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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著作權保護中的運用與法律規制

發布時間:2020-01-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 要]區塊鏈本質是基于互聯網的去中心化賬本模式,其共享、分布式與高效化特質可廣泛運用于數字作品流通領域,在著作權確權、數字資產存儲、著作權交易與維權運用上具有較強優勢,可實現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可促成著作財產權的實現與保護。但基于區塊鏈技

  [摘 要]區塊鏈本質是基于互聯網的去中心化賬本模式,其共享、分布式與高效化特質可廣泛運用于數字作品流通領域,在著作權確權、數字資產存儲、著作權交易與維權運用上具有較強優勢,可實現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可促成著作財產權的實現與保護。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著作權保護也存在一定問題,如區塊鏈技術本身的規范標準問題,區塊鏈技術并不一定能完全有效遏制侵權現象,并且技術條件下的絕對控制可能引發表達自由問題。據此,有必要從法律或政策層面對區塊鏈技術運用進行規制,首先國家層面應出臺區塊鏈技術規范標準,其次需要對區塊鏈系統中智能合約進行法律規范化處理,最后適宜在區塊鏈中推行監管模式。

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著作權保護中的運用與法律規制

  [關鍵詞]區塊鏈;數字出版;著作權;法律規制

  一、問題的提出數字出版作為互聯網時代的產物,其技術特征與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很大不同,數字著作權也面臨著全新的問題。首先,數字作品面臨的侵權問題愈發嚴重,快速高效的數據技術可使任何人隨時隨地捕捉到圖片、文字、音視頻及數據代碼等,發生侵權行為的概率急劇上升。其次,在二進制代碼以及數據傳輸即時性的條件下,侵權行為難以認定,大量的侵權行為很難追蹤。此外,數字出版中的著作權糾紛變化快、取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客觀現實也讓司法救濟難以實現,尤其是在大數據環境下對作品完整權、傳播權、復制權等保護很多時候無法追蹤。比如,網絡上很多未經作者同意而隨意轉載的作品,閱讀量很大,按傳統方式很難追蹤、定性,更無法從經濟效益上進行衡量。

  因此,數字著作權的保護和交易在信息時代面臨巨大挑戰,亟需通過變革來打破困境。學界普遍認為,在數字出版中由于信息技術應用大大降低了社會大眾獲取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成本,進而引發篡改數字作品,非法復制、傳播和使用數字作品等事件。同時,傳統著作權確權登記和注冊存在著成本高、時間長、程序繁瑣等不足,與現代數字出版中的快速有效確權維權相悖。雖然目前著作權交易數量激增,但數字作品需通過交易中心或平臺實現交易,權利人未必能充分有效地獲取收益。據此,形成數字著作權保護和交易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于我國而言,起碼存在兩方面基本原因:一是互聯網的免費環境,強調免費,沒有形成尊重著作權、付費獲取資源的制度環境;二是技術上不能有效管理,不能從源頭遏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自 2018 年以來,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在著作權糾紛審理中采信區塊鏈取證,以及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上線,意味著區塊鏈技術被正式引入著作權保護的司法領域?梢哉J為,區塊鏈技術為數字著作權保護提供了全新的解決思路,一定程度突破了傳統著作權保護的局限。本文試圖從技術革新角度來探討運用區塊鏈技術保護數字作品著作權的可能性。由于技術手段永遠是機械的、僵化的,仍需制度與政策來補充,區塊鏈技術下的著作權保護也需通過法律制度來完善。

  二、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著作權領域的運用思路及優勢

  區塊鏈技術是繼大數據、云計算后又一信息技術創新,其主要特征在于數據去中心化,采取分布式記賬方案,數據具有可追溯性,并將數字資本化與職能合約化結為一體。目前這項技術在美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發達國家和組織得到了具體運用,已逐漸從金融服務走向供應鏈管理、著作權保護、智能制造等領域。

