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4-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馬克思以勞動哲學為基礎的法哲學主張從物質生產勞動實踐出發把握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辯證關系,法律價值既要適應法律事實,同時又要超越法律事實,引導對社會現實的批判和改造。馬克思既反對資產階級自然法學和理性法學的法律價值絕對主義,也反對實證
摘要:馬克思以勞動哲學為基礎的法哲學主張從物質生產勞動實踐出發把握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辯證關系,法律價值既要適應法律事實,同時又要超越法律事實,引導對社會現實的批判和改造。馬克思既反對資產階級自然法學和理性法學的法律價值絕對主義,也反對實證主義分析法學的法律價值相對主義。馬克思認為對正義、自由、平等等主要的法律價值觀念的理解都不能停留在抽象概念層面,它們都是物質生產勞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伴隨物質生產勞動發展不斷變化。法律價值觀念的具體價值取向取決于物質生產勞動發展的水平。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價值觀念是工業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其本質是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捍衛資本的利益所得。社會主義法律價值觀念是勞動者的價值觀念,其本質是維護與勞動創造等比例的利益所得。只有到共產主義社會才能實現真正的社會正義,那時,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就進入歷史博物館了。
關鍵詞:馬克思;勞動哲學;法律價值;法哲學
馬克思勞動哲學從物質生產勞動出發,在主體與客體的對立統一中把握事實與價值的關系,為法哲學正確處理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關系,奠定了本體論和方法論的哲學基礎。西方法律思想發展史上,自然法學將事實與價值混為一談,實證主義分析法學將事實與價值割裂,都不能正確解釋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關系,只有馬克思建構在勞動哲學基礎上的法哲學,在主體與客體的對立統一中,把握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才準確解釋了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辯證關系。
一、馬克思關于法律價值與法律事實相互關系的理論
自休謨以后,區分事實與價值幾乎成為西方哲學與社會科學學者的共識,區分事實與價值對把握社會現象來說確實意義重大,但是在語言分析哲學的影響下,西方學者將事實與價值相對立,并沒有準確把握事實與價值的關系。事實與價值關系的哲學理論是法哲學中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相關關系的理論基礎,因此,西方法哲學由于沒有正確處理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相互關系,形成了實證主義分析法學和自然法學的對立。只有馬克思的勞動哲學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把握事實與價值的辯證關系,才為法哲學正確處理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辯證關系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一)事實與法律事實
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義哲學家對外在世界,都是直觀地理解為純粹客觀的存在,而不是從物質生產勞動出發,理解為人的感性活動,他們強調世界的先在性、客觀性,世界在他們那里都是一些僵死的材料。因此,在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義哲學那里,所謂事實就是外在于人的、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物。馬克思的勞動哲學主張將社會和世界都納入人的社會實踐特別是物質生產勞動的視閾去認識,把客觀世界作為人的實踐對象去理解,馬克思認可世界的客觀性、先在性,但并不以此作為把握世界的主要視角,反對強調世界的客觀性、先在性,而忽略世界作為社會實踐的對象性,以世界的客觀性、先在性為主要視角把握世界,所獲得的認識只是對世界的解釋,而不能真正有利于改造世界。
馬克思的勞動哲學不同于以往的唯物主義哲學,在認可世界的先在性和客觀性的基礎上,忽略不作為對象性的客觀世界的意義,把非對象性存在當成是非存在物。馬克思說:“一個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沒有對象,就不是對象性存在物。一個存在物如果本身不是第三存在物的對象,就沒有任何存在物作為自己的對象,就是說,他沒有對象性的關系,它的存在就不是對象性的存在。非對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1]210也就是說事實是社會實踐的產物,沒有進入社會實踐范疇的世界是沒有經過人化的自然,是不可思議的,人可以把它視為無。事實具有客觀性,事實不是想象出來的,但事實也不是脫離人、脫離人的實踐完全受動的。事實是人把握的事實,而不是純粹客觀的事實,把握事實的人主觀的心理認知背景毫無疑問會影響人們對事實的把握。事物具有諸多性質,哪一個性質是事物的根本性質,既取決于事物的客觀性質,也取決于人的需要。對于一盞茶杯,當人們把它作為工藝品的時候,造型和釉色等因素是本質屬性,當人們就是用它飲茶的時候,它的清潔、形狀、保溫等實用性質就是本質屬性?梢,事物的本質屬性既是客觀的,也與主觀價值相關。
