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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在海商法中的必然性

發布時間:2018-01-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在許多的部門法中,海商法在基本原則中仍然有很大的彌補空間,乘運人責任制度是整個海商法的重要前提,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應該是海商法的主要原則,從公平正義,經濟利益以及法學歷史角度來看,研究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作為海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有一定的依據

  在許多的部門法中,海商法在基本原則中仍然有很大的彌補空間,乘運人責任制度是整個海商法的重要前提,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應該是海商法的主要原則,從公平正義,經濟利益以及法學歷史角度來看,研究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作為海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有一定的依據及必要性的。

  關鍵詞:海商法,基本原則,不完全過失責任

  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是針對承運人的歸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在一般情況下,承運人須承擔過失責任,即有過失即有責任;在法定例外情況下,存在過失卻可以免責。

  一、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合理性

  筆者認為,就承運人在海商事法律關系中所處的重要地位而言,有必要將承運人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單獨提出,確立為海商法的基本原則,基于以下法理分析:

  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法的“原則”是相對于“概念”和“規則”而言的法的三要素之一,與一般原則相比,法的基本原則是各類法律規范的根本準則與指導思想,體現法的根本價值,是一個法律體系的核心所在。海商法的基本原則應是指體現海商法的目標和價值訴求,對海商事立法和司法起指導作用的原理和準則。

  海上承運人的責任制度作為整個海事法的重要基礎,其完全可以反映海商法所特有的應對海上風險、保護航海安全、促進航海貿易等價值訴求,對海商事立法和司法能夠起到很大的指導作用。

  二、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一)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有學者認為,承運人收取了運費,便負有將貨物安全運輸至目的地的義務,若因過失導致損失,便應承擔責任,否則便是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不公平行為。

  然而,航海運輸本身存在的不同于陸地運輸的特殊性并不容許我們機械地套用公平原則,因為“一刀切”的“公平”往往是更多不公平的根源。筆者認為,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實質上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1.航海運輸的特殊性

  盡管隨著科技進步和航海技術的發展,船舶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在增加,但是船舶噸位、運輸貨物的危險性也非早期所能相比,大型集裝箱船舶、化學品船舶、油船的出現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風險物”.況且,海上貨物運輸一般遠離陸地,一旦發生海難事故,很難能夠像陸地運輸一樣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常常處于孤立無援的困境,由此使得海上貨物運輸遭受的風險和損失遠遠高于陸地運輸等其他運輸方式。

  另外,與海上運輸風險發生的不可控制性和不可預料性相比,當危險發生時,承運人的個人主觀能動性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十分有限。

  2.風險的分擔

  可以說,既然托運人選擇了海上貨物貿易這種特殊形式來達到其經濟目的,其本身就應該承擔這種貿易方式的高成本和高風險;又由于這種承擔不具有現實可能性,其只好借助于海上承運人的力量,支付一定的運費,換取相應的服務。實際上,承運人承擔了托運人本該承擔的風險。

  不完全過失責任實際上建立了一種承運人和貨方利益之間的一種平衡。雖然,對于如何在承運人和貨方之間維持公平合理的風險分擔這一問題仍然值得深入研究,但是不完全過失責任應該說是公平責任的一種形式,其存在的根基便在于合理分擔風險的公平機制。

  (二)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符合經濟發展的需求

  海上承運人要開展海上運輸業務,其投資額十分巨大,一次偶然的事故便會導致其血本無歸。若取消過失免責,將會大大增加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因為航海過失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保險費的增加以及訴訟費用的增加將導致承運人運費上漲,導致航海運輸成本增加。同時,這一系列影響會使新的市場進入者望而卻步,不利于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將不利于航海的發展。對國際貿易的發展也會產生限制。

  (三)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與法的歷史延續性相關

  縱觀國際海事立法的發展歷史,海事實踐是基礎。從公元前9世紀的羅地海法到中世紀的奧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維斯比海法都是從航海貿易和海事判例編纂而成的習慣法,他們從海事實踐中形成的海事習慣做法,為當時海域商人所實踐和遵守,并匯集成海事慣例和判例集的通行海法。

  這些慣例是商人們在實踐中的產物,一旦出現,便具有極大的穩定性以及“次法律”的效力--因為假如你不遵守它,也就不會有人和你進行交易。不完全過失責任的出現及延續已有上千年的歷史,若取消承運人免責,則至少該行業里的參與者是難以接受的。若取消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在克服時滯性的同時,會與法律的穩定性價值產生矛盾。

  三、結語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當前的航運業發展并不十分成熟,技術水平不高,出險率和造成貨損貨差比率要比發達國家大得多,若取消過失免責,無疑對我國的航運事業極為不利。同時,航運事業與一國的海外貿易甚至國防事業都存在著緊密聯系,我國對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應予以謹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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