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咨詢服務,正當時......期刊天空網是可靠的職稱工作業績成果學術咨詢服務平臺!!!

憲法論文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思考

發布時間:2016-06-1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憲法論文發表了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思考,憲法宣誓制度維護了憲法的尊嚴,是一種忠貞的重要表現方式,那么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制化要求都有哪些呢?論文總結了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義以及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

  這篇憲法論文發表了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思考,憲法宣誓制度維護了憲法的尊嚴,是一種忠貞的重要表現方式,那么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制化要求都有哪些呢?論文總結了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義以及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

憲法論文

  關鍵詞:憲法論文,憲法宣誓制度

  一、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及要求

  (一)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

  在我國,憲法宣誓是指宣誓主體――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向憲法作出莊嚴宣誓,表示嚴格貫徹憲法精神、以憲法和法律來約束自己來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也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表達自己對憲法的忠誠與忠貞的重要表現方式。憲法宣誓制度則是一國公民在就職時宣誓遵守并效忠于憲法和法律的法律制度。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既是其的理想模式即法治狀態下的憲法宣誓制度,也是人們通過各種途徑努力實現這個愿景和理想的過程。

  (二)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要求

  1.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有序推進。我們必須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加強和改進黨對這一工作的領導,打造一支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和維護穩定的干部隊伍。

  2.必須圍繞法治中國建設這個大局。法治中國建設事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長期穩定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與改革成敗和國家長治久安,它的實現需要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3.必須以樹立憲法權威為重點。我們必須從憲法現實形態即制度保障上樹立憲法權威,進一步規范憲法宣誓的誓詞內容、程序、禮儀及監督等內容,才能凸顯宣誓活動的莊嚴與神圣使命感、喚起社會對憲法的尊崇。

  二、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義

  (一)有助于推進依法治國的實施,樹立憲法權威。有效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根本保障在于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任何組織和個人會以尊重憲法權威為己任,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自覺接受、主動服從憲法權威,將憲法真正作為其行為準則。

  (二)有助于在全社會傳播憲法理念,樹立憲法信仰。人民在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接受了普遍的、很好的憲法教育,對于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和憲法精神具有重要意義,實現全社會尊重憲法、熱愛憲法和信仰憲法,分享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給人民帶來的民主、平等、公正和自由的局面。

  (三)有助于激勵公職人員忠于和維護憲法,增強其憲法觀念。公職人員深知權力來源于憲法、憲法高于權力、憲法約束權力,按照憲法法律規定行使權力,捍衛人民的利益,秉承人民的意志,忠誠為人民服務,竭力為人民工作,建立起與人民之間的政治信任關系;承擔并履行好黨交付的政治責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和依法治國的程序安排的責任,不會以任何理由懈怠職責規避責任,更不會以權謀私中飽私囊、貪污腐敗封妻蔭子。

  三、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一)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

  1.《決定》的公布!稕Q定》是黨的歷史上第一個關于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也是中國未來法治領域改革的路線圖,也為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提高了政策依據。

  2.港澳特區的成功實踐。如《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3.檢察官和法官的《宣誓規定(試行)》等宣誓規章制度出臺。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它的出臺是在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

  1.憲法宣誓立法滯后。目前,我國沒有憲法意義上的憲法宣誓制度。全國各地如火如荼開展的憲法宣誓實踐與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是格格不入的,各地、各宣誓機關雖然擬定了實施意見和規范,但在操作和細節上的不相同。

  2.宣誓主體的憲法意識不強。當前,公務人員中憲法意識淡薄、對憲法宣誓敷衍了事有之;憲法和法律信仰逐漸地消燭有之;更有甚者漸漸疏遠了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將責任使命拋之腦。

  3.宣誓活動的程序性保障不夠。目前,不統一的制度規定和就職宣誓做法、多數的馬虎對待、宣誓者的局限和更嚴重的部分誓詞中無“法律”字眼、“自覺守法”之義導致向憲法宣誓的法律意義難以體現出來。

  4.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補救機制缺失。目前,宣誓內容空洞、沒有補救性措施和細則化,宣誓內容缺乏針對性、細則化和懲罰性條款。

  四、推進憲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路徑選擇

  (一)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基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的事實,可以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之下建立憲法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其理由如下:第一,法學(特別是憲法學)、政治學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的團隊組成學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第二,委員會委員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經代表大會通過,法律地位較高。

  (二)頒布憲法宣誓法[4]。全國人大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宣誓法》統一的、專門的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職憲法宣誓的原則、范圍、內容、執行機關、程序、法律責任等事宜。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相應規定中央、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宣誓制度。

  (三)確立憲法宣誓制度[5]

  1.宣誓主體。宣誓人應包括《公務員法》規定的七大系統內的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工作人員)和部分代表大會代表或委員會委員(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2. 宣誓內容。誓詞應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統一性。誓詞應包括宣誓者效忠對象(維護、遵守、保衛國家的“憲法”和“國家利益”)、履行職責(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服務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承擔責任(接受人民監督、承擔法律責任)四個方面。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進行憲法宣誓,應當使用統一的誓詞。

  3.宣誓失效或失信應當承擔的責任。宣誓制度除應有宣誓內容和對宣誓失效和失信必須進行補救的補救機制外,應規定相應的追責條款,對宣誓不成立和違反誓言進行追責。宣誓失效的規定宣誓人應當在發生失誤之第二日重新宣誓即可。宣誓失信的規定宣誓人承擔法律責任,向公眾道歉、遭彈劾等。(作者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

  推薦期刊:《法律與生活》雜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84年創辦。屬于中央級法制新聞刊物(月刊)。在全國具有廣泛的影響,曾多次獲得國家級大獎,最近被國家新聞出版署列入“中國期刊方陣”并榮獲“雙獎期刊獎”。

2023最新分區查詢入口

SCISSCIAHCI

7799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