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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初步構建

發布時間:2019-04-1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近些年來,失獨家庭的問題逐漸暴露,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中沒有針對失獨家庭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導致一大部分失獨家庭由于缺乏年輕勞動力等因素而使其生活逐漸陷入困境。本文將立足于失獨家庭的切實需求與社會發展的實

  摘要:近些年來,失獨家庭的問題逐漸暴露,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中沒有針對失獨家庭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導致一大部分失獨家庭由于缺乏年輕勞動力等因素而使其生活逐漸陷入困境。本文將立足于失獨家庭的切實需求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論證建立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認真分析當下的社會現狀,從中找出建立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問題;針對于所當下的社會需求,從經濟保障與社會服務方面為建立我國的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權利保障

人口與發展

  一、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概述

  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指的是通過立法方面的規定為生活困難的失獨家庭提供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經濟補助與社會服務的制度。在此制度之下,生活困難的失獨家庭都能夠從中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助來滿足其在生活上的基本需求,減輕經濟壓力以解決生活困難。并且由相關的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其提供相應的社會服務,比如養老服務、醫療衛生服務等,為其生活提供便利條件。就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看,并沒有建立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相關的保障措施僅是片面化的,不能夠針對失獨家庭的問題提供有利的解決方案,所以我國在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還處于空白狀態。

  二、建立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失獨家庭數量增多

  我國失獨家庭的數量逐漸呈上升趨勢,已經成為社會中一個龐大群體。本文根據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中國現在大概有獨生子女2.18億人口,并且每年有7.6萬失獨家庭,大概15萬人每年面臨著喪子之痛,根據有關專家統計,現在中國大概有100多萬失獨人口,相當于一個中級縣區的人口總數。如此龐大的人口數量,背后折射出來的是失獨家庭對于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需求增大。盡管在2015年國家開放了二孩政策,但這對于失獨家庭的幫助是十分小的。一百多萬人的生活、養老、醫療、喪葬等問題并不能通過二孩來合理妥善的解決,所以還應該依靠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來對失獨家庭進行保障。

  (二)大部分失獨家庭生活困難

  每個家庭的經濟條件不一,盡管失獨家庭其實并不都面臨著生活上的困難,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仍有相當大的群體由于失獨面臨著生活的困境。社會保障如同一張網,讓因為失獨而生活困難的家庭不至于跌入生活底層。獨生子女一旦亡故,家庭的未來將會面對經濟的困境,非但不能反哺父母減輕家庭壓力,反而增加了家庭的負擔。這種情況在農村尤為嚴重,由于農村老人基本上以耕種為業,并沒有退休工資。養老也全靠子女,一旦獨生子女去世,自己又逐漸衰老不能從事農業生產,其生活狀況堪憂。

  (三)現行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

  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中,幾乎看不到保障失獨家庭的內容。僅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社會保障方面規定了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失獨家庭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絕不僅限于養老醫療的問題。具體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也沒有統一的安排,最終將影響到對生活困難失獨家庭的生活補償。

  三、建立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一)現行社會保障法律不夠完善

  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中,無論是社會保險方面還是社會救助方面都沒有針對失獨家庭的社會保障內容制定相應的條款。法律沒有明確保障金發放的標準。在數額上也沒有規定各地區應參考何種保障辦法來實施發放,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來明確保障辦法和保障內容,這就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從相關社會保障法律的內容看,存在著較為單一且不成體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等相關保障類的法律并沒有將失獨家庭納入相關體系范圍,更沒有能夠良好的制定出可行性強的措施。

  (二)提供保障的方式單一且金額較低

  我們對失獨家庭的相關補助政策目前采取的措施較為單一,主要表現為只考慮到了經濟利益而忽略了失獨家庭其他社會服務方面的需要。我們分析一下失獨家庭的需求就能發現:不僅在經濟問題上存在壓力,而且對于相關社會服務的需求也十分巨大。有些情況下,生病就醫、逢年過節等需要的不僅僅是金錢,而更多的是相關服務為其提供的便利,方便其享受一些待遇。從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中沒有顧及到這方面的特殊性。

  (三)缺乏配套機構負責失獨家庭工作

  就目前的情況看,在失獨家庭的社會保障方面不僅缺少相關法律制度,還缺少落實社會保障制度的相關部門機構,所以使得現在的失獨家庭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由其他部門代行其事,導致相關工作不夠專業化。除此以外,失獨家庭在醫療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沒有孩子可以陪伴其進行相關的社會活動,自身又是弱勢群體怕被人歧視,所以導致許多行為不能夠正常進行。所以缺乏相應的機構部門阻礙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構建。

  四、建立我國失獨家庭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相關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建立失獨家庭保險制度

