職能檢警關系以審判為中心

  從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次規定補充偵查制度開始,補充偵查制度已經運行了40多年。在此期間,補充偵查制度的內涵不斷深化、實踐逐漸深入,發揮了重要的制度效用。2020年3月,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系統地對補充偵查工作進行了指導和規范,使補充偵查制度有了新的發展。本文試圖對補充偵查制度的內涵、價值以及實踐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指導意見》梳理補充偵查制度的發展,探索補充偵查制度的完善進路。

  一、補充偵查制度的類型

  《指導意見》第2條規定:“補充偵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該規定明確了補充偵查的概念,充實了補充偵查制度的內涵。補充偵查存在于刑事訴訟的多個節點,在不同訴訟階段中,補充偵查的目的、適用條件以及執行主體等不盡相同。伴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檢察機關原有的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轉隸至監察機關,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了相應調整,同時也明確保留了檢察機關的一部分自行偵查權,補充偵查制度的格局隨之有所改變。

  (一)偵查階段的補充偵查

  “偵查中由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逮捕”是逮捕審查制度的中國模式。①逮捕是最為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直接影響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權利,所以,我國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逮捕審查與控制機制,由檢察機關對逮捕的要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和2019年修正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訴規則》)第299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負責捕訴的部門對于本院負責偵查的部門移送的案件,經審查后認為現有的材料、證據無法充分證明有逮捕必要的,有權不予批準、決定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通知公安機關、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從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權的程序意義出發,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適用補充偵查的目的在于促使公安機關、本院偵查部門繼續補充收集證據、材料,進一步確認是否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一方面,經補充偵查后對確有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時適用逮捕,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經補充偵查,防止錯捕和不當逮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偵查階段的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和《刑訴規則》第257條、第285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不予批準逮捕中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寫明補充偵查的內容、需要補充收集的證據及其證明作用等,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另一種是通知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刪去了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但也保留了部分偵查權”。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有權立案偵查!缎淘V規則》第299條規定,對于這類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負責捕訴的部門在不予決定逮捕后,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樣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通知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作為連接偵查

  與審判活動的中間環節,審查起訴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承前啟后的一個關鍵性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它對于增強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意識、強化偵查監督職能、保證辦案質量具有重要意義。③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補充偵查的目的在于:一是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補充完善證據。偵查過程中收集的犯罪證據,是公訴的準備和基礎,檢察機關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是為了完善證據體系、強化刑事指控。二是查補漏罪、漏犯。根據控審分離的原則,檢察機關的起訴內容是法院審判的范圍和依據,通過補充偵查查補遺漏的罪行和同案犯,是為了充分實現國家追訴權,防止放縱犯罪。三是加強人權保障。檢察機關通過補充偵查進一步查明案件情況,對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防止公民受到錯誤的指控和追究,從而加強司法人權保障。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有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兩種形式,其中,退回補充偵查是實踐中適用得最多的一種,對補充偵查制度整體運行產生了重要影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款和《刑訴規則》第342條、第345條的規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時,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負責捕訴的部門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為維護正常的辦案秩序,防止過分的訴訟拖延,刑事訴訟法和《刑訴規則》還規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在一個月以內,以兩次為限。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監察機關吸收檢察部門對職務犯罪的偵查職能,成為反貪、反瀆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國家公權機構。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3條的規定,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公職人員涉嫌的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應當視為退回補充偵查的一種特殊形式。

  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是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的另一種形式。法律對自行補充偵查的情形沒有詳細規定,在實踐中一般作為退回補充偵查的補充手段,通常適用于涉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和涉案未成年人年齡、關鍵證人證言核查等方面。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后,對于偵查人員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情形,也由檢察機關自行調查核實為宜。與退回補充偵查不同的是,根據《刑訴規則》第348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決定自行偵查的,需要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完成。相比退回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在法定審查起訴期限內既要完成補充偵查又要完成審查起訴,面臨的時間壓力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公安機關(此處含其他有偵查權的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自行補充偵查時選擇有所區別。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而對于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僅在必要情況下可以自行補充偵查!缎淘V規則》第344條進一步規定了在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補充偵查的幾種情形,即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但在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必要時”這一條件,仍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以防止監察機關移送案件中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權的虛置。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提出建議,法院可以延期審理。《刑訴規則》第420條進一步將補充偵查的情形細化為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以及“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根據《刑訴規則》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也可以書面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補充提供證據。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概言之,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只能由檢察機關自行進行,這對檢察機關收集補充證據的能力提出了很大的考驗,同時也為檢察機關加強訴訟監督提供了一個重要方式。

