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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資源立法中傳統法律文化因素解析

發布時間:2020-01-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 隨著產業變革進程加快,環境污染和資源利用已成為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加強環境資源立法以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變化是當前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然而法律與文化兩者關系密不可分,我國當前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現了以民為本的立法理念、天人合一道法

  摘要: 隨著產業變革進程加快,環境污染和資源利用已成為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加強環境資源立法以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變化是當前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然而法律與文化兩者關系密不可分,我國當前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現了“以民為本”的立法理念、“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態文明立法價值訴求,以及“法治”為核心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系等內容,解析并借鑒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所蘊涵的積極因素,對于當代中國立足國情進行環境資源立法、建設“美麗中國”大有裨益。

我國環境資源立法中傳統法律文化因素解析

  關鍵詞: 環境資源; 環境資源立法; 傳統法律文化

  環境與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然而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環境和資源卻遭受到愈來愈嚴重的破壞,氣候變暖、臭氧層空洞、酸雨、有毒廢棄物、野生生物滅絕,以及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已成為當今世界必須面對的一系列全球性問題,加強立法已成為當前世界各國應對環境資源問題的主要趨勢,而各國在進行環境資源立法時無疑會受到本國法律文化因素潛移默化的影響,例如美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較為完善,法律規范數量多,規范領域范圍廣,還有完善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相關法律包括《聯邦水污染控制法》《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石油污染法》《露天采礦管理與恢復( 復墾) 法》《海洋傾倒法》《海岸帶管理法》《國家環境政策法》《垃圾法》《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等。德國環境資源立法有成文法典化趨勢,“自 20 世紀 70 年代末以來,德國更加致力于環境法制統一化,堪為各國楷模態”[1],代表性法律法規有《環境責任法》《聯邦土壤保護法》《自然生態保護法》《非離子放射防護法》《聯邦采礦法》《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等。雖然兩國環境資源立法形式和內容不一,但仍然反映出“法律至上”“權利本位”等基本西方法律文化特色。

  我國環境資源立法也日益得到重視,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理論,習近平同志強調“堅持綠色發展是發展觀的一場深刻革命。要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環境污染綜合治理、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等方面采取超常舉措,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開展生態環境保護”[2]。近幾年來我國環境、資源領域的立法在效力等級、涵蓋領域以及環境資源保護法律體系構建等方面取得很大進步,公眾的環保和資保法律意識逐步提升,同時一些新出現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事件如騰格里沙漠非法排污事件、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南平生態破壞事件等,也促使我國環境資源立法不斷完善。然而從深層次解析,我國的環境資源立法正包含了某些傳統法律文化因素,無論從立法理念、價值訴求還是具體的法律法規,都體現了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結晶。

  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經典哲思

  法律文化是一種社會法律現象,包含歷史、制度環境、立法與司法活動、法律行為者的觀念和態度、法律職業者、構成性規范和價值,它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沉淀出的對于法的認識以及在這些認識指導下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措施和法律實施的統稱。由于受不同地理環境、歷史風俗和民族精神的影響,世界各國法律文化也各有特色。如美國法律文化特點是: 喜歡自由與突破,崇尚個人英雄主義,在法律本位上以“權利”為中心,強調個人價值、平等、公正等因素,通過法律保護個人權利和私人財產,墨西哥則因為受西班牙殖民主義統治影響,推行嚴格的社會等級制度,從而使其法律文化主要體現了集體主義、等級社會和特殊群體思維模式。

  中國法律文化是“由中華民族特殊的歷史性與民族性所決定,數千年一脈相傳的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3],起源于幾千年前的儒家、道家、法家等“禮教、德治、刑政”的法律思想,強調“君臣有義,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男女有別”,構建的是以“和諧” 為核心的社會規則體系。“禮治”“人本”“法治”等古典法律思想所蘊含的自由、平等、正義等價值訴求正契合了當代中國的法治精神,例如儒家孔孟從“禮法”的角度出發,認為“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孫以出之,信以成之”( 《論語·衛靈公》) ,“君子之于天下 也,無 適 也,無 莫 也,義 之 與 比”( 《論 語 · 里仁》) ,就是說“義”要以“禮”行之,義是通過禮來顯現的,禮法并行才能實現義,強調通過道德修養( 包括統治者和百姓個人) 來協調規范社會關系從而達到社會正義的理想狀態,這與當代“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為全面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的法治建設及發展理念不謀而合?梢姡袊鴤鹘y法律文化中蘊涵著許多積極因素,如果加以創造性利用和轉化,現代法治也可以根植于傳統而獲得新發展。