  (1)失獨家庭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繳納規定,一般養老保險由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或者無單位的由公民個人繳納。在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險中,則無論公民是否有工作單位,都應該由政府財政承擔一定的繳納比例。將政府財政納入到繳納體系中,能夠較好的體現國家對失獨家庭的補償,也能減輕公民個人一定的負擔。并且失獨家庭養老保險退休以后獲得的養老金應該高于基本養老保險,因為失獨家庭養老保險中不僅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取得的養老金(此部分是原有的),還包括由于失獨的原因所取得的額外的養老金。

  (2)失獨家庭醫療保險。

  筆者認為,失獨家庭的醫療保險繳納方式應該參考上文中失獨家庭養老保險的繳納方式。但是失獨家庭醫療保險所含的內容應有所改動,主要體現在失獨家庭通過醫療保險所獲得的不僅僅是住院生病所用的醫藥費減免,還應該包括相應的護理服務。失獨家庭醫療保險應該在繳納者生病時為其提供一定的護理服務,減少由于失獨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變傳統保險的經濟補償的單一性,將社會服務納入到保險的范圍也有利于對失獨家庭的社會保障。

  (3)失獨家庭生育保險。

  現如今國家已經全面推進二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鼓勵一些失獨家庭進行再生育。但是仍有許多失獨家庭由于養孩子的經濟負擔而不愿再生育,所以應該為失獨家庭建立起生育保險制度。通過繳納生育險,在失獨家庭再次生育時給予醫療服務、經濟生活一定的獎勵與幫助,鼓勵其進行生育。鼓勵失獨家庭再生育,也是減輕社會對于失獨家庭養老、醫療負擔的一種途徑。

  2.建立失獨家庭社會救助制度

  在現行的社會救助制度中應建立失獨家庭社會救助制度以為失獨家庭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社會救助,目前相關工作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此為基礎,建立失獨家庭社會救助制度。

  (1)失獨家庭醫療救助。

  現行的社會救助中關于醫療的部分對享受醫療救助的主體做出了限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應該把失獨家庭納入到享受醫療救助的主體中去。與其他人員不同的是,失獨家庭享受的醫療救助不僅僅是在于醫藥費用方面,而且還包括護理照顧等服務方面。由于失獨家庭就醫無人陪護,基于失獨家庭醫療救助制度,可以安排人員對其定期提供醫療服務,使其能夠享受到真正的醫療救助。

  (2)失獨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對于生活困難的失獨家庭,可以對其進行生活救助。包括提供生活必需品的發放以及發放一定的生活保障金,主要目的是保障失獨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夠正常進行。失獨家庭的基本生活救助就應該包括相應的人員提供家政服務,尤其是針對行為有困難的失獨家庭,幫助他們擺脫生活的困境。對于基本生活救助可以參考現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對特困人員供養的救助方式與內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生活貧困的失獨家庭應通過基本生活救助獲得一些對生活起保障作用的服務項目。

  (二)完善失獨保障金制度

  完善失獨保障金制度,直接給生活困難的失獨家庭發放生活保障金,用經濟補償的手段幫助其解決生活的困難。針對法律沒有統一計算標準與參考標準的問題法律應該增加相關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意見,通過社會保障立法明確規定保障金發放的標準與保障金發放規范,全國統一實施。數額標準應該參考人均收入水平來制定。應該保證失獨保障金的發放高于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確保國家失獨保障金能夠減輕失獨家庭的生活負擔。

  (三)設立配套機構

  應在各地的社會保障局中設立相關部門專門負責相關失獨家庭的保障工作。主要負責就是失獨保障金的發放以及幫助解決日常生活中各個失獨家庭的生活困難問題。除了發放失獨保障金以外,還應該負責各種福利的發放,應將工作重點放在解決生活經濟問題上。生活服務扶助組織主要是針對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半自理且無其他人員進行生活照顧的失獨老人。對于此組織的建立應首先吸納義工,義工的一個優勢在于自愿照顧老人,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考慮到此份工作比較繁重,所以在招募義工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與當地的家政服務中心聯系聘請相應的服務人員,能夠較好的照顧老人生活。義工應采取“一對一”的模式,每個失獨家庭配備的義工都應該是特定的,這樣能夠培養雙方的感情產生一定的信任,基于雙方產生的信任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失獨者內心的精神缺失。關于酬金問題,法律應準許在征求老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老人現有資產為酬,或者現有資金不足以支付可由該機構先行墊付,待老人有償付能力或者老人去世后以遺產先行清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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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刊物推薦:《人口與發展雜志》創刊于1994年,本刊為雙月刊,主編:鄭曉瑛;喬曉春。國內統一刊號:CN11-5646/F,國際刊號:ISSN1674-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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