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法律認定核心期刊論文發表代理
發布時間:2013-07-0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合同在經濟貿易往來中,越來越顯得重要必不可少。同時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直接關系著合同當事人、國家、社會的利益。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違反法定生校要件的合同。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
論文摘要:在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合同在經濟貿易往來中,越來越顯得重要必不可少。同時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直接關系著合同當事人、國家、社會的利益。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違反法定生校要件的合同。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對無效合同定義如下:合同無效是指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已經具備法定的成立要件,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導致合同自石、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文列舉了引起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合同無效的種類。解析了無效合同的性質:
一、 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
違法性是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的法律依據,如何理解違法性的概念,是判斷合同無效的關鍵性因素。
二、 合同無效具有相對性
在實際經濟往來和司法實踐中,某些特殊的合同盡管具有違法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特定利益,如果允許任何主體主張合同無效不一定妥當。因此,應當區分合同無效的絕對性和相對性。
合同得無效不等于合同得不成立。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能產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對于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也不負擔約定的義務。
主題詞:合同 無效 認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合同在經濟往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是經濟貿易的橋梁和紐帶,是商品流通過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時合同也是解決經濟糾紛的最有力的證據。一則有效的合同可以促進經濟貿易的發展,有效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規范市場主體及其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
合同無效是相對于有效而言的,是最典型的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對外實行改革開放、對內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的今天,因無效合同引起的合同糾紛,在經濟糾紛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我國的《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闡述不夠詳盡,本文就無效合同的確認談幾點不成熟的看法。
一、 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該概念中的自始無效指的是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確定的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是確定的、無疑的;所謂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須任何人主張,即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任何有利害關系的主體均可主張,經法院確認其無效。
二、 引起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下列幾項: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三、 合同無效的種類
按照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下列合同應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合同: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主體以法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3) 未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而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4) 法人、私營企業等組織超越經營范圍或者違反經營方式所訂立的合同;
(5)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2、內容不合法的合同
主要包括具有以下內容的合同:
。1) 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合同;
(2) 合同的標的為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者法律、法規政策不允許的行為的合同;
。3) 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采取脅迫、欺詐的手段簽訂的合同;
。4) 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損害國家、社會、或者其他主體利益的合同。
3、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屬于因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合同: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代理人與對方同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5) 盜用單位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由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
。6) 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由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
四、 對無效合同性質的認識
一〉、合同無效具有違法性
違法性是合同無效的判斷標準之一,如何理解違法性的概念,是判斷合同無效的關鍵性因素。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或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雖然為無效合同的確認確定了一項明確的標準,但是現實情況變幻無常,在日常經濟往來及司法實踐中確定無效合同的違法性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是違反了現行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已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規范。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有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
2、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強制性規定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嚴格區分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所謂任意性規范,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排除其適用的規范。任意性規范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做出約定,對任意性規范有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違反強行法規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3、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重的效力性規定。從實踐來看,我國法律、法規確定了大量的強行性規范,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有必要在法律上區分什么是取締規范,什么是效力規范。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標準:第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第二、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是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為該規范屬于效力規范。第三、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違反該規定以后,若是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該規范不屬于效力規范,而是取締規范。例如預售商品房的登記主要關系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設立制度的目的是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辦理預售登記的規范,應屬于取締規范,即非效力規范,如果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不應導致合同無效。一般來說,只有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才作為無效的合同,而違反了取締性的規定的合同,可以由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實行行政處罰,但不一定宣布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的違法性,從廣義上說違反了效力性和取締性規范的行為,但是,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只有部分違反取締性規范的合同才有可能成為無效的合同。關于無效合同的違法性,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也需要考慮:
第一、關于形式違法問題。對某些特殊合同而言,法律為避免糾紛的發生,維護交易的安全與秩序,特別規定形式要件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此情況下,有關書面合同的效力問題,必須要根據法律對某類書面形式的要求,以及在該要求中所體現的效力規定,來具體確定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是要確定法律、法規關于形式要件的效力是否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78 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違反法律形式要件的,可以認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當被宣布無效;如果法律、法規沒有做出規定,則法律關于形式要件的規定是屬于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的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的規定。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規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是,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也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依法應登記的抵押合同,如果不登記的,則該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二、關于動機違法問題。動機的違法是否構成合同無效呢?例如,一方為了籌集賭資而向他人借款,或者為傷害他人二購買工具,這些借款或買賣合同是否應當宣告無效?對動機的違法是否無效的問題,社會尚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數人認為,動機不應影響到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宜簡單的以動機違法而宣布合同無效,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在如下情況下,就應當以動機違法而宣告合同無效,即:違法的動機備作為條件加以表示,或者合同的內容,或者相對人知道動機的違法等,才能宣布合同無效。
