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1-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文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半年的背景下,從我國環境保護稅由費改稅的發展歷程出發,探析環境保護稅由費改稅以后,對企業帶來的影響、對排污權交易的影響、對碳排放權交易的影響、對碳稅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企業財稅管理中應
摘要:文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半年的背景下,從我國環境保護稅由“費”改“稅”的發展歷程出發,探析環境保護稅由“費”改“稅”以后,對企業帶來的影響、對排污權交易的影響、對碳排放權交易的影響、對碳稅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企業財稅管理中應對環境保護稅實施的企業發展戰略、生產優化措施、人力資源素質提升、稅收籌劃和排污權交易協同對策。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財稅管理,排污權交易,碳排放交易,碳稅
一、我國環境保護稅由“費”改“稅”的發展歷程
環境保護稅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在我國領域和管轄的海域,對直接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收的一種間接稅。環境保護稅是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四類主要污染物的100多種主要污染因子征稅,以減少企業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以各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生效之前,排污收費制度擔當著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角色。1982年2月5日出臺的《征收環境排污費暫行辦法》,明確指出一切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執行國家頒布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事業單位,要征收排污費;對其他排污單位,要征收采暖鍋爐煙塵排污費。
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先后生效。國務院2003年1月2日頒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與《征收環境排污費暫行辦法》相對比,收費標準實現了四大轉變:超標收費向排污收費轉變;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的收費轉變;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轉變;低收費標準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費轉變。
“十一五”以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三廢”排放總量高位運行,環境保護和防治壓力增大,環境資源承載能力不堪重負。由于排污費制度法律位階低、自由裁量伸縮性強、地方政府追求經濟指標急功近利、透明度不夠等原因,排污收費制度運行效率難以解決企業逐利與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2007年開始開展“開征環境稅”問題研究。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資源稅改革,環境保護“費”改“稅”步如快車道,2016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稅法》歷經兩次審議,終獲表決通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二、環境保護稅實施后對企業排污權權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的影響
1.環境保護稅實施后對企業排污權權交易的影響。
從環境保護稅稅目、排污費征收對象來看,目前的環境保護稅僅僅是排污費制度的平移,其目的節能減排。排污權交易機制,是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認知能達到成本節約與污染治理雙重紅利的環境治理市場化工具,它與環境保護稅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是污染排放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后者是污染排放的政府定價機制,限制污染物排放“費”改“稅”后,上升到了法律高度,體現出環境保護征稅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稅收特征,結束了過去“一手繳費,一手排污”的環境保護政府“收費”時代。
開征環境保護稅,對排污權交易機制具有法理上的促進作用,一定會使2001年9月啟蒙交易、2003年跨區域交易、2007年11月第一個排污權交易中心落戶浙江嘉興,如今已遍布全國的排污權交易機構進一步規范、活躍、成長、成熟。
2.環境保護稅開征后對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的影響。
我國環境保護稅沒有將約束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其中。短期來看,環境保護稅開征,實際上是“費”改“稅”,控制的是污染物排放;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控制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溫室效應”。開征環境保護稅,對碳排放權交易沒有太大影響,對碳稅逐步納入的立法程序,有長遠的正向影響。因為目前,已有丹麥、瑞典、挪威、葡萄牙、墨西哥、愛爾蘭、冰島、荷蘭、芬蘭、波蘭、愛沙尼亞、斯洛文尼亞、智利、拉脫維亞等國家開征碳稅①。
我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第一大國,雖然2013年6月18日以來我國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重慶、福建八個地區(四川聯合交易所為非強制控排的自愿交易),對能耗萬噸(或0.5萬噸)標煤的重點企業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碳排放市場定價-碳排放權區域性交易試點,市場交易的活躍性、廣泛性、有效性相當有限。
2013年6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近五年時間,全國各大碳市場配額成交量總量18523.8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成交額37.72億元②。從成交金額看,五年國內碳市場配額成交總額,相當于近期國內股票市場低迷期一天成交量的十分之一。用碳稅的政府機制和碳交易的市場機制“聯手”減少溫室效應,是大事所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等主客觀因素,2017年12月19日啟動的電力行業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在2020年才可望產生實際交易,且控排僅僅在電力行業能耗較大的的企業,分布在全國更多地區更多行業數以億計的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中小企業并未納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市場定價機制中來。
“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40%~45%;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的國際承諾目標任重道遠。從丹麥、日本、美國等國的環境治理經驗來看,未來將二氧化碳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目或單獨向企業開征碳稅甚至碳關稅或將成為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的政府定價手段。
三、環境保護稅實施后對企業財稅管理的影響
1.對排污數據采集、計稅依據和流程再造的挑戰。
