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知情權及法律保護論文發表網
發布時間:2013-07-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Holding the base position, “consumer s’ right to know” links closely with all other rights of consumers, but its remedy channels need broadening. So more effective legal management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protect it in our country.
【摘要】Holding the base position, “consumer s’ right to know” links closely with all other rights of consumers, but its remedy channels need broadening. So more effective legal management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protect it in our country.
【關鍵詞】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步入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 [1]公民權利的內涵不斷豐富,有關權利保障范圍不斷擴大,包括消費者知情權在內的消費者各種權益的確立及保護就是其中一個令人關注的權利保障亮點。特別是自1993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以來,對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等各種具體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已經初步構成了消費者權利保障體系,“消費者維權”已經是尋常百姓耳熟能詳的話語,并且與世界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水平高低甚至成了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和法治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
作為消費者權利體系的前提性與基礎性權利,“消費者知情權”在我國消費者權利保障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梢哉f離開了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的其他權利往往會成為無源之水,有關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規定也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因此,追問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內涵與法理依據,研究其與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關系及其在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中的地位,探詢其法律救濟途徑、特別是其司法保護手段的強化,以及對于如何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提出建議,無論在
法學理論還是法律實踐上,都是一個非常具有價值的論題。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內涵與法理依據
。ㄒ唬┫M者知情權的法律規定與基本內容
“消費者知情權”(consumers’right to know; consumers’right to obtain true information)的基本含義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的知悉有關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學理上一般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的消費者知情權可分為三類,即關于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以及有關銷售狀況,如售后服務、價格等。 [2]不過在理解“消費者知情權”的內涵時,絕不能僅僅局限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因為該法的其他條文,如第13條的“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及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當中的第18、19、20、22眾多法條都涉及消費者知情權,都可以看作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內涵的豐富與發展。
。ǘ╆P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內涵理解
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內涵,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理解:
1.從行為狀態上來看,消費者知情權貫徹于購買(使用)前、購買(使用)中和購買(使用)后全部過程。消費者購買、使用應該理解為一個連續發生的行為過程,即購買前、購買中的“潛在消費者”應當包括在“消費者”之列,不能將“消費者”僅僅理解為“購買、使用過”商品或者“接受過”服務的群體。
2.從具體知情事項上來看,消費者知情權包括關于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以及有關銷售狀況等眾多內容。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系的信息,消費者都有權利了解。
在因特網時代,為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在掌握信息方面的不性,防止經營者逃避責任,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世界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還強調由經營者主動承擔信息披露義務,即要求經營者必須真實、準確、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3.從權利的相關環節來看,消費者知情權貫穿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等權利體系之中,甚至完全涵蓋了“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等項權利。
