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1-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345次
摘 要: 摘要:法律援助工作是貼近群眾,直接面對群眾,為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在于基層,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重點也在基層。因此,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是否科學合理,與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特別是困難群眾的及時有效
摘要:法律援助工作是貼近群眾,直接面對群眾,為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在于基層,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重點也在基層。因此,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是否科學合理,與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特別是困難群眾的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有關�?紤]到這個問題,筆者考察了一些基本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情況,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試圖為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幫助和參考。
關鍵詞:基層;法律;援助體系
1 基層法律援助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
1.1 法律援助缺乏統一的法律保護
在2003年之前,法律援助制度在國家法律上只有零星的規定,如《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一些省份頒布了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法規。”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17年過去了,法規沒有修改,也沒有將法律援助提高到人大立法的高度。由于上述原因,法律援助法規不系統甚至協調不力,法律援助缺乏統一的法律保障�?v觀世界上法治程度高的國家和地區,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已經立法制定法律援助并利用法律來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統一實施。例如,美國頒布了《法律援助公司法》,我國臺灣地區于2004年發布了《法律援助公司法》
1.2 現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第一,法律援助被完全規定為政府的責任,這與現實相反。以山西省為例,山西省法律援助律師的補助標準目前較前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基層財政資源有限,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財政缺乏嚴格的規定。1000元以下的法律援助補助,不僅承辦業務的律師難以彌補自己的勞動報酬,有時還用于處理案件。第二,關于建立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規定不明確。關于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市、區、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定法律援助。根據需要在行政區域內代理。”法規本身不是強制性的,并且缺少特定的法規。但關于如何建立基層法律援助機構以及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否為法律援助機構,只是要求而沒有統一而明確的規定。第三,法律援助質量監督機制不健全。盡管基層已經建立了評估和調查援助案件的機制,但它主要集中于援助受援者的案件數量,文件檢查和電話調查。這些情況不一定反映法律援助的質量。第四,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的機制尚未建立。目前,基層法律援助資金基本分配到省級,法律援助案件處理人員必須由法律援助機構強制分配。社會力量缺乏指導,幾乎沒有參與,也沒有形成任何機制[1]。
1.3 急需擴大基層法律援助范圍
盡管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擴大了基層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了創新,將弱勢群體擴大到了弱勢群體,但范圍仍然相對狹窄,法律援助無法擴大再受益。目前,法律援助的業務范圍,只局限于經濟困難的特殊群體即公民,對于個體工商戶以及特殊團體和基層群眾組織能否列為受援對象,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因為我國是一個具有特色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不僅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群體需要法律援助,部分經濟不景氣資不抵債的組織機構和法人也需要法律援助,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服務勢必會造成巨大的損失,也間接地損害了員工或公民的合法利益。
1.4 基層法律援助專業人員嚴重短缺
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由司法行政部門調動。首先,工作變動頻繁;其次,很難任命專業人員;最后,基層的法律服務人員較少。由于缺乏激勵機制,他們能自愿聘請專職法律援助從業人員。這是非常罕見的�;鶎臃稍藛T配備不健全,參差不齊,需要加強團隊建設。
2 關于完善基層法律援助體系建設的建議
2.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工人要想做好自己的工作,首先必須提高他們的工具。”法律援助的利器是制度建設。盡管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發布了《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但司法部和各省已經制定了相關的實施意見,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大量建設性要求。國家立法具有指導意義,但尚未達到國家法律的水平,很難為實施獲得法律保證。因此,建議盡快推進法律援助立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制定和完善,迫切需要規范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資金保障,范圍和工作程序、社會參與、綜合評價和評估[2]。
2.2 拓寬基層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提高援助案件補助標準
一是中央和省級財政必須進一步增加專項資金的分配,縣鄉財政也必須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預算,并按規定配套相應資金。二是遵循“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原則,通過多種途徑籌集資金,通過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籌款和捐贈機制等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捐贈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和貿易公司以及個人捐贈和贊助,全社會關心法律援助,促進法律援助健康發展。三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辦案補助制度。根據案件的難點,案件處理的成本和勞力消耗,調整援助律師的案件處理補貼標準,使之與非案件助理律師的收費標準基本相符,提高援助律師的積極性[3]。
2.3 加強基層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一是要加強自身建設,以應對專職法律援助隊伍薄弱,部分人員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要求的問題。一方面,它招募了社會上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員,特別是具有司法資格的專業人員;另一方面,它增加了司法系統的內部人員交流,并從系統中調整了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無能人員�,F有人員中,精通業務,有工作能力的人員被選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并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專職法律援助隊伍,承擔法律援助的重擔。二是積極引導全社會注冊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加強專業隊伍建設。三是通過在職培訓和全日制學習,增加對城鎮,鄉村和社區法律工作者的培訓。四是積極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為法律援助的廣泛深入發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保障。五是積極與政法院校聯系,共同搭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礎,爭取專業技術支持。
2.4 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評估機制
對法律援助的評估是確保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關鍵部分。評價體系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因此,必須完善原有的考核機制,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必須實施分類評估。一方面,日常法律援助人員和援助案件承擔者必須進行分類評估。日常法律援助人員必須根據法律援助的接收、審查、分配以及對案件的全過程跟蹤和監督來量化評估規則。援助案處理人員主要評價援助案的處理質量,改變了過去強調數量多于質量的現象;另一方面,根據法律援助的范圍,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分類,并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完善評估標準。案例評估得分。有必要將評估結果與薪金績效和案件處理補貼聯系起來,以促進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提高[4]。
2.5 提高社會法律援助意識
法律援助不僅是一項高度專業的工作,而且是一項大規模的工作。應當進一步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臺、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通過下鄉、法律咨詢等渠道,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廣為人知,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如何尋求幫助。通過法律保護,弱勢群體可以及時獲得法律幫助,從而解決他們負擔不起律師或打官司的問題。我們必須讓能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領導干部必須深刻認識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應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議程。同時,我們將加大監督評估的力度,實現有需要者的利益,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法律援助的法制化進程。——論文作者:閆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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