馬克思的勞動歷史觀認為歷史并不是以往人類全部過往的經歷,歷史是人認識到的歷史,人在歷史中有自我選擇和自我揚棄,社會生活中的每一種社會現象都是人自我選擇和揚棄的結果。因此,法律事實首先是事實其后才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作為社會現象更要從社會實踐出發去把握,在主體與客體的對立統一中把握。馬克思說:“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踐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的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的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自己思維的此岸性。關于思維———離開實踐的思維———的現實性或者非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1]500也就是說,拋開實踐認識事實,不能真正把握事實,只能使認識停留在純粹理論的層面,如同經院哲學,而結合社會實踐認識事實,就是強調把握事實不可能完全脫離價值因素,因為所有實踐都是在價值觀念指導下進行的。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關系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它們既存在本質的不同,又彼此不能分割、相互依存。
在社會實踐視閾中的法律事實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它包括一切與法律相關的事實,社會成員維護自我以及共同體利益的行為、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行為等,還包括已有的法律制度、法規、案例以及社會管理政策等,其客觀性是法律事實之為法律事實的前提,法律事實不是全部事實,只有與法律實踐相關的事實才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也不是純粹客觀的,只有能夠在法律實踐中可以驗證的事實才是法律事實。法律強調的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不是純粹客觀的事實,而是能夠得到法律實踐驗證的事實,即有證據支持的事實。
馬克思反對以往唯物主義哲學的世界觀,反對它們對世界、事物、事實的闡釋,當然馬克思更反對唯心主義哲學家將世界、事物和事實闡釋為主觀精神或者客觀精神的產物。馬克思專門批判了黑格爾把法律作為絕對精神自我演化的一個環節的思想,特別強調現實不是思想的產物,思想是現實生活的產物。不是國家、法律創造了社會,而是社會生活創造了國家和法律。法律事實首先是客觀事實,盡管它是人把握的客觀事實。
(二)價值與法律價值
在馬克思的勞動哲學視閾中,價值是標志主體與客體相互關系的哲學范疇,它指稱的是客體為主體所需要的屬性,是主體對能夠滿足自身需要的客體屬性的主觀評價。馬克思說:“如果說,人們不僅在實踐中把這類物當作滿足自己需要的資料,而且在觀念上和在語言上把它們叫作‘滿足’自己需要的物,從而也是‘滿足’自己本身的物。當一個人的需要得不到滿足時,他就對自己的需要、因而也是對自己本身,處于一種不滿意的狀態———如果說,“按照德語的用法”,這就是指物被‘賦予價值’,那就證明:‘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的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2]406所以,價值不是純粹客觀的,也不是純粹主觀的,它體現事物的客觀屬性,也彰顯主體的意志自由。不能拋開事物的客觀性質談論事物的價值,把價值完全理解成主觀自由的選擇,價值就會失去客觀內容,失去現實性和具體性,變成空洞的沒有實際社會意義的抽象概念。當然,也不能拋開主觀意志,完全從事物的客觀性質去理解價值,價值是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事物性質,離開主體人,沒有所謂的價值。
法律價值是主體人對社會生活中與法律相關的所有事物滿足人需要的性質的主觀評價,也是指導人們從事一切與法律相關的社會實踐行為的價值觀念,包括正義、自由、平等、義務、秩序等。法律價值伴隨物質生產勞動以及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法律價值不是恒定不變的,同時,法律價值是對社會生活的價值反映,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做出的主觀選擇,但是這種選擇不是完全主觀隨意的,具有客觀基礎和客觀依據。法律只有充分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才能完成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主要社會功能。
(三)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辯證關系
在馬克思勞動哲學視閾中,事實是價值的基礎,是價值評價的依據,價值觀念也影響人們對事實的把握,同時,價值觀念可能引導人們適應事實,也可能引導人們去改造事實。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的關系也是相互對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關系。