  (四)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訴規則》第591條的規定,對于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檢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律監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訴,并對新的線索、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補充收集。對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檢察機關補充收集證據的活動是否屬于補充偵查,論者之間存在一些爭議。有論者認為,這屬于對證據材料本身的審查、調查核實手段,只是強調檢察機關應當秉承客觀性義務,全面、準確地收集并核實證據,⑤所以不應歸屬于補充偵查。然而,根據《指導意見》對補充偵查制度內涵的闡述,檢察機關在審判監督程序中補充收集證據的活動本質上仍然是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一種補充完善,因而也屬于廣義的補充偵查。

  二、補充偵查制度的功能

  補充偵查不是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卻具有不可忽視的程序價值和意義。通過補充偵查制度能夠進一步核對查明案件事實,補充完善證據,查補追訴漏罪漏犯,從而保障追訴犯罪的效果,促進訴訟監督的落實。概言之,補充偵查制度是檢察權能的重要載體,也是偵查活動的目的得以實現的必要保障。

  (一)補充偵查制度是完成偵查任務的有效手段

  偵查的直接目的在于查找和尋獲犯罪證據、查緝和甄別犯罪嫌疑人。⑥犯罪發生后,偵查機關需要以國家強制力量為支持,采用各種偵查技術、采取各類非常措施來偵破案件、查獲犯罪嫌疑人,以維護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恢復被犯罪行為損害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這是現代刑事訴訟中偵查的直接任務,任何國家和地區概莫能外。⑦此外,偵查更深層次的目的還在于為起訴做準備,提升公訴的質量和效果。正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樸生所提出的,“偵查,乃檢察官為提起或實行公訴,而調查犯人及證據之程序”,⑧偵查活動更深層次的期待還在于有效連接起訴,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材料,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提供良好的事實和證據基礎,從而提升公訴的質量和效果。偵查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正如日本學者田口守一所說的,同犯罪做斗爭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是否善于進行偵查工作。⑨通過偵查活動,查明事實,收集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進而啟動起訴活動,才能最終實現國家刑罰權,達到懲罰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補充偵查是偵查活動的延續,是完成偵查任務的有力手段,是實現偵查目的的必要保障。一方面,補充偵查能夠補充案件事實和證據,查補漏罪漏犯,有利于保障偵查活動直接目的的實現。受案件情況的影響和偵查能力的限制,偵查機關原先的偵查結果可能存在事實上的缺陷、證據上的不足甚至遺漏了其他罪行和同案犯,此時就需要通過補充偵查對原有偵查工作進行補充,彌補其中的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說,補充偵查更加偏重于追求實體真實、實體正義。另一方面,補充偵查能夠強化案件的事實證據基礎,有利于保障偵查更深層次目的的實現。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必須滿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但是偵查機關因各種原因在證據收集上存在問題,導致原有偵查結果不能符合起訴要求的情況并不少見。此時,通過補充偵查能夠堅實事實依據、強化證據基礎,為檢察機關的起訴提供支撐,從而實現對犯罪的指控和追究。

  (二)補充偵查制度是實現檢察權能的重要載體

  現階段,檢察機關是補充偵查的唯一啟動主體,這經過了一定的演變過程。1979年7月我國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79年刑事訴訟法),奠定了我國補充偵查制度的基本架構。根據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啟動補充偵查,同時1979年刑事訴訟法還保留了法院的補充偵查啟動權。一是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權退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瑏瑠二是法院在法庭審判中認為案件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的,有權退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并且在此情形下合議庭可以延期審理。瑏瑡這是由于當時的刑事訴訟理念與制度受強職權主義的深刻影響,強調法院與偵查機關、起訴機關的互相配合,共同協作,以有效打擊犯罪,不讓一個犯罪分子逃脫法網。隨著訴訟理念的更新和訴訟制度的發展,1996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修法的一個重要傾向就是弱化強職權主義的色彩,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優點。因此,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廢除了法院的補充偵查啟動權,以進一步促進控審分離,加強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自此,法院只能在法定情形下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是否啟動則由檢察機關自主決定,檢察機關成為補充偵查的唯一啟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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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檢察機關作為補充偵查的決定主體,這是與我國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相契合的。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并由此延伸出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兩項重要權能。公訴權是檢察機關運用公權力對違反刑事法律構成犯罪的人訴請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力,瑏瑢檢察機關作為唯一的公訴機關,在公訴案件中承擔著證明責任,檢察機關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說服法官或者合議庭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公訴方的一切活動都是圍繞著這一目的展開的。瑏瑣如果證據缺失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則被告人的罪名就無法成立,檢察機關的指控目的就無法達到。所以,通過補充偵查制度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薄弱之處和缺漏之處進行彌補,是為了充分行使檢察機關的追訴權、有效追訴和懲罰刑事犯罪,故而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權是“公訴權所派生出來的應有權力”。瑏瑤同時,檢察機關通過行使訴訟監督權,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來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通過啟動補充偵查來保證案件的處理符合法定標準、維護法律的遵守和實施,因此,補充偵查制度又與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系。——論文作者:卞建林李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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