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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婦女權利研究綜述

發布時間:2019-04-1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本土婦女史研究進入快速發展階段,一些研究婦女的成果紛紛出現。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于宋代婦女的權利進行了探討,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主要體現在經濟權利、婚姻權利、立繼權利、人身權利等方面,現將其進行比較全面的整

  摘要: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本土婦女史研究進入快速發展階段,一些研究婦女的成果紛紛出現。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于宋代婦女的權利進行了探討,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主要體現在經濟權利、婚姻權利、立繼權利、人身權利等方面,現將其進行比較全面的整理和分析,以期對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關鍵詞:宋代,婦女,權利,研究

婦女研究論叢

  在宋代,隨著社會生產力提高,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因此女性的社會地位,尤其是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雖然南宋時期程朱理學興起,但是由于其處于發展階段,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對女性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沖擊和影響[1]。且程朱理學在宋代還不止一次被禁,被打成偽學,甚至還有皇帝親自下詔、明令禁止,其中最嚴重的一次是“慶元黨禁”[2]。由此可見,程朱理學并沒有對宋代婦女的權利產生較大的影響。下面從近二十年學界對宋代女性權利的研究熱點出發,對其做一個簡單的綜述,希望對今后的研究帶來些許的啟示。

  一、有關婚姻權利的研究

  婚姻作為女性生活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研究女性的方方面面都與家庭婚姻相聯系,宋代女性婚姻權利的研究也成為學界關注的重點。近年來,學界對于宋代女性的婚姻權利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即結婚、離婚和再嫁,其中,對于女性改嫁方面的研究較多。劉明霞《宋代婦女再嫁法律問題研究》認為,宋代婦女在婚姻方面有一定的權利,具有改嫁權。但是,父母有權利強迫女兒再嫁[3]15。石雅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研究探述》從社會背景方面論述了婦女再嫁問題,認為由于宋代商品經濟的繁榮,社會貞潔觀念淡薄,再嫁并不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再加上政策法規允許婦女再嫁,宋代婦女的改嫁現象與唐代相比更為普遍[4]。

  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指出,女性在結婚、離婚和改嫁的過程之中,都有了一定的自主權,但是在現實中依舊要受到封建禮制的束縛[5]1。趙佩《中國古代法關于女性婚姻的規制分析——以宋代為例》指出,在宋代,社會總體上提倡男尊女卑,但是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還是擁有一定的權利和地位,婦女可以離婚再嫁且擁有一定的財產權[6]。

  賈貴榮《宋代婦女地位與二程貞節觀的產生》一文中,提到宋代婦女在解除婚約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權,且解除婚約后財產男女方可平分。宋代女性擁有再嫁的權利,也是被社會和士大夫認可的[7]。林丹妮《試論宋詞中女性形象的身份多元化現象——以周邦彥詞為中心》[8]、王亞楠《宋代刑律對平民女性生活的影響》[9]、伊沛霞《內闈——宋代婦女的婚姻和生活》[10]等文章也明確指出宋代法律允許婦女再嫁。綜上所述,雖然宋代婦女的權利受到封建思想的影響,但是,由于宋代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思想方面也有一定的前進,所以婦女仍在某種程度上享有婚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在法律上,宋代婦女擁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權,并且享有較大的離婚和再嫁的權利。

  二、有關經濟權利的研究

  目前學界對宋代婦女經濟權利問題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主要研究了女性財產繼承權和奩產權。

  (一)財產繼承權的研究

  關于宋代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學界分別從其在娘家和夫家的權利進行探討。

  1.有關娘家財產繼承權的研究

  對于女性在娘家財產的繼承權研究,學者多按照女性的不同身份出發,即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分析其在娘家的財產繼承權。熊騰霄《宋代女性財產權探析》對女性在娘家的繼承權作了詳細的論述,他從三種不同的女性身份出發進行探討。一是在室女,在非戶絕的情況下,只能從嫁資中獲得一定的財產;在戶絕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全部財產。二是歸宗女,在戶絕的情況下分得的財產少于在室女,這大概是因為其出嫁時已經得到了一部分的嫁資。三是出嫁女,對娘家的財產沒有任何繼承權。只有在戶絕家庭,并且沒有未嫁的姊妹時,出嫁女才能繼承一定的家產[11]13-20。

