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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下的保險法律

發布時間:2022-12-0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提要]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對我國現行保險法律體系造成沖擊,也產生一些亟待解決的保險法律問題。首先,作為人工智能技術標志之一的自動駕駛技術的興起將對我國現行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產生巨大沖擊,促使交強險制度發生變革。其次,保險企業基于

  [提要]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對我國現行保險法律體系造成沖擊,也產生一些亟待解決的保險法律問題。首先,作為人工智能技術標志之一的自動駕駛技術的興起將對我國現行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產生巨大沖擊,促使“交強險”制度發生變革。其次,保險企業基于“利潤最大化”考量,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過度篩選被保險人,產生了“被保險人歧視”現象,違背保險的本質,不利于保險行業長遠發展,需要現行保險法律體系及時作出回應。

人工智能下的保險法律

  關鍵詞:人工智能;自動駕駛技術;保險法;保險歧視

  一、爭議問題

  (一)自動駕駛汽車保險法律問題。自動駕駛技術在汽車行業的廣泛應用,必然會出現一系列汽車處于“自動駕駛”狀態時的交通事故。例如,2016年司機高某駕駛一輛特斯拉轎車在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鄲段發生追尾事故,造成轎車當場損壞,高某不幸身亡。在隨后的事故調查中,陸續有大量證據表明特斯拉“自動駕駛”系統的缺陷是導致這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最終在一年之后迫使特斯拉公司承認案發時該涉事機動車處于“自動駕駛”狀態。在這一案件中,盡管該自動駕駛技術存在缺陷,但司機高某仍然負有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的高度注意義務,對汽車具有較高的控制能力,故其對于事故的發生具有主要的責任,該司機應當承擔強制投保的責任。但是,筆者認為在本案中,特斯拉公司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投保責任,畢竟特斯拉公司在銷售商品時過度宣傳其所開發的“自動駕駛”技術,消費者基于信任而降低在車輛行駛時的注意義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國現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文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條中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主體只能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這就給汽車生產廠商承擔機動車強制保險法律責任產生了障礙,不可避免地使其逃避了其本應承擔的部分投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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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險歧視問題。人工智能背景下,保險企業得以利用人工智能強大的計算能力實現對被保險人核保的過度篩選,從而設計出違背保險本質的算法條款。例如,保險公司可能會根據被保險人的個人信用、職業、健康甚至遺傳等信息判斷出每個被保險人將來出現理賠的概率。此時就難以避免保險企業會拒絕那些獲得保險賠償概率極高的人們的投保需求,或者大幅提高此類人群的保費額度,從而產生對理賠概率較高的人群的“保險歧視”現象。而在目前缺乏相應法律監管的背景下,讓保險企業保持業界良心而不去追求絕對利潤顯然是“癡人說夢”。保險的本質是互助,保險的功能是造血。如果違背了“保險姓保”這一保險最本質的社會保障屬性,那么保險對于社會風險的分散防控功能就將會被極大削弱。而使得那些具有高風險的潛在被保險人難以轉嫁分散其個人風險,并最終不得不自擔風險,這將造成大量潛在被保險人的利益受損,社會風險將會更加集中,最終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二、規制路徑

  (一)自動駕駛技術保險法律規制路徑。

  目前對自動駕駛技術進行分級的主流標準是國際自動車工程師協會(SAEInter-national)對自動駕駛水平的分類。SAE將自動駕駛汽車主要分為L1~L5五個級別。L1級是輔助駕駛階段,仍主要依靠人類駕駛員的操作;L2級仍然需要駕駛員監控周圍環境和執行部分駕駛任務;L3級只有在較為復雜的路況時,才需要人類駕駛員的響應并接管駕駛任務;L4級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完成所有基本操作,但僅限于設計適用范圍;L5級就是人們所熟知的無人駕駛階段。在以上分類基礎上再加以劃分,可以將L1~L3級作為半自動駕駛階段,L4~L5作為高級自動駕駛階段。這兩個階段對汽車保險行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在半自動駕駛階段,由于自動駕駛系統仍無法完全獨立地駕駛汽車,在出現緊急狀態時,仍然需要人類駕駛員回應自動駕駛系統的響應并迅速接管駕駛權,所以在此階段人類駕駛員仍然具有適當的合理注意義務,其仍然具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在發生事故時,超出保險限額部分,仍然需要由汽車所有權或管理權人賠償。

  然而,一旦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到高度自動駕駛階段,則投保責任應該更多地轉移給汽車生產廠商承擔,甚至在無人駕駛階段,投保責任則完全歸屬于汽車生產廠商承擔。此時,汽車生產廠商的產品責任保險將逐漸取代目前由汽車所有權人投保的交強險,推動當前的汽車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即主要是“交強險”制度發生變革。我國“交強險”制度已經實行多年,其實行效果存在諸多為人所詬病的地方。且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迅速發展,再依靠傳統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將難以應對一些新情況或者新問題。

