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4-2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自羅馬法以來,占有的保護便為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國的民法對占有的保護可分為債權法上的保護和物權法上的保護。在我國物權法中,占有的保護僅有占有保護請求權,在債權法上對占有的保護賦予占有人對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文是一篇法學論
自羅馬法以來,占有的保護便為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國的民法對占有的保護可分為債權法上的保護和物權法上的保護。在我國物權法中,占有的保護僅有占有保護請求權,在債權法上對占有的保護賦予占有人對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
摘要:占有制度是以占有保護為核心內容,在物權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一項制度,也是物權體系中最具有根本意義的制度。我國雖確立了占有保護制度,但尚有缺陷,我國還需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進一步完善占有保護制度,順應時代的發展,使得我國物權法達到頂峰。本文深入分析我國占有保護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物權法占有保護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保護,物權法,占有,法學論文
一、我國物權法占有保護制度的缺陷
(一)無私力救濟占有人享有私力救濟權這一項權利在我國物權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占有的保護最重要的是反應迅速,占有的事實狀態一旦受到侵害就意味著已經破壞了社會的安寧秩序。因此,法律應允許占有人立即以私力排除此種妨害。否則將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都應是必要選項。唯有如此,對占有的法律保護才是完整的。我國不僅要允許私立救濟的存在,且應借鑒他國占有制度把私力救濟分為消極的和積極的兩種形態,對應的兩種權利分別為占有防御權和占有物取回權。但在實施自力救濟的同時,也有必要對私力救濟權的行使加以限制。首先,應加以時間限制。因為占有事實具有復雜性和可變性,侵奪人在侵奪占有物一定時間后已確立了新的支配狀態,如果再運用私力救濟解決問題則顯然不規范,因此,應規定一定時間內使用私力救濟權。其次,行使私力救濟權應在一定范圍內行使,若逾越必要程度者,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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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時效取得受蘇俄民法典的影響,我國現行立法認為,取得時效具有“不勞而獲”的性質,因而僅對訴訟時效制度做出了規定,而未對取得時效之制度做出規定,這對生活中財產的利用和流通造成了秩序混亂,帶來極大的不便。我國僅在《民法通則》中對訴訟時效制度做出了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后,雖實體權利本身存在,但物權人已喪失訴訟權。照此規定,若占有在訴訟時效屆滿后,不主動歸還財產,即不再追究占有人的確認和保護,占有人也不可能靠對方因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而取得物之所有權和他物權。另一個方面原物權人雖仍有實體權,但并不能通過法律程序取得其所享有的物權,這使得社會的某一部分經濟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一些糾紛不可避免的發生。因此,時效取得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可以使無權占有人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權或他物權,從而維持該狀態所形成的新秩序,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體現法律之效率。另一方面使得無論是惡意占有還是善意占有他人財物的人,能夠取得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從而促進物盡其用的社會功能。因此,無論是為了給占有保護提供保障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利益均應制定時效取得制度。
(三)無先占取得物權法里的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該占有物的所有權的法律事實。任何物都應該有對應的所有人,對于無主動產而言,占有人被推定為所有人有一定道理,因為所有財物都被事先假定為一個人的個人財產,外加此時沒有其他任何人比占有人對這一無主物更好的所有權。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若發現無主財產應返還給權利人,若不能找到權利人,則應該上交有關部門;若超期無人認領,則歸國家所有。本文認為超期無主物交由國家所有是沒有必要的。對于價值較小的無主物而言,國家沒有必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管理,此時由新的支配狀態可以把拾得人即占有人看為是事實上的權利人。這在生活中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我國的物權法上,并沒有得以肯定,造成法律和現實脫節,這是我國法律上的一種缺陷。對于有較大價值的無主物而言,只要與國家利益無關的,要體現物盡其用的作用,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拾得者都有比國家更優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也不會損害到其他任何人的利益,因此,先占取得制度在占有制度中存在價值極大。
(四)沒有規定占有之訴和本權之訴的關系占有之訴和本權之訴是兩個訴訟基礎及目的的、性質效果截然不同的兩個訴,是我國民法對基于本權的占有的合法性予以默認的態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其理解使用上存在著很大差異,經常出現合法占有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單設占有之訴,可以更充分地保護無本權占有。占有之訴和本權之訴是相互獨立的,一方消滅它方也并不當然消滅。占有之訴不得以本權之訴為由來判決,本權之訴亦不得以占有之訴為由來判決。當事人即便占有之訴敗訴,也并不影響其提起本權之訴。但是本權人提出的反訴或另行提出的其它訴訟,應于占有之訴一起,合并審理。審理時,應以本權人和占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占有物的最終歸屬。
由上可知,設立占有保護制度的是大有裨益的。法本源于生活,雖然我國物權法設立了占有保護制度,但尚有缺陷,我國還需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進一步完善占有保護制度,順應時代的發展,使得我國物權法達到頂峰。
二、占有保護的途徑
(一)物權法中的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又稱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財產受侵害時,可以請求侵害人回復其原有狀態的權利。換句話說,是指占有人請求依國家司法機關的強制力保護其占有的權利。各國法律皆具有這樣的特點,已在物權法中規定物上請求權后,仍要明確規定占有保護請求權,原因就在于物權的物上請求權的行使必須首先證明其本身有權利的存在,這不僅對舉證人難度很大,對一些無權占有人來說,則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對于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人只要證明對占有物有管領事實即可得到充分保護。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進步,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存在有著更為廣泛的意義。不僅為了保護本權,維持社會的法律秩序,而且出于保護債權的利用權人利益的目的。我國《物權法》第245條規定:“占有的動產或不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因妨害或侵占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見,占有保護請求權包括三種形式: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二)占有的債權法保護除了物權法可以保護占有之外,債權法也同樣保護占有,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請求權。
1.損害賠償請求權占有不屬于權利,但屬于法律所保護的不受任何人的任意侵害的財產利益。因侵占占有物或妨害占有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通常上講,侵害占有的損害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支出費用的損害,指占有人對占有物的支出費用,本可以向回復請求權人請求償還,但因該物被侵奪而毀損、滅失致使不能求償而受到的損害;二是使用收益的損害,指占有人對于占有物不能收益或使用,而產生的損害;三是取得時效損害,是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侵奪,致使時效中斷,從而不能取得所有權的損害。綜上,能夠向侵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只有前三種,取得時效的損害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三是責任損害,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奪而致使滅失、毀損,對回復請求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當得利請求權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法律事實。占有作為一種利益應該可以作為不當得利的客體。占有人依據不當得利之債權,也即是向不當得利之人請求返還占有的權利,根據不當得利產生的原因,可把不當得利分為非給付不當得利和給付不當得利兩種類型。所謂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由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所謂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轉移的利益,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如依無效,可撤銷合同的履行而取得占有或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不當得利。對方當事人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回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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