  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提出,宋代還第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女性財產繼承權。在戶絕的情況下,歸宗女和出嫁女享有不完整的財產繼承權。但是,在室女和歸宗女的嫁妝所有權是得到法律認可和保障[5]4-8。李江蓉《中國古代婦女財產繼承法律地位的變遷及其根源》[12]、趙東明《宋代女性財產權研究》[13]19-23認為在戶絕情況下,出嫁女相較于在室女和歸宗女的繼承財產份額大大減少。張綠波《禮法影響下的宋代婦女——以婚姻、繼承、身份為中心》一文,從禮法方面出發對婦女在財產繼承中的權利進行探討,認為在未出嫁時,如果父母已逝,在兄弟分財產時會為她們留下一部分作為嫁資。當戶絕時,未出嫁的女兒可以繼承家庭財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當她們出嫁到夫家,對自己帶來的嫁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即使她們作為出嫁女也可能有機會獲得已逝父母的財產[14]。張昱《宋與西夏婦女法律地位比較研究》[15]、馬曉倩《宋代婦女的財產權研究》[16]16-19認為,在室女享有很大的財產繼承權,歸宗女享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受到極大的限制。

  另外,還有一些文章中專門提到宋代在室女的財產繼承權,這類文章有:魏哲《淺談兩宋婦女的財產繼承權》[17]、張默予《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窺探宋代在室女的財產繼承》[18]、趙崔莉《明代婦女的法律地位》[19]、陳海云《宋代婦女財產權研究》[20]、馬瑩瑩《宋代婦女的生活及地位》[21]等,這些文章對宋代在室女的財產繼承問題進行了簡單的描述,認為在室女在法律上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關于宋代女性對于娘家財產繼承權利的研究,大多數學者是從在室女、歸宗女和出嫁女這三個身份出發進行分析得出一定的結論。在室女對于娘家財產具有很大的繼承權,歸宗女次之,出嫁女更少甚至沒有。

  2.有關夫家財產繼承權的研究

  目前,學界對宋代婦女在夫家的財產繼承權利有相當豐富的研究,尤其是寡婦對于夫家的財產繼承權研究成果頗豐。高立迎《從厚嫁風看婚姻商品化對宋代婦女地位的影響》一文中,從宋代的厚嫁風出發看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認為宋代婚姻商品化的直接受益者是女性,使其在娘家有了更多的財產繼承權,在婆家享有了更多的家庭參與權甚至管理權,這些權益還得到了法律的保障[22]。李曉紅《宋朝女子繼承權初探》指出,宋代財產繼承法規比較完善,其中對婦女財產權的規定成為宋朝財產繼承制度中的閃光點,各種法律、習慣法和案例對女子的繼承份額、繼承方式和繼承范圍等都做了較為詳備的規定[23]。

  由于古代社會封建思想的影響,女性守寡的現象很普遍,因此,一些學者就宋代寡婦的在夫家的財產繼承權進行了研究。如王麟《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婦女的守寡與再嫁》認為寡婦對于亡夫的財產具有一定的承繼權、管業權、處置權、遺囑權、贍養權[24]9-18。寡婦再嫁將喪失對前夫財產的所有權利、代管隨嫁子女所承父分財產的權利[24]26-29。熊騰霄《宋代女性財產權探析》一文中,明確提出宋律規定家產有子孫繼承的情況下,由子孫繼承,寡妻只有繼管權;只有在丈夫的兄弟兒子都去世的情況下,守節不嫁的寡婦才可以分得丈夫的財產。改嫁的寡婦則失去度亡夫財產的一切權利。寡妻在招接腳夫的情況下,由于其盡了對亡夫家庭的照顧責任,因此享有對亡夫的財產具有繼承權和使用權[11]23-28。

  黃啟昌、趙東明《關于宋代寡婦的財產繼承權問題》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即:一是在寡婦有子不改嫁的情況下,一方面兒子具有法定財產繼承權;另一方面,作為尊長的寡母在,兒子又沒有私自使用財產和處分財產的權利。二是在寡婦無子不改嫁且亡夫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寡婦能繼承亡夫的財產。三是寡婦棄子改嫁不能帶走亡夫的財產;寡婦攜子改嫁可以帶走亡夫的財產。四是寡婦招進后腳夫仍繼續享有對前夫家產的用益權[25]4-7。

  劉明霞《宋代婦女再嫁法律問題研究》[3]8-9主要繼承黃啟昌、趙東明的觀點。另外,馬曉倩《宋代婦女的財產權研究》[16]21-31、劉莎《從法律層面看宋代婦女再嫁問題》[26]、魏哲《宋代婦女財產權研究》[27]28-33等文章都認為宋代寡妻在守節的情況下可以繼承亡夫的財產,寡妻招接腳夫,可以繼承亡夫的財產。某些學者還專門探究了宋代妾室的財產繼承權。李響、劉建昌《宋代已婚婦女之財產權初探——以妻與妾為例》認為,宋代婦女的人格權依附于丈夫,因此她們并無完整的、獨立的財產權。