  二、環境資源立法中傳統法律文化因素

  ( 一) 環境資源立法理念中的法律文化因素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人本”主義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刻影響著中國數千年來的法律實踐。“人本”中的“本”是指“根本”的本,與 “末”相對,表明人是自然萬物中首要被關注的對象。 “人本”主義在政治上要求統治階級要“以民為本”,孔孟均主張統治階級應該施行“仁政”,因為“得民心者得天下”,“欲至于萬年,惟王子子孫孫永保民” ( 《尚書·梓材》) ,而施行“仁政”就需要統治者將 “人”或“民眾”的利益放在心上,“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孟子·盡心下》) “民之所欲,天必從之” ( 《左襄公·泰誓》) ,“人無于水監,當于民監”( 《尚書·酒誥》) ,統治者要關注民心所向,強調人民在整個社會歷史發展當中的偉大能動性,因為這關系到國家的千秋大業,“君者,舟也; 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 《荀子·哀公》) ,《管子·牧民》亦云: “政之所興,在順民心; 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反映在中國現代環境資源立法領域,就是“以民為本” 的立法理念。目前環境資源立法大都涉及大氣、土壤、水、礦產、森林、動植物等領域,在現代社會,這些已經與社會發展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并且與生態文明發展戰略息息相關。環境資源立法“以民為本”,就是要重點加強和完善對這些事關“民生”領域的規范立法,切實保護好人民合理需求和根本利益,為人民創造青山綠水的生產生活環境,例如通過推行“河長制”建立層級水資源保護體制,實現“綠水”,以資源綜合利用為指導推行清潔生產制度,保障“青山”[4],建設美麗中國。立法者應根據現代社會需要而立法,此需要之標準為最大多數人民之最大幸福。

  ( 二) 環境資源立法價值訴求中的法律文化因素

  生態文明是“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5],生態文明建設已成為十九大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所蘊涵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古典思想正契合了現代中國環境資源立法的生態文明價值訴求。早在先秦時期,儒家就提出了“天人合一”的主張,《禮記·中庸》說: “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認為人只要發揚“誠”的德性,即可與天一致。漢儒董仲舒進一步發揚光大明確提出: “天人之際,合而為一” ( 《春秋繁露·深察名號》) ,認為人要遵循大自然規律,才能與自然和諧相處。“道法自然”起源于老子《道德經》: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意思是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道取法于自然,主張宇宙自然是大天地,人則是一個小天地。 “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思想都反映了古代先哲們樸素的環境意識,即人和自然在本質上是相通的,“人類發展活動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否則就會受到大自然的報復”[6],故一切人事均應順乎自然規律,達到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這與中國現代環境資源立法的生態文明建設不謀而合,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現代環境資源立法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水土保持法》第一章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擴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 等。第二,我國現代環境資源立法原則尊重和體現了生態規律,如“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原則、“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原則、“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原則等。第三,我國現代環境資源立法內容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措施,如在水資源保護方面,《水法》是我國水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內容涉及對水資源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等規定,此外為了禁止傾倒放射性等有害物質污染水質,還通過專門性和綜合性法律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廢棄管理條例》等對此進行規制。其他措施還包括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許可制度、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

  ( 三) 環境資源立法體系中的法律文化因素

  立法體系,又稱制定法體系,對應著西方法律英語中的“Legislative system”,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體系。我國環境資源立法體系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等,以及上述機構所制定的環境資源法律規范!豆茏·法禁》: “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表明“法制”的目的就是建立“法令”制度并以此實現階級統治。《管子 ·七法》: “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則說明了“法”的定義及其普遍適用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等特點。符合標準的法律制定之后就要“布之于眾”,正如韓非所云: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對某些法律關系的規范通過成文法方式固定下來,并昭告天下百姓遵紀守法, “法莫如顯,使民知之”( 《韓非子·三難》)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 《韓非子·有度》) ,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維護國家穩定、保障人民生活等依賴于法律的順利運行。近年來我國陸續頒布實施了許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截止2016 年初,我國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 26 件,行政法規 32 件,部門規章78 件,合計136 件”[7],對環境資源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規范和管理,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其中,2015 年新《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更加明確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加強了政府及環境主管部門對我國環境資源領域的監管、運用和協調,提高了罰款標準,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等新措施,成為我國史上最嚴格的環境保護法。2016 年針對土壤污染、水污染問題的“土十條”“水十條”陸續出臺,標志著我國在立法層面對當前最為嚴重的環境資源問題有了進一步規范。此外,我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專門設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對于環境污染、非法處置、擅自進口、走私進口固體廢物、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性采礦、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環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正所謂“法律,治國之重器; 良法,善治之前提”。

  三、我國環境資源立法中借鑒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意義

  隨著《人類環境宣言》《地球宣言》出臺,國際上對環境與資源問題達成共識: 21 世紀,人類面臨的最大障礙是環境與發展問題。我國近年來通過立法解決了部分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據統計顯示: 2015 年 1 - 7 月,各地按照新《環境保護法》的要求嚴格執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案件共計達 3760 件; 罰款數額達到 28203. 42 萬元; 行政拘留案件 927 起; 在刑事環境司法方面,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共計 863 件; 環保部對減排存在突出問題的 5 個城市實行環評限批,對 37 家企業實行掛牌督辦,對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的火電企業扣減脫硫電價款 5. 1 億元[8],但是環境資源問題發展之快、范圍之廣、影響之巨對中國環境資源立法仍然存在諸多挑戰。因此在生態理性原則下,許多學者越來越表現出對傳統法律智慧的認同,“中國同時擔負著實現工業化和維護生態平衡的雙重使命,應吸收傳統智慧,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雙重和諧,達成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化”[9]。當此之際,重溫并借鑒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之智慧精華,使中華文明的生態智慧成為生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當前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大有裨益。“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國幾千年前古典法哲學家們的經典哲思,歷經時代變遷內涵更為豐富,仍可為現代環境資源立法所用,指引中國法治不斷前行。正如習近平同志所說,“泱泱中華,歷史悠久,文明博大。中華民族在幾千年歷史中創造和延續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如果拋棄傳統、丟掉根本,就等于割斷了自己的精神命脈”[10],毫無疑問,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應充分借鑒其精髓,“以古人之規矩,開自己之生面”,實現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創新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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