  (一)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著作權領域的運用思路

  1.區塊鏈的內涵與本質。區塊鏈的原始模型可追溯至 1997 年哈伯和斯托尼塔(Haber and Stornetta)提出的使用時間戳的方式來保證數字文件安全的電子協議[1]。區塊鏈作為一種底層應用技術,隨著比特幣系統的產生而聞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區塊鏈技術成為早期的 1.0 版本①。隨之發展到以太坊②為代表的區塊鏈 2.0 版本③,加入了智能資產和智能合約④,實現了各種商業與非商業環境下的復雜邏輯。當前區塊鏈技術的更新足以推動更大的產業改革,從數字貨幣領域向其他領域延伸,這便是現在的 3.0 版本⑤。到現在,區塊鏈的技術應用已經突破了虛擬貨幣的范圍,延伸到了其他領域,很多專家認為區塊鏈是繼“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之后又一改變世界的重大發明。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一種交易的中介物,本身具有貨幣等價交換物的特征。在眾多研究比特幣系統的學者中,“賬本”是最重要的概念,區塊鏈實際上是作為“去中心化”存儲機構的“賬本”概念而存在,因為任何發生在同一區塊鏈系統上的交易都會被既定算法記錄到該區塊鏈上[2]。據此,有研究認為區塊鏈本質上就是一個基于互聯網的去中心化賬本,區塊鏈就是賬本的名字。如果說區塊鏈是一個實物賬本,那么每個區塊就是其中一頁賬本,里面記載的交易內容無法更改,據此區塊鏈技術可以存放在互聯網進行行為記錄,任何一個節點都有一份完整的備份。雖然目前比特幣局限在金融領域,但其去中心化、共享、分布式、高效化特質在數字流通領域應有更廣泛的運用前景。

  2.區塊鏈的創新價值。區塊鏈在互聯網傳播中運用的創新價值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去中心化價值,無需第三方便可形成良好的信用體系。區塊鏈通過分布式賬本系統(Distributed Ledger)構建了一個多節點數據體系,任何一個時間上的修改信息形成一個區塊,印上時間戳,形成節點信息。這些信息是去中心化的,網絡的所有用戶都會被記錄,自動形成了一個人人都必須遵守的誠信環境,不需要中介或者第三方背書。如果有中間一個節點產生了不真實的信息,絲毫不影響最終結果,應用中避免了環境影響和人為干預。二是 P2P 點對點的共享價值。共享經濟是當前社會發展的推動力。區塊鏈的 P2P 網絡,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分布式數據記錄來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不可逆性。區塊鏈中的某個節點產生的信息形成的信息區塊傳播到網絡中的其他節點,同時一個節點的數據更新會使網絡中所有節點的數據更新,保證了數據庫中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整體流程上看類似于分布式共享數據庫,網絡中的每個節點都可以讀取塊的內容,當然其中可能包含敏感數據,平臺在設計上就通過數據加密實現了在不損害數據隱私的情況下共享區塊鏈數據。三是智能合約化的高效價值。智能合約的主要功能是使合同的執行自動化。該合約權利人的義務,如果滿足權利所有人定義的某些要求(執行時間、特定貨幣匯率、知識產權登記等),則智能合同執行隨后的任務,例如知識產權的許可,財產、貨幣或其他資產的轉讓。通過創建一個智能合約,合同各方不再需要商討合同條款、義務及違約內容等。它們也不必依賴中間當事人,如銀行或政府機構,來認證信托或執行合同規則。有了智能合同,當事人可以信任智能合同本身,并且依賴于底層鎖鏈技術的不變性和可驗證性。一旦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雙方就以智能合同代碼的形式表達他們的相互理解。或者,一旦智能合同中的代碼被觸發并開始執行合同,除非當事人事先就智能合同中關于該功能的機制簽署協議,否則不能停止。四是資產可數據化價值。以比特幣為區塊鏈應用場景實現了金融資產可編程,形成數據可產生交易、轉移等行為。區塊鏈 3.0 將在此基礎上開拓更廣闊的應用,將可編程應用到其他形式的資產上,讓一切資產可編程進行登記、確權或者轉移。正是因為這一點,為數字出版中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突破口,進而為探索區塊鏈在數字資產上的保護開辟了路徑。

  3.區塊鏈在數字著作權保護中的應用設想。區塊鏈的分布式記賬體系,不僅應用在股票、期貨、基金等金融領域,而且拓展到智能資產領域,尤其是數字出版過程中的無形知識產權,通過區塊鏈技術記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注冊和轉移,實現便利追蹤知識產權的目標。數字出版過程中,內容的定義和追蹤能夠有效保護其著作權。數字出版過程中的任何一個內容,小到一張圖片、一段字符,大到一部電影,都能夠通過智能合約加上一個時間戳,成為一個區塊,任何人使用和發布時都能夠有效追蹤,使用者也能夠獲得有效指引,減少獲取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迅速合法獲取自己需要的內容。而且每次產生的交易也能夠快速記錄,形成區塊,進入下一個環節。據此,通過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約,減少了第三方交易機構的工作量。傳統的數字出版過程中,為了確定某一主體的著作權,必須到國家相關機構進行注冊,而智能化合約無需注冊,任何資產在出現的時候就能夠形成記錄,結果將永久記錄在區塊鏈的數據網絡中。