環境保護稅開征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采集排污數據與過去存在較大的不同,需要向稅務部門報送應稅污染物具體種類,包括固體廢物、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聲的定量數據。這些數據必須是可監控,更涉及企業監測污染物途徑、企業污染物排放口的設定位置、企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甚至還涉及到企業半成品生產、產成品生產和儲運、原材料采購、財務收支和核算等。數據采集工作的全面開展,需要多部門聯動,觸及企業產品的全生命周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流程再造會產生較大的影響甚至挑戰。
2.在財務支出規模和結構上形成了財務指標的重構。
在開征環境保護稅之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一般納稅人,排污費應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規模納稅人,排污費應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對一般納稅人來說,環境保護費改稅,不僅在數量上有變化,結構上也是一種財務指標的重構。以前一般納稅人支出的費,而今支出的稅,這是質的改變,是財務支出科目的重構,表現為管理費用支出的減少,稅收支出的增加,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支出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其納稅支付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利潤。
一般納稅人最終的凈利潤,會隨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后實際支出金額“增、減”幅度大小而“減、增”。影響最大是一般納稅人的毛利率,從絕對值上講,即便費、稅金額一分錢沒變,都是排污費與環境保護稅100萬元,也會形成管理費用100萬元的成本減少,環境保護稅100萬元的稅負增加。從全國來看這種成本減少和稅負增加對統計口徑影響很大,因為2018年第一季度是首個環境保護稅征期,全國共有24.46萬戶納稅人進行了納稅申報,申報稅額66.6億元,扣除減免情形,實際應納稅額44.6億元。
總體看,比2017年第一季度的排污費有所增長,企業的經營成本在加大。但存在諸多不可比因素,例如2017年環保局收費的計費周期、收費時段、標準、依據,收費和征稅的基礎。另外,企業進行稅務處理時,各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和分貝數的獲取,不論是企業自動檢測、委托檢測機構檢測,還是采用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法計算均會造成企業人力、物力成本的增加。
3.企業拖欠費、稅的違章性質不同。
環境保護稅實施后,環境保護上升為稅法層面,克服了之前排污費收費制度法律層級較低、收費過程易受各方干預、執法剛性不足、拖欠只屬于違規等缺陷。企業若不履行納稅義務,就違反了稅法,面臨罰款、加收滯納金等資金損益風險,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現金流情況,情節嚴重的,會受到刑法約束。另一方面,原來的排污費制度是各地環保局開單、排污企業繳費。
現在環境保護稅的實施要求企業申報、環保監測、稅務征管,三者的相關數據信息比對嚴格一致,生態環境部推出了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通過平臺,全國排污企業排放口、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信息、排污數量情況、防治措施、排放形式等均可實現互聯網查詢。征稅系統方面,稅務機關還實現了與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環境保護稅)的對接,為環保、稅務、社會公眾的監督提供了精確、高效、簡便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企業不履行環境責任的信譽損失風險也在加大。
四、環境保護稅實施后企業財稅管理應對策略
1.將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發展戰略。
在經濟轉型升級新常態下,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企業提升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企業必須將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發展戰略中。一是充分利用宣傳專欄、宣傳橫幅、環保專題教育培訓會議等,加大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家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稅》等政策法規的教育,在全員中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增強全員環保意識。
二是成立環境管理相關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統籌企業環境管理戰略部署,分解環保管理職責,監督和考核環保工作。三是完善環保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環境保護組織機構與職責管理制度、污染物檢測管理制度、環保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環保檢查與隱患治理管理制度、環保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制度等,確保環保經營活動的有效實施。
2.優化生產推動環境保護。
環節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是污染物的種類,污染當量數或分貝數,其數額的大小直接取決于企業生產過程。首先,產品原材料、能源、動力方面應選取能耗低、污染小、產品使用能效高的。產品生產過程中,應改進現有生產工藝和裝置,引入清潔生產,定期對各排放口進行監測,落實生產廢物儲存的現場進出臺賬記錄,積極探索“三廢”的循環利用。另外,企業也可選擇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來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3.提升財稅人員素質。
環境保護涉及到企業的人、財、物,是一項系統工程,貫穿于企業生產的全過程,如何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協調發展,財稅人員的專業素質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一是提升環境應變能力,積極學習環境保護稅相關知識和業務技巧,按稅務部門要求進行會計處理、納稅申報和稅費繳納,降低企業納稅風險。
二是深入生產現場,掌握企業現有生產工藝和污染排放情況,建立生產指標、成本利潤指標等關鍵績效指標,為環境保護投融資決策做參考。
三是在污染物檢測、環保設備投入、生產工藝改造等決策中,避免追求短期利潤,應關注企業未來的競爭力和環境的可持續。
4.進行環境保護稅稅收籌劃。
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企業稅額的支付是資金的凈流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環境保護稅的稅收籌劃可以減少企業的稅收成本,提高資金利用率。企業應掌握相關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例如納稅人應稅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可以減按75%來納稅;納稅人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50%的減按50%來納稅。
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另外,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保證對國家和地方稅收政策變動、稅務機關工作程序、稅收籌劃點的及時把握,提高企業的反應靈敏度和應對能力,合理進行風險規避。
5.注重環境保護稅稅收籌劃和排污權交易的協同機制。
環境保護稅的凈利潤成本效應具有一定的固定性;排污權交易的損益在市場機制驅動下具有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針對企業產品市場需求、利潤率也存在上下波動的特征,建議企業在實施財稅管理測量時,建立環境保護稅收工具和排污權交易市場工具的協同機制,在企業產品市場疲軟期、利潤低迷期,可以考慮降低生產量,將節約的排污權拿到排污權交易變現;在企業產品供求飽和期、利潤平緩期,采用環境保護稅的單一稅收工具;在企業產品市場需求旺盛期、高額利潤期,可以考慮增加生產量和排污量,超過基準線的短缺量,可以在排污權交易買進排污權,實現排污權資源配置“帕累托狀態下”的多盈利污染物排放“市場化達標”模式。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