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7-1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我國的法律針對各界群體來說都是有特定法律的,兒童也不例外,關于兒童的相關法律也是比較多的,對暴力行為也有明確的規定。本文是一篇 魯東大學學報投稿 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我國的兒童權利保護制度是以《中華人民共和
我國的法律針對各界群體來說都是有特定法律的,兒童也不例外,關于兒童的相關法律也是比較多的,對暴力行為也有明確的規定。本文是一篇魯東大學學報投稿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我國的兒童權利保護制度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兩部法律為直接法律支撐,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組成。兒童強制報告制度與兒童遭受暴力的認定制度、人身保護令制度、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臨時安置和司法介入以及最終的安置遭受暴力的兒童制度將共同組成我國的受虐兒童權利保護制度的有機整體。
關鍵詞:受虐兒童,法律援助,反家庭暴力法
一、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界定
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當通過兒童遭受暴力強制報告并依法認定兒童遭受暴力后,經反暴力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我國的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指通過強制報告制度并依法認定兒童遭受家庭暴力后,經公安機關、兒童監護人等主體依法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本文展開討論的是廣泛意義上的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其也包涵了我國現行立法下應建立的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制度。
二、關于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的制度的兩個思考
(一)在我國建構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可行性
進化論者明確指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試錯、日益積累而艱難獲致的結果。同樣,毛澤東思想中的“實事求是”是我們認識世界的重要方法論。我國雖然對兒童法律援助制度和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構尚屬空白,但是我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已近有了很長的時間,面對豐富的實踐經驗,我們在開展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時可以借鑒已有的成功經驗,同時,在不斷開展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中,不斷總結,不斷反思,不斷探索。
(二)建構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
第一,建構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責任。健立和完善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進一步承擔國家責任的體現,將未成年的無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納入到法律援助體系內,并將其作為特殊主體,根據其受暴力侵害問題的特點制定專門適合兒童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對自身責任的勇于承擔,是國家實現其“讓人們活的更有尊嚴”的承諾。第二,有利于實現對財富最大化的追求的整體社會價值。兒童遭受暴力同成年人遭受暴力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創傷相比都更大,且更加難以恢復。在其遭受暴力后及時予以救濟,及時對其生理和心理創傷進行治療,這種投入與放任其遭受暴力不管不顧,等其成長起來后對社會遭受成傷害和貢獻減少相比是微不足道的。第三,體現了自由、人權保障的價值。對生命權、健康權、發展權的保護。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已是一種常識,健立和完善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對兒童生命權、健康權、發展權的保護。這既是憲法的要求,也是自由的要求。
三、完善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的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
出臺反家庭暴力法以外微暴力的法律同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結合,以完善我國的兒童強制報告制度和兒童暴力認定制度,進而使兒童遭受暴力的強制報告制度和認定制度有法可依。我國現行《法律援助條例》,其法律位階較低且出臺時間較長、弊病繁多,我國經過十幾年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出臺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時機已經成熟。
(二)設置專門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及配置專業人員
依托我國現有相對成熟的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機構設定。在部委、各省、各市、各縣區已有的法律援助機構下設專門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并在部委、各省、各市的法律援助機構下設法律援助理論研究機構,并在各法律援助理論研究機構下設專門從事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的機構或崗位。成立的各級機構均要由精通法學理論、法律實務等相關專業的人員組成。
(三)為遭受暴力的兒童由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或設立公職律師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法律服務作為一種資源,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來保證服務質量和調動律師的積極性。還可以通過設立公職律師的方式來提高服務質量,設立公職律師來保障律師的收入和待遇,同時公職律師長期從事法律援助業務和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等業務,會積累豐富的經驗,從而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
(四)設置專項保障經費
經費的投入是保障一項事業開展和發展的基礎,保障資金投入是反家庭暴力工作和兒童強制報告制度的重中之重,同樣也是法律援助事業的重中之重。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應當由財政投入、社會援款、基金收入共同組成。保證充足的財政投入是基礎,設立法律援助基金進行增值是保障經費的重要補充手段。保障經費是完善我國兒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條件。
[參考文獻]
[1]滕媛.淺談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援助保障———以懷化市辰溪縣為例[J].湘潮,2009.9.
[2]楊世昌,杜愛玲,張亞林.國內兒童受虐狀況研究[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07.5.
相關期刊簡介:《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原《煙臺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是魯東大學主辦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創刊于1984年5月,國內外公開發行,F為雙月刊,A4開本,每期96頁,每季末出版。本刊的辦刊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辦刊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辦刊方針,弘揚社會主義主旋律,以促進社會主義學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職責。本刊主要刊登哲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歷史學、文學、語言學、心理學等方面的創新性論文,以刊登本校哲學、社會科學各基礎學科的研究成果為主,同時也發表校外學者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本刊多年來始終堅持學術性與政治性的統一,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在注重學術性、理論性的同時,注重刊發關心社會現實、理論聯系實際的文章。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