  (二)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著作權領域的運用優勢

  1.登記確權。在我國作品一經產生便取得了著作權,但著作權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確定誰是著作權擁有主體,通過注冊登記維護作者權益,這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所在。但通過第三方的注冊確權行為,一方面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另外一方面出于數量和質量的考量,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夠注冊。區塊鏈正好解決了這一個問題,帶著時間戳的數字著作權資產一經發布就有了自己的身份證。作品產生以后,通過智能合約對文檔、圖片、音頻等內容進行哈希運算,形成帶有作者信息、內容信息和時間戳的哈希值①寫入區塊鏈,這些內容可以在客戶端查詢。同時,著作權擁有方可以對自己的作品進行修改活動,也可以對所有的作品進行授權、轉移或者交易活動。例如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在開展著作權的存證服務,為數以百萬計的作品確權,為內容創作者提供了保障。而且作品所攜帶的智能合約能夠對與作品相關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如著作權進行了交易,但交易條件發生了變化或者并未執行,那智能合約就不會運行著作權轉移條款。

  2.數字資產存儲。傳統的數字資產存儲方式是將數據存放于某個數據庫,這種方式有利于數據的檢索和使用,但很容易被黑客攻破。區塊鏈中的 P2P 數據存儲模式,大量的文字、圖片、音視頻文件產生以后形成數據塊,這些數據塊被嵌入了相應的身份信息和時間戳,每一個塊被存放于不同的節點上,用戶在瀏覽和使用時產生的修改信息也分散傳播到其他節點,這樣即使一個節點信息被攻擊篡改,也無法改變存儲內容的真實性,確保了存儲安全。而且,黑客要修改真實信息,必須改動超過 50%的節點信息,巨大的成本對黑客來說得不償失。

  3.著作權交易。傳統的著作權交易過程是權利人在著作權中心申請認證,得到著作權確認之后分配數字著作權標識,這個標識嵌入到作品中,被加密后的作品才能夠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同樣,著作權被授權需要通過約定方式獲得作品使用權,這個交易過程必須以權威的著作權認證和交易機構為前提。首先,通過區塊鏈技術,著作權所有者信息、作者信息都已經成為了隱私內容,交易和傳播過程無需作品實際內容,只是加密數字,減少了大量數據的傳輸和存儲,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著作權交易過程中的時間成本。其次,區塊鏈上,作者將作品上傳到互聯網,經過各節點的驗證,進入交易環節,帶有哈希值的作品參與了交易,作者都可以得到收益或者相應的反饋,時效性強。而且,以何種方式分享和交易在作者寫入區塊鏈時就已經達成協議,無需另行約定,減少了很多中間環節,有效促成了供需雙方達成交易行為。如著作權方可以對內容修改加密,設定智能合約,自動與需求方形成交易,提高效率。

  4.對侵權行為的維權。數字出版中,侵權維權難是突出問題,很多侵權行為無法被有效追究責任,很大程度上由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度大造成。數字技術提供了便利的復制和傳播手段,很多不法分子以此獲取巨額收益,卻很難追蹤其侵權行為。區塊鏈給每一個著作權內容加上了身份信息和時間戳,著作權的權利所有者和與此相關的信息清晰,分布式存儲能夠快速追蹤到侵權人和確認侵權行為,維護權利所有人利益。這能夠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發生,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F階段區塊鏈在應用方面有一些實踐探索,如重慶小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小犀著作權鏈,在支持著作權確權、維權和用權方面開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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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出版中著作權的確權、存儲、交易和維權是著作權管理中的關鍵環節,區塊鏈技術提供了完整解決方案,逐步在現實中開始應用。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開發的版權家平臺,能夠從源頭提供著作權認證、登記、交易和保護全環節服務,發生侵權行為時,能夠調取區塊的數據追蹤證據;美國 MineLabs 公司開發的保護數字著作權應用,通過一套協作性聯合媒體元數據協議為作者創作的作品提供簽名服務。