4.從權利的法律保障手段上來看,涉及民事、行政與刑事多方面的法律保護。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我國相關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規范中有許多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外,對于消費者知情權,我國《廣告法》、《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等作出了多方面法律保護的規定。
。ㄈ┫M者知情權的法理依據
1.知情權(right to know)理論。按照知情權理論,享有充分占有信息的知情權是進行理性決擇及實現平等的基礎。知情權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權的必然要求。平等要求對信息的充分獲取,消除“信息不對稱”,也是把自身從被動、受擺布或蒙昧的客體地位擺脫出來,回歸平等主動和真正自由主體地位的必經之路。
2.民法誠信原則。“誠信”一詞,原為拉丁文“bona fide”的譯文,其內涵十分豐富,不僅僅包括“誠實信用”,而且包括像善待自己一樣,誠意善待他人,內容涵蓋“反對一切非道德的、不正當的行為,維護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要求人們從事民事經濟活動時,主觀上起碼應當遵從“善意”、“誠實”和“信用”的要求。 [3]民法誠信原則要求經營者在消費者交易中,應當真實,充分、全面地向消費者披露與交易有關的事實,它包括與商品服務的結構、功能、原材料、產地售后服務等有關的商品服務信息,也包括該商品服務的市場信息。
商品服務信息與市場信息的披露,是消費者選擇、接受商品服務的前提條件。只有在對這些信息全面了解的基礎上,消費者才能作出真正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選擇。經營者誠實交易觀念的樹立,對于減少消費交易中的欺詐行為,消除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誤解,避免或減少消費爭議,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3.和諧社會理論。和諧社會理論的內涵極為豐富,可以從不同角度不斷進行挖掘、深化,但其基本內涵是胡錦濤同志概括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28個字,其基本價值取向是法治至上和權利優位。 [4]
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無一不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無一不需要經營者認真實干、誠實守信;無一不需要經營者本著最大善意,全面、如實向消費者披露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真實信息,做到守法律、戒欺詐,尊重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以及基于知情權而進行真正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消費選擇的權利,為實現商品消費領域的公平正義創造基礎和前提,避免因消費者權益糾紛造成經營者、消費者關系緊張、矛盾激化甚至兩敗俱傷的悲劇性結果,達到兩者關系和諧、兩方利益雙贏、社會和諧發展的佳境。
三、消費者知情權在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中的地位
通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發現,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保障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消費者監督權等權利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一般來說,消費者知情權是這些權利得以行使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知情權,其他權利往往是一句空話,根本無法行使及進行司法救濟;此外,消費者知情權完全可以涵蓋其他一些權利,如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實際上僅僅是消費者知情權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而已。與其他權利相比,消費者知情權處于基礎性、普遍性、涵蓋性和創新性的重要地位。
。ㄒ唬┫M者知情權的基礎性
知情權雖然廣泛存在于各個法律部門中,但知情權卻不是一項一般性的子權利,而是其他權利得以正確行使的先決性、基礎性、引導性權利。只有知情權得到充分行使,當事人追求的其它權利才有可能充分實現。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普遍性
首先,主體的普遍性是知情權的基本特征之一,知情權的主體是廣泛的,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其次,知情權的范圍也是廣泛的,不僅在實體權利體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在程序法中更是必不可少。在實體法中,當知情權受到剝奪或侵害時,往往導致具體權利行為的無效和一方當事人法律責任(如賠償等)的產生;而在程序法中,知情權更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運行的有力措施。從原、被告彼此對訴訟事實的知曉,到辯護人對有關指控事實的調查取證;從法庭上的公開質證、辯論到審判和判決向社會公開的制度運作,消費者知情權無所不在?梢哉f,沒有知情權的保障,就沒有消費者權利,當然也就沒有救濟消費者各種權利的司法公正。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涵蓋性
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保障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等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并涵蓋了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梢哉f,在消費者權利保障領域,到處可見消費者知情權那美麗的身影,是引導、統帥消費者其他具體權利的靈魂,消費者知情權無所不在。
因此,即便沒有羅列或具體規定消費者其他具體權利,如保障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等等,只要消費者知情權不滅,按照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消費者上述其他具體權利尚能得到支撐和救濟;反過來,離開了消費者知情權,這些具體權利往往難以得到有效實現,由此可以看出消費者知情權的巨大涵蓋性。
(四)消費者知情權的創新性
即可以從消費者知情權理念、內涵出發,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基本精神,派生、創新出現行法律尚未規定或規定含糊的消費者的其他權利,彌補列舉式法律立法技巧上細節有余、發展拓寬不足的缺陷,填補法律漏洞,面對新情況,根據新問題,通過立法或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發展消費者權利保障法律體系。