  寡妻必須撫養子女才能確保亡夫的遺產和自己的奩產。寡妾不能夠繼承亡夫的遺產,她得到亡夫財產的可能性只有一種,從去世的子女中代位繼承到亡夫的遺產[28]。呂永《宋代的妾問題研究》一文專門提到宋代妾的財產權,認為在法律上承認無兒的寡妾繼承夫產的合法性;妾還可以通過遺囑方式來繼承、分割夫家財產和其他途徑擁有私產權[29]39-43。高玉玲《宋代婦女的財產處分權能與買賣契約效力》一文,從財產處分和買賣契約兩方面進行探討,認為宋代婦女在法律中雖然擁有財產占有權,但在對外交易中,其財產處分權能仍受到限制,不具有獨立的締約資格。不過,盡管宋代婦女在法律上是受限的民事主體,然而當時的立法和司法中仍肯定其對從娘家取得的財產以及夫亡家庭的財產處分具有一定的干預權,并對買賣契約的效力產生決定性影響,這就體現了宋代婦女民事權利的發展和進步[30]。

  由上可知,宋代女性對于夫家的繼承權利大致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夫死守節又無子,可以得到亡夫的財產;二是夫死有子,寡婦只有繼管權和一定的處分權,但是由于古代注重孝道,寡母對于亡夫的處分權很大;三是夫死改嫁,一方面,棄子改嫁,寡婦則完全放棄其對亡夫財產的所有權利。另一方面,攜子改嫁,寡婦可以代管兒子繼承前夫的財產。四是招接腳夫,寡妻享有亡夫財產的繼承權和使用權,但是接腳夫無任何權利。另外,必須提到的一點的是,寡妾由于其身份地位低下,對于亡夫的財產無繼承權,其只能通過兒女得到亡夫的一定財產。

  三、有關立嗣權利的研究

  關于宋代女性的立嗣權,主要是研究寡婦在夫死無子的情況下具有的立繼權利。黃啟昌、趙東明《關于宋代寡婦的財產繼承權問題》提出,寡婦有自行選定立繼子的權利,同時也有不立繼的權利,不能強迫寡婦立繼[25]5-6。石璠《宋代弱勢群體法律地位探析》一文中,指出寡婦有一定的立繼權,尤其在其夫死無子的情況下體現的更明顯[37]。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5]22、賴傳華《論宋代婦女法律地位的提高》[38]也認為寡婦擁有一定程度的立繼權。王麟《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婦女的守寡與再嫁》[24]18-19、邢鐵《宋代寡婦的家產權益與生存處境》[39]也提出,寡婦具有立繼權。

  馬曉倩《宋代婦女的財產權研究》[16]28-33、熊騰霄《宋代女性財產權探析》直接提出,寡妻有完全的立繼權[11]26。

  四、有關人身權利的研究

  宋東俠《宋代婦女的法律地位論略》一文,通過對宋代刑事法律的分析,認為宋代女性的人身權利在不斷的擴大[40]。朱海琳《宋代婦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指出,宋代女性的民事法律地位不高,但是,由于中國古代社會重視“長幼有序”和“孝”的理念,這在一定程度上沖淡了“男尊女卑”原則的適用。因此“為人母”的女性,尤其是寡母在家庭中地位較高,有一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41]。苗玉勤《試論宋代婦女的地位及其社會作用》提出,宋代法律有婦女因丈夫有罪而免緣坐等規定。這說明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上升,且人身權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另外,宋代婦女的法律地位上升還表現在丈夫犯流罪,妻、女、子婦等隨遷自由,這比前代是很大的進步[42]。呂永《宋代的妾問題研究》一文,通過對宋代妾的人身權研究,認為宋代妾的的生命權得到法律的承認及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保護,但其沒有多少人格尊嚴和毫無自主權[29]34-38。由上可知,宋代女性具有一定的人身權,這是宋代法律的進步,也是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的例證。五、其他方面的研究杜菁、梁永宣、孟永亮《淺析宋代法律對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一文,對宋代女性的醫療權利進行了分析總結,認為宋代對婦女病者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尤其是對孕婦的醫療保障比較完善。另外,宋代還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奴婢的就醫權[43]。

  參考文獻:

  [1]唐自斌.略論南宋婦女的財產與婚姻權利問題[J].求索,1994(6):125-128.

  [2]王雯嬌.宋代離婚婦女生活狀況研究[D].沈陽:遼寧大學,2011:26.

  [3]劉明霞.宋代婦女再嫁法律問題研究[D].沈陽:遼寧大學,2016.

  [4]石雅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研究探述[J].貴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104-106.

  [5]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D].重慶:重慶大學,2012.

  社會科學論文投稿刊物:《婦女研究論從雜志》創刊于1992年,本刊為雙月刊,主編:譚琳。國內統一刊號:CN11-2876/C,國際刊號:ISSN1004-2563。本刊的辦刊宗旨是:堅持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為指導,立足中國國情,運用多科的知識和方法,多層次、多角度探討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過程中,婦女解放和發展面臨的重要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推進婦女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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