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9-2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 摘要 ] 我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征收環境稅,推進環境污染治理的進程是大勢所趨!董h境保護稅法》是環境稅改革推進工作的重要內容,其主要是利用稅收的杠桿作用調節生產者的經濟行為,減少污染,保護環境。而我國環境稅改革處于初步階段,《環境保護稅法》
[ 摘要 ] 我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征收環境稅,推進環境污染治理的進程是大勢所趨!董h境保護稅法》是環境稅改革推進工作的重要內容,其主要是利用稅收的杠桿作用調節生產者的經濟行為,減少污染,保護環境。而我國環境稅改革處于初步階段,《環境保護稅法》實質上是排污費制度的平移,即排污費改稅。所以存在諸多不足,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細化與完善。從環境稅的基本理論入手,結合國外環境稅征收經驗,分析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在實施中面臨的不足,并提出對其實施的建議。
[ 關鍵詞 ] 環境稅;環境保護稅法;法律實施困境;征收范圍
1 環境稅的基本理論
1.1 環境稅的概念
環境稅起源于庇古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庇古在該書中指出:應當對污染征收稅費,根據污染造成的危害大小對排污者征稅,用以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使二者達到平衡。所以環境稅又叫做庇古稅、生態稅、環境保護稅和綠色稅等等。根據筆者理解,環境稅的概念是指稅務部門對開發以及利用資源環境的個人和單位依法征收稅,征稅的依據就是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和污染、破壞環境的程度。征收環境稅是運用市場經濟手段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這就體現了內部化理論。征收環境稅就是通過市場機制分配環境資源,同時解決了環境問題。
1.2 環境稅法實施的重要意義
籌措資金的作用。誰污染誰負擔是污染者負擔原則,通過污染者繳納的環境稅來解決改善環境所需要的大量的成本的來源,政府再將環境稅的收入投入到環境的保護與治理中,可以減輕公共財政的壓力。
拓寬稅收調節領域的作用。環境保護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無法依靠市場本身解決,是因為其本身的缺陷,對此,政府需要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進行干預,稅收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手段也就必不可少。同時,環境稅法的實施也體現了公平,這種公平既包括代內公平,也包括代際公平,正體現了資源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
2 我國《環境稅保護稅法》存在問題及實施的 困難
2.1 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收范圍過窄
我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征稅主體僅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征稅主體的范圍顯然比較窄。該稅法規定的征稅主體的范圍并不包括本人認為應該包括的“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市場經營者、也不包括本人認為應該包括的“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市場經營者。該稅法主要以污染物為征稅對象,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和固體廢棄物。但環境稅征收的目的是保護自然資源環境,而保護自然資源環境又是一個全方面、多領域的工作,不僅僅集中在污染方面,所以征稅對象遠不止污染物,還包括能源、自然資源、垃圾等一系列與環境相關的因素。另一方面,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能源的消耗在現階段非常嚴重,然而環境稅法卻未設立專門針對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稅種。故征稅范圍過窄是《環境保護稅法》的一大不足。
2.2 稅費混雜
在我國的實際操作中,稅費關系非;靵y,在環境保護管理中以費擠稅,侵占稅基現象十分嚴重,不僅給交費人帶來負擔,也致使國家在履行環保職能時因缺乏資金而對環境保護不利,因此現實中難以利用稅收手段來有效地限制環境的破壞。例如對于環境污染,我國當下征收的是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等等,其核心就是直接向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取排污費。但是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由于法律規定的落后和不完善,以至于每年征收的排污費都不足以達到同期國家環境污染防治的財政資金。排污收費本身強制性弱、征收隨意性強、征收款使用不合理等缺點也嚴重影響了環保資金的籌集以及有效利用。同時,其他相關稅種分散設立,沒有統一的環境保護理念,稅費混雜的復雜現狀,使得《環境保護稅法》的統一實施困境重重。
3 關于環境保護稅實施的國外經驗及啟示
3.1 環境保護稅稅種多樣,征收范圍廣
發達國家的環境稅收體系,稅種多樣,征收范圍廣,且盡可能地涉及到了民眾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荷蘭的環境稅稅種包括燃料稅、垃圾稅、噪音稅、水污染稅、能源調節稅、地下水稅、廢污稅等等,稅種繁多且涉及面廣。英國的環境稅在發展過程中,順應環境保護的浪潮,新增加了垃圾稅、機場旅客稅、氣候變化稅、機動車環境稅等,世界各國的氣候問題日益凸顯,深受霧霾等大氣污染問題困擾的各國,可以借鑒英國首創開征的氣候變化稅來應對日益嚴峻的氣候問題,尤其是我國值得借鑒。美國的環境稅征收對象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燃料、能源以及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相比我國環境稅法僅針對環境污染行為而言,其征收范圍要大得多,除此之外,美國還有完善的環境稅征收管理體制。