第三、關于履行違法的問題。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合同訂立時,根據當時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合同有效,但是發生糾紛后,由于相應法律、法規的變化,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合同應當被宣告無效。特別是對那些履行期限特別長的合同,如長期的供貨合同,此時合同效力如何判斷,值得思考。如果法律的改變主要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則由于合同訂立是當事人對法律、法規本身存在合理的信賴,且合同已經部分履行,則應當保護當事人對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合理期待,因而不應宣布合同無效。但如果法律的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繼續保持合同的效力將損害公共利益,在此種情況下方可確認并宣布合同無效。
第四、關于部分違法問題。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立合同的部分無效,應當符合下面幾個要件:一是合同必須限于一個單一的合同,而不應當構成數個合同,否則就是一個分別無效的問題,而不是部分無效的問題。二是合同的內容具有可分性。即將無效部分分離出來,還能夠是一項可以想象為有效的行為繼續存在,而且這項行為也不得與當事人的期望相違背。例如在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因為剝奪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力而無效,但該格式條款可以與一般條款分開,則成立部分無效。三是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如果合同表面上是一個行為,實質上由若干部分組成,或在內容上可分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可以獨立存在,一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無效部分被確認無效后,有效部分繼續有效。但是,如果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有牽連關系,確認部分內容無效將影響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從行為的目的、交易的習慣以及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決定剩余的部分對于當事人已無意義或已不公平合理,則合同應被全部確認為無效。四是部分無效不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部分無效導致整個合同履行不公平,當事人將不愿意繼續履行,這種情況下應當宣布合同全部無效。
二〉、合同無效具有相對性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不存在相對無效的概念和定義。談到無效合同,一般情況都認為是指絕對無效。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絕對無效代表了合同無效的典型形式。因為無效合同都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了公序良俗。但是,在實際經濟往來和司法實踐中,某些特殊的合同盡管具有違法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特定利益,如果允許任何主體主張合同無效不一定妥當,如果法院以職權宣告合同無效也未必付合合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意志。因此,應當區分無效的絕對性合相對性。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合司法實踐來看,區分無效合同中的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可以從以下幾個因素考慮:
第一、 絕對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應實行國家干預
對于絕對無效合同,司法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果發現合同具有無效合同的因素,應以職權主動確認該合同無效,以確保當事人、國家和社會利益不被損害,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對于相對無效合同來說,沒有必要實行嚴格的國家干預,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不應主動插手來干涉此類合同的運行。是否主張或申請合同無效,應當由當事人,特別是利害關系人來決定。在此類合同中,利害關系人是自身利益的最終判斷者和維護者,由利害關系人主張該合同無效最為合適。
第二、 絕對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即合同簽訂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合同一方面因其無效而失去了履行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不得履行,因為作為履行依據的合同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履行該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本身也就構成了違法或者犯罪。如合同的標的物為禁止流通的槍支、彈藥,國家文物等。
相對無效合同,是針對特定的利害關系人來講的,合同的履行是否侵害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完全有利害關系人自己決定。如果利害關系人認為合同的履行對其不利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反之可以不主張合同無效。
第三、 無效合同是絕對的、當然的無效
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合同的內或形式因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裁判認定,合同就是當然的無效。
相對無效的合同雖然也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但是,此類合同損害的只是特定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是否導致合同無效,需要經過當事人的請求,并經過法院的裁判與認定,在法院確認該合同無效之前,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絕對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的,或最終將被確定無效的。但是,在相對無效的情況下,合同不生效,只是一種暫時的狀態,他仍然存在著生效的可能性,只要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申請或主張合同無效,那么該合同就具有應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即為違約。
五、 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
合同的成立于生效通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只有合同依法成立后,才能確認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雙方當事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合同條款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且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合同便依法成立,產生相應的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來實現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因某些原因,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此時合同尚不成立,對雙方當事人不產生拘束力。但是決不同于合同的無效,合同的無效是因為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具有導致合同無效的內容,違反力法律的有關規定,訂立的立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對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作出嚴格的區分,多數情況下,將不成立的合同歸類為無效合同之列,以無效合同來處理。這樣處理未必符合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有必要對合同的無效和合同的不成立作出嚴格的區分。
首先,合同的無效是指在合同的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的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合同雙方或者一方未做出承諾,或未就法定的必須采取書面形似的合同達成書面協議。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合同不成立是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但是在內容上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筆者認為,合同雖然沒有成立,如果當事人以做出履行,且不因此侵犯其他任何主體的利益,則可以認為當事人以實際履行的方式達成了合意,該行為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再次,合同雖然不成立,但是當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同時又不損害其他主體的利益,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必主動審查,對于合同是否已經成立,不必干涉。對于無效合同來講,因其內容具有違法性,對其他主體或者社會具有危害性,所以對無效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都應主動審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發現屬于無效合同,應當及時確認該合同無效,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過失的以方當事人,則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利益損害,如果當事人已經做出實際履行,則應當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利益,除此之外,不承擔其他責任,從責任性質方面講,當事人指承擔民事責任;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他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違法性,所以在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之間除產生民事責任外,還可能產生因合同違法而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因此,合同的不成立,不等同于無效。立法及司法實踐中,應對此做出嚴格的區分,明確區分標準和區分條件,推進市場經濟向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發展,與國際社會接軌。
綜上所述,無效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能產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對于無效合同,當事人雙方即不能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也不負擔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效合同是無效民事行為,發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司法實踐中,無效合同不能作為處理當事人雙方糾紛的依據。審理合同糾紛,首先要審查合同的法律效力,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使用法律準確無誤,才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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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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