四、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若干建議
。ㄒ唬┱_理解消費者知情權的內涵,消除立法冗余,對“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進行合理吸收
我國雖然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
因此,應完善相關立法,消除立法冗余,對“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進行合理吸收,建立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為基礎、以對消費者其他具體權利列舉為補充、以“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消費權益受法律保護并可獲得司法救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為總括的消費者權利保障體系,擴大消費者權利及救濟范圍,通過“消費權益”而不是“消費者權益”一詞,保障潛在的、權益尚未受到經營者侵犯的消費者的權益,特別是對于具有基礎性、涵蓋性及創新性地位的知情權進行保障,并將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結社權、監督權等權利落實到實處,增強立法的可操作性。
。ǘ┫拗平洜I者虛假、夸大及所謂“藝術性”的廣告,規范廣告行為
廣告應當是“信息+藝術+傳播”,但不幸的是,不少商品、服務廣告卻是炒作“概念”,玩弄“賣點”:大到樓盤汽車,小到化妝品、藥品甚至“全國牙防組鑒證”的牙膏,無所不在;藝人影星、“專家權威”,赤膊上陣;“我見證”、“我用了以后如何”等等,公然充當蒙蔽消費者知情、誤導消費者消費行為的幫兇。雖然也有不少規范廣告管理的規定,但擺設性強,執行性差,那些虛假、夸大及所謂“藝術性”的廣告簡直就是“誤導+欺詐+傳播”,關于商品、服務的有效信息量極。恢劣谡f有什么“藝術”性,那就是誤導藝高、欺詐有術,成為媒體與經營者聯合剝奪消費者知情權、屠殺消費者權利的公開武器。限制經營者虛假、夸大及所謂“藝術性”的廣告已經成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及其他消費權益的迫切需要。
限制當然不是一味禁止,而應當依法、合理限制。如嚴禁沒有實際、親自使用并獲得相應效果的廣告表演者進行廣告表演行為;限制公共媒體如中央電視臺、地方各級電視臺、報紙等全民所有的媒體從事商業廣告(不是取消,而是進行時間、稅收、廣告內容科學、真實、準確、客觀審查等方面的限制);黨政媒體不得經營商業廣告;一旦廣告內容虛假,侵犯消費者權益,應當根據過錯程度依法追究廣告經營者、傳播者、表演者的法律責任等措施,增加廣告的信息量與真實性,將廣告走出“誤導+欺詐+傳播”歧途,回歸到“信息+藝術+傳播”的正道上來,為保障而不是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拓寬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有效溝通渠道作出應有貢獻。
(三)拓寬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渠道,特別是強化司法保護手段
司法是和平時期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目前,消費訴訟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提起,對“消費者”范圍的理解失之過狹,消費者協會不具有訴訟主體的地位,消費糾紛公益訴訟程序在立法上得不到解決,難以適應消費者維權的現實需要。
因此,應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提高訴訟效率,讓消費者接近司法,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同時賦予消協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使其能積極為消費者的利益參與到訴訟中來;考慮到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實際上是對于誠信等社會基本價值觀的侵犯,所以,對于重大消費者知情權侵權糾紛,應建立消費糾紛公益訴訟機制,如對影響深遠廣泛的虛假廣告,允許社會公眾提起公益訴訟,以切實保護作為消費者權利基礎的消費者知情權。
。ㄋ模┨岣咝侣勛杂啥扰c透明度,加強經營行為的輿論監督
應當看到的是,對于經營者規范經營、提高消費者的知情權,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方面,確實功不可沒。但是,通過“有償新聞”花錢對商品、服務及經營者本身進行吹捧、從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對與黨政部門關系密切的國有企業、壟斷行業以及其他強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不敢、不愿進行有效新聞監督,甚至被迫充當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吹鼓手等等嚴重妨害消費者知情權行使與實現的輿論失范現象并不少見。造成這種現象的因素當然十分復雜,解決起來也不會一招就靈,但提高新聞自由度與透明度,加強經營行為的輿論監督也許不失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一項措施。
。ㄎ澹┙梃b“陽光下的政府法案”理念,實現消費者知情權這一私法知情權的提高與公法知情權提高的良性互動
從西方國家權利的形成及發展過程來看,消費者知情權這一“私法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要求公開、透明政府、實現公民情報自由這一“陽光下的政府法案”公法知情權的完善。而中國有自身的特殊國情,不僅消費者知情權等“私法知情權”不充分,要求政府成為“陽光政府”、避免暗箱操作、實現憲法賦予公民各種權利的“公法知情權”更是有待實質性的完善。而類似消費者知情權等“私法知情權”的發展、完善,必然有助于我國公民與社會的民主、權利意識的增強,實現消費者知情權這一私法知情權的提高與公法知情權提高的良性互動。
五、結束語
有知情方生權利,無知情則權利沒有基礎。消費者知情權是一切消費權益的前提與基礎,也是喚醒其他消費權利的號角與貫穿其他消費權利始終的精髓。
通過消費者知情權的拓展、保障,充分、有效保障其他消費權利,進一步喚醒社會的權利意識,培養公民捍衛自己權利的意識、習慣和能力,并從對私法領域經營者產品、服務質量的要求開始,漸次走向對公法領域的“經營者”——政府運行質量與相關公共產品的訴求與拷問,實現我國社會的進一步和諧、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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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莉華,韋群林.社會法律監督者——和諧社會構建中我國律師的基本角色[C]//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事業與和諧社會——第五屆中國律師論壇優秀論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