  首先,由于事故分項限額制的存在,使得最常被賠償的醫療費用賠償額度較低,受害人往往難以得到基本的醫療保障,與交強險作為基本的社會保障模式這一法律屬性不符。

  其次,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飛速發展,我們即將迎來高度自動化,甚至無人駕駛汽車時代的到來,從而使得風險負擔主體產生轉變,且自動駕駛所面臨的黑客攻擊、算法錯誤等網絡安全風險加大,普通民眾難以有效避免防范此類風險。而汽車生產廠商作為自動駕駛系統的所有者,具有普通民眾所不可比擬的技術優勢,其對自動駕駛技術的風險控制能力更強,所以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廠商承擔投保責任應更為適宜。最后,囿于自動駕駛技術的專業性,普通人根本難以理解其系統運行過程或者工作原理,在發生自動駕駛技術導致的交通事故后,如果想向汽車生產廠商索賠,則必然面臨證據難以主張的訴訟困難,保險責任難以厘清。為應對上述挑戰,筆者認為當下我國交強險制度急需改革和完善。

  第一,對現有事故分項限額制進行改革,適當提高醫療費用賠償比例,具體方法為打通殘疾賠償金和醫療費用的分項壁壘,如此一來可以調動之前較少使用的死亡殘疾賠償金來彌補受害人的醫療費用。使得那些不能構成死亡、殘疾的受害人能得到比之前更多的醫療費用賠償,讓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

  第二,增加汽車生產廠商為新的“交強險”投保主體,這一措施是對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轉變和自動駕駛技術復雜威脅的回應。為應對自動駕駛汽車在今后可能面臨的復雜道路交通風險,僅依靠傳統的汽車所有權人投保難以有效分散風險,并會加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且汽車生產廠商承擔部分投保責任,使得廣大消費者減輕了車輛保費的負擔,這有利于擴大自動駕駛汽車銷售市場,增加企業利潤。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快速發展,在真正的無人駕駛時代來臨后,汽車生產廠商將作為唯一的投保主體,對其生產的自動駕駛汽車承擔獨立的產品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義務。

  第三,“邯鄲特斯拉”案歷時一年之久才最終迫使特斯拉公司承認其開發的“自動駕駛”系統存在缺陷。主要是由于自動駕駛汽車案件舉證難度較大。而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這一領域的舉證責任規則,所以仍然可能繼續沿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然而,眾所周知自動駕駛技術屬于前沿科技,算法程序復雜,讓普通消費者甚至保險公司來證明這一系統存在缺陷確實較為困難,難以實現其求償權。故筆者建議在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中應采用生產商過錯推定責任,即由汽車生產廠商來證明其自動駕駛系統不存在缺陷,以避免處于技術劣勢地位的受害人難以獲得賠償。

  (二)“保險歧視”法律規制路徑。針對保險歧視問題,由于目前保險行業過于追求保險利潤的增加,人工智能技術又為其提供了精準判定每個被保險人出現理賠幾率的技術支持,所以難免會產生過度篩選被保險人的現象。然而,如果一味縱容此類情形的發生,則將使得那些本來可以合法地將其風險分散給社會的“被保險人”自擔風險,從而違背保險法分散防控風險、保障社會穩定的立法初衷。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以減少“被保險人歧視”現象的發生:第一,通過立法手段確立保險公司“歧視”部分被保險人的行為違法,嚴格限制保險公司過度篩查被保險人,進一步推進保險公司篩查被保險人過程的公開化、透明化,并為那些有可能受到歧視的“被保險人”提供法律救濟路徑,確保那些有可能受到保險歧視的被保險人也能正常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從而促使保險行業回歸其最為重要的社會保障屬性。第二,應轉變監管思路,加快保險監管科技的更新,以準確識別保險公司出現的“被保險人歧視”現象,并加強對此類行為的監管。保險科技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具備強大的數據分析和計算能力,使得保險企業能夠更加容易地找到監管的漏洞。在這樣的背景下,再依靠傳統保險監管手段,必然難以奏效,容易造成監管缺失。第三,由于那些被“歧視”的被保險人確實有著較高的理賠幾率,所以僅僅強制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恐怕會招致他們的強烈反對。為了減弱立法推進的實際障礙,也為了民眾投保和風險承擔的公平,所以應當對其實行差額保費的投保政策,并設立一個專門的社會救助保險基金,基金來源可以通過社會捐贈或者國家財政補貼。這一基金將專門為此類因為高危職業或有著特殊遺傳疾病而被歧視的被保險人提供資助,以支持他們能夠參加商業保險,分散個人風險。當然,為減少國家財政負擔,保險基金資助這類投保人的限額應該僅為他們高于普通投保人的差額部分。

  三、總結

  自動駕駛技術的快速發展對我國現有的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的沖擊。由于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醫療費用賠償額度較低、保險責任歸屬不清、保險責任舉證困難等問題,所以需要對交強險制度進行相應的變革。具體變革路徑主要包括:一是提高事故分項限額制中的醫療費用比例,增加自動汽車生產廠商為新的交強險投保主體,并確立在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舉證規則中實行生產商過錯推定責任。二是保險企業在獲得大量被保險人的個人健康、職業、信用或遺傳等信息的基礎上,出于追求絕對利潤的動機考量,保險企業將會通過數據分析得出每個投保人在日后出現理賠情況的概率,并對那些在未來出現理賠幾率較高的投保人大幅提高保費或直接拒絕承保,從而產生“被保險人歧視”現象。對此,需要從建立健全保險法律監管體系,加快應用保險監管科技以及設立專門保險基金支持特殊群體投保等方面采取具體措施,以減少“被保險人歧視”現象的發生。——論文作者:鄧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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