法律事實是法律價值的客觀基礎。法律價值判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立法者和司法者都不能憑借自己的主觀臆測進行價值判斷,對他人以及事物的價值評價也不能憑借他人的思想動機,而必須是他人可以驗證的行為,所以法律不能追求人的思想動機的錯誤。馬克思說:“我只是由于表現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的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3]121法律制裁必須以法律行為為對象,以法律事實為對象。同時,法律價值判斷的依據也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人不能做到對客觀事物的全面的把握,人只能把握與自己的社會實踐相關的事實,通過社會實踐可以驗證的事實。法律價值的基礎是相關的法律事實,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都要善于從雜亂的事實中抽繹出相關事實,才能對法律事實做出準確的價值判斷。再者,法律價值的依據是有確實證據證明的事實。沒有足夠的、確實證據證明的只能算猜想,不能算法律事實,在法律相關的價值判斷中最多具有參考價值,而不是實際法律價值判斷的依據。
相關知識推薦:如何找發表論文比較快的
法律價值取向要與法律事實相適應,同時,引導對法律事實的矯正和改造。法律的價值追求是社會生活的反映,要與現實生活相適應,不能脫離法律事實,但是法律價值也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事實,只有高于法律事實才能對法律事實具有一定的矯正作用,才能發揮懲惡揚善的社會功能,才能引導人類社會不斷進步完善。
二、馬克思對資產階級法律價值理論的批判
資產階級法學家都反對馬克思的勞動辯證法和勞動歷史觀,都不能正確理解法律事實與法律價值之間的辯證關系,要么把它們混為一談、要么將二者對立,使法學研究和社會法治建設都產生了很多問題。
(一)馬克思對資產階級法律價值絕對主義的批判
自古希臘開始西方法律思想發展史上的大多數哲學家都認為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應該建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而自然法既是自然法則也是理性法則,就是永恒不變的正義,法律制度應該是正義的體現,法律價值就是永恒不變的正義。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家將自然法理解為神的意志的體現,其法律價值的絕對性進一步強化。近現代資產階級法學家復興了古希臘羅馬理性自然法學的法律價值絕對性理論。德國哲學家康德認為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原則是理性原則,是絕對命令。自然法學和理性法學將自然法理解為既是客觀的自然法則,也是主觀的理性法則,不區分事實與價值,將價值看成與事實一樣的客觀存在,是它們將法律價值絕對化的認識論原因。
馬克思的勞動哲學主張認識社會歷史不能停留在對社會現象簡單的價值評價上,而是要深入分析社會現象產生的深層原因,揭示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要把社會歷史發展看成一個自然過程。但是,馬克思也認為社會發展規律與自然規律存在根本的不同,自然規律是客觀的、先在的,而社會生活的本質是實踐的,是人們選擇的結果,社會規律是所有人主觀意志的合力,是偶然性與必然性的統一。必須堅持事實與價值的對立統一,人們才能做到既擺脫對社會認識的主觀隨意性,同時又不至于使認識陷入客觀僵死性,才能把握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社會科學才能真正成為科學,同時,使社會科學保證其人文導向。
馬克思的勞動哲學從物質生產勞動出發把人類社會和自然界都納入社會實踐之中來認識,認為人的思想觀念是社會實踐的產物,而社會實踐是現實生活中實實在在的具體生活,人們的生活伴隨物質生產勞動的發展不斷變化,作為社會實踐反映的思想觀念也不斷發展變化,沒有任何思想觀念是一成不變的、永恒的,法律價值當然也不例外。法律價值觀念的內涵是物質生產勞動發展與社會實際生活的反映,法律價值以客觀事實為基礎,其存在與發展變化具有客觀必然性,沒有永恒不變的法律價值。
(二)馬克思對資產階級法律價值相對主義的批判
19世紀后期,受語言分析哲學影響,英國法學家奧斯丁創立了實證主義分析法學,將事實與價值二分的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強調區分實然法和應然法,法學要科學化,就應該只將實然法作為研究對象,不研究應然法,法學拒絕價值判斷,要把所有價值判斷從法學中剔除出去,應然法屬于倫理學的研究對象。之所以要把價值判斷從法學中剔除,是因為價值是主觀的,具有隨意性、相對性和不可確定性,不能進行實證分析,沒有進行科學研究的意義。20世紀后,凱爾森更加嚴格區分事實與價值、存在與正當,進一步強調法學科學化,提出純粹法學,主張法學研究就是對政府已經確立的法律規范進行語言邏輯分析,法律規范的正當性標準不是看它是不是符合自然法或者符合道德,而是看它是不是符合上位法,憲法是最高位的法,所有法律都要保持與憲法一致,只有憲法的正當性來自基本規范。作為憲法正當性依據的基本規范是超越邏輯的預設,是不同主體的信念,無法進行科學的邏輯驗證和經驗證明,對它的研究屬于倫理學,而不屬于法學范疇。由于實證主義分析法學將事實與價值、存在與應當完全對立起來,價值就失去了客觀基礎,就變成了主觀隨意的東西,實證主義分析法學學者都秉持價值相對主義。——論文作者:黃云明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