  三、區塊鏈技術在我國數字著作權保護運用中的具體展開

  按前文所述,區塊鏈擁有的技術價值可以有效彌補傳統著作權保護方面的不足,不僅可以為數字著作權的確權提供技術手段,還可以為著作權交易提供全新通道,為數字著作權保護和流轉提供新的范式,有利于重塑原創內容價值鏈。區塊鏈技術應用上的去中心化、點對點、共享特點可以為數據流通搭建一套公開透明的信任體制,實現數字著作權保護體系建構,為數字著作權確權和流通打下基礎。數字著作權中的權利人需要通過技術控制解除他們的作品,技術保護措施和技術合同就是控制解除的第一步,最后才是侵權責任的追責[3] 87。總的來看,區塊鏈的技術運用可以為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帶來改進。

  (一)運用區塊鏈技術實現著作人身權保護

  數字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對數字作品享有的與主體身份相聯系的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權利人通過創作表現出的個人身份依附性的獨特內容,主要涉及創作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運用區塊鏈技術實現數字著作人身權保護主要表現在確權應用。

  1.作者與作品捆綁及其加密技術保障身份性權利。就數字作品的發表權與署名權而言,網絡作品的發表權不同于一般有形載體作品,其發表和對外流傳非常方便、快捷。不同于一般專利及商標權利,著作權于作品創作完成后就自動產生,無需相關行政部門確認登記。網絡作品在網絡中發表極為容易,作者對網絡作品采取什么樣的名字完全是自主選擇。值得注意的是,在網絡中通常很多作者以署假名或匿名的方式發表作品,在流通中很容易導致作者身份不明,從而使網絡化數字作品成為“孤兒作品”。但通過區塊鏈技術在原創作品中嵌入 16 進制的密碼,這個密碼會同時儲存在區塊鏈系統中。這種非對稱的密碼學以及去信任化的機制可以一開始就杜絕“孤兒作品”的流通,從而改變作者與作品分離的傳統模式,并且區塊鏈技術能在每一份信息上加蓋時間戳來記錄相應身份信息。時間戳保存在數據塊中能為作品發表人提供獨一無二的證明,里面包括作品形成時間、著作權歸屬等,例如作者通常是第一個訪問該作品文件的人,這就可以證明其身份[4] 84。區塊鏈技術不僅可以確認作品創作身份,而且可以對作品按照時間節點進行記錄,能夠保證作者身份意愿的隱私保護。因為區塊鏈中加蓋的時間戳能夠證明特定人在特定時間訪問了該作品,在網絡環境下任何參與者都能看到時間戳,并在此鏈接上產生作者、作品與特定公鑰和網絡地址對應的信息,當他人向作者獲取授權使用作品時可有效避免暴露作者在現實中的真實身份?偟膩碚f,運用區塊鏈技術記載權利信息,符合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根本宗旨。

  2.“分布式賬本—嵌入式”確權模式實時保護作品。與中心化的著作權確認方式相比,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的去中心化模式使作品本身難以被篡改和竊取,這主要因為區塊鏈主鏈本身不大可能遭受黑客攻擊或出現重大損失。這種高安全性的“分布式賬本—嵌入式”著作權確權模式相當于為數字作品貼上了一張原始的、永久的電子身份證。由于區塊鏈技術能在數字作品流通時在每個時間節點上為每一份信息加蓋時間戳,從而數字作品從產生到流通的全過程都能被記錄,保證了作品信息的完整、有效和不可篡改。并且,在數字作品的流通中會按時間順序更新和產生區塊鏈。由于區塊鏈具有全程留痕的功能,作品的著作權信息及交易信息都記錄在區塊鏈,那么基于任何時間節點的信息都可以被查詢和追蹤。新生成的數據信息(包括交易和修改等數據)需要在全網中與其他節點核對,只有得到超過多數的節點的認證才會被添加到區塊鏈中[5],于是所有節點上的作品記錄,任一單節點都無法篡改。換言之,篡改記錄需要同時控制整個系統中超過 50%的節點,而由于區塊鏈中的節點無限多且不斷有新增加的節點,同時控制超過 50%的節點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6] 27~28。并且數字作品流轉過程中,“當交易發生時,網絡中有強大運算能力的礦工就開始利用算法解密驗證交易,創造出新的區塊來記錄最新的交易延伸賬本。通過復雜的公共鑰匙和私人鑰匙的設置,區塊鏈網絡將交易的賬本實時廣播(他人只能看到數據和交易地址信息),實時將交易記錄分發到每一個客戶端”[7] 101~102。也就是說區塊鏈上完整記錄了數字作品修改與否的信息,并且全網公開,這種透明度下數字作品的變化及其完整性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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