3.2 設有科學的征收體系
發達國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環境稅的征收、納稅主體、稅率、納稅等環節以及稅務爭議,確保環境稅稅收的各個環節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各國利用污染者付費政策建立環境稅體系,然后根據本國的特點,設立科學的計稅依據和稅率。例如美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就體現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差別征稅。
4 對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的建議
4.1 樹立環境稅理念,循序漸進逐步實施
一方面環境稅的有效實施需要環境稅理念的樹立,任何新事物的發展都將有很多探索和不斷的改進,反觀西方國家環境稅法的發展,從步履維艱的開始,到最后的大規模征稅,都反映了環境稅的理念。另一方面,新的事物經常會有很多缺點,所以很多國家在自己的環境稅法實施過程中都會一步一步的進行試點,試點區域成功后,將成功經驗進行廣泛的推廣應用。我國經濟目前正處于發展階段,企業的經濟實力不是很強,對環境稅法的實施采取循序漸進,由點到面逐步推進的方法會是最符合實際,也最能令納稅人接受的方式。
4.2 我國環境稅收在政府間的合理分配
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對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規定:稅制要素、稅收減免、征收管理等。國務院也在通知中規定了環境保護稅稅收歸地方所有,但是容易發生個別地區政府利用這個規定,引進污染密集型產業的事件,進而造成污染轉移的后果。結合國外經驗和上述分析,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性質的環境稅比較適合我國國情。在確定中央和地方環境稅收分成比例時,按照財政和權力配對的原則,適合向地方政府傾斜。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目前是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地方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的征管模式,各部門各司其職、高效合作、密切配合,這樣可以提高環境稅征管的效率。
[ 參考文獻 ]
[1] R.J. Clews. Chapter 13 - Political and Environmental Risks,Tax and Insurance [M]. Elsevier,2016:267-315.
[2] Bidisha Lahiri. Th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Taxes on Steady-State Consumption[J]. Theoretical Economics Letters,2014(4):867-874.
[3] 陳紅彥 .《環境保護稅法》征稅范圍之檢視 [J]. 環境保護,2017(2): 35-41.
[4] 申進忠 . 環境保護“費改稅”的制度連鎖效應 [J]. 法人,2017(3): 21-25.
[5] 馬中,譚雪,石磊,等 . 論環境保護稅的立法思想 [J]. 稅務研究, 2014(7):69-74.
[6] 呂鋮剛 . 資源保護視域下資源稅法律制度的完善 [J]. 重慶工商大學學報,2016(5):45-53.
[7] 沈漠 . 環境保護稅漸行漸遠,實行稅費平移原則 [J]. 財會信報, 2016(9):17-24.
8] 李夢娟 . 完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幾點建議 [J]. 稅務研究,2015(9):54-56.
[9] 李慧玲 . 環境稅立法若干問題研究——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J]. 時代法學,2015(6):12- 19.
[10] 彭禮堂 . 我國環境保護稅立法問題探討 [J]. 生態經濟,2015(11): 167-170.
[11] 秦昌波,王金南,葛察忠,等.征收環境稅對經濟和污染排放的影響 [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1):34-45.
[12] 吳健,陳青 . 從排污費到環境保護稅的制度紅利思考 [J]. 環境保護, 2015(16):21-25.
[13] 廖乾 . 環境稅制度的國際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J]. 財會月刊, 2017(3):45-52.
[14] 張世秋 . 環境稅:箭在弦上、尚需有的放矢—環境稅若干問題討論 [J]. 環境保護,2015(16):31-35.
[15] 張真 . 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構建之研究 [D]. 重慶:西南政法大學, 2015.
[16] 孫闖 . 國外環境稅實踐及其啟示 [D]. 蚌埠:安徽財經大學,2015.
期刊推薦:《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半月刊)1973年創刊,環?萍伎铩P麄魑覈h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制與管理,報道環境保護領域的科技成果,內容涉及污染防治技術、監測與評價、環境標準、環境經濟、環境與健康等方面,介紹國內外環保的新技術,交流各地環保先進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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