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4-2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先科技時代的今天在法律援助的建設管理中有什么好的方式呢,怎樣來推動現在法學新條例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制度的子系統,該制度產生于西方,并經歷了一個由律師自發得地為窮人提供免費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到逐步演化為國家保障公民實
先科技時代的今天在法律援助的建設管理中有什么好的方式呢,怎樣來推動現在法學新條例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制度的子系統,該制度產生于西方,并經歷了一個由律師自發得地為窮人提供免費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到逐步演化為國家保障公民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國家行為的過程。2法律援助在一個國家法律中所占的地位,在一個國家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真正體現了法律自身的價值意義。
摘要: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國法律中較為薄弱的環節。我國目前沒有對基層法律援助進行統一、明確的立法規定。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農村貧困人口數量眾多,法律援助面臨著巨大的實施壓力,也因如此,農村基層組織建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意義重大,任重道遠。
關鍵詞:農村,基層,法律援助,法學論文
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種對涉及訟訴案件的特殊對象或者經濟條件比較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幫助的法律保障制度,一般由政府通過設定特別機構或者社會志愿人員來實施。1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相對于法律系統內部的其他法規較為薄弱,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發展的進度都十分緩慢,在農村地區,基層組織的法律援助尤為匱乏。雖然農村地區擁有我國的大部分農業人口,受限于經濟、政治等因素,農村地區的法律援助卻一直沒有得到落實和推進,對我國整體實力的平穩飛升、公民權益的廣泛實現帶來了巨大阻力。
一、我國農村基層組織法律援助現狀與問題
(一)農村基層組織法律援助現狀
我國法律本身存在許多不合理、不完善的體制缺陷,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更是法律中較為薄弱的環節。由于我國國情具有特殊性,農村地區占據全國的大部分面積,農村居民為我國成分最多的人口,但整體的生活水平和法律建設與城鎮相比卻十分低下,嚴重制約著我國的整體發展。黨和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這一嚴峻問題,在第十七屆三中全會中,黨組織就提出,在農村的發展進程中,重要的不僅僅是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同樣重要的還有保障農民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2這就為農村地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思想指導基礎。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了在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我國有部分城市開始了法律援助,并建立了相關的試點機構;1997年5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正式成立3;2003,國務院出臺并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成為目前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最明確的立法依據,其他法律條律散見于訴訟法及律師法中。
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對基層法律援助進行統一、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各級地市、農村地區執行不盡相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基本上,我國農村現階段基層法律援助模式有四種:政府出資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由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協會進行總管理,由當事人擇取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國家設立救助中心,律師事務所輪流提供值班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服務;律師事務所建立下設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法學論文:《福建法學》創刊于1982年,本刊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二)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目前存在的問題
從體制上來講,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存在著根本性的先天缺陷,立法缺失讓基層法律援助的后天發展缺乏了內驅動力,法律援助雖然在我國已經實施開展,但是并未真正走入、滲透進各基層、尤其是廣大的農村偏遠地區;鶎臃稍臋C構分布嚴重失衡,建設良好的法律援助機構集中存在于中、東部沿海和經濟發達的市級以上地區,我國廣大的西部地區及農村邊遠地區幾乎沒有任何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至2004年6月底,全國各地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機構2892個,其中縣區級地方機構建成2486個,占應建數的87%。江蘇、廣東、傷害、山東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援助機構已全部建立。4這些多數集中在沿海中東部發達地區市、縣中的法律援助機構并沒有國家編制部門的統一許可,沒有專門的人事編制和人員編制,換句話說,我國目前所建立的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是并不正規的自營機構,由司法局自行成立,沒有統一的國家管理,地方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就面臨著諸多困境。缺乏機構和人員編制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法律援助機構的機構性質不明、工作人員隊伍不穩定,有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行政編制,有的為事業單位,員工素質水平和福利待遇上千差外別,影響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質量。2002年,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總體上增加了7%,但是機構中擁有律師資格的從業人員則反而減少。
有些地方雖然對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機構編制,但人員和經費則沒有具體規定,地方財政對法律援助機構的資金扶持力度也非常薄弱!斗稍鷹l例》在第三條中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然而目前的狀況是,除了少數經濟發達的地市能夠撥出財政資金扶持法律援助機構的運行,大多數縣市并沒有在財政預算為法律援助設立專門的財政資金撥出,更多的農村地區,政府財政預算能力有限,更不可能將法律援助納入到財政資金的撥出中。
二、我國農村基層組織法律援助要解決的問題及要實現的價值內容
(一)實現法律正義、公平、人權價值的普及
我國基本國情是城鄉二元對立的政治制度及社會生活的分化,與城市相比,農村居民在生活水平和法律保障上都處于弱勢地位。大多數務農人口還沒有走上小康水平的生活,在發生民事糾紛等法律問題時,大多沒有經濟能力承擔法律費用。這種城鄉經濟客觀存在的貧富差別讓農村居民處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地位,這正是法律援助的基本對象。所謂人權,就是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保證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能夠享有同等尊嚴和法律所規定的平等權益,農村貧困居民理應享有法律援助,以此實現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人權價值。
法律本身是統治階級制定的律法規則,是為了統治階級所服務的社會規范。法律制定的過程和具體內容難免忽略了社會弱勢群體、邊緣群體的利益,從而妨害法律的公正嚴明、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正是為了補充法律的這一漏洞,幫助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出公平、正義價值。
(二)提高農民的基本法律意識
物質決定意識,農村匱乏的法律機構、法律體制決定了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的普遍淡薄。農民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沒有樹立起合法、守法的法律觀念,農村的社會環境還殘留著與現代社會不相符合的一些舊社會做法和風氣。再加上國家對法律援助的宣傳不到位,自從1994年法律援助的觀念提出以來,除了在2003年制定了《法律援助條例》,國家至今沒有其他法律動作,而宣傳也止于經濟發達的省市地區,沒有深入到農村,沒有在農民意識中建立起法律可以無償援助弱者的觀念。 法律援助深入農村基層組織的目的,是通過無償的法律援助在思想意識落后、法律觀念淡薄的農村地區慢慢建立起普遍的法律、法治觀念,讓農村地區人民的思想形態跟上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數到普通農民尤其是農村貧困人口與政府間的溝通聯絡,在普遍建立的法律觀念中最大可能的消除潛在的動蕩因素,引導農村居民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真正實現農村地區的精神文明水平增長。
三、推動我國農村基層組織法律援助向前發展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農村貧困人口數量眾多,法律援助面臨著巨大的實施壓力,也因如此,農村基層組織建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意義重大,任重道遠。
(一)建立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的滲透范圍
與國外嚴明、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國律法中法律援助體系的建立顯得異常遲緩。早在1424年,蘇格蘭就制定了向社會貧困人士提供無償法律援助的一項法案;1945年,英格蘭高等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章程》免除了訴訟案件中有經濟困難的社會人員的訴訟費用,1949年制定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法》,將法律援助制度規定為政府必須承擔和履行的一項基本義務。誠然,我國自近代才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之路,法律基礎與氛圍與自古以來便崇法的西方國家有很大不同。我國應學習西方先進國家,國家立法部門盡快出臺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從立法上規定法律援助的實施渠道、實施細則、實施方式等具體內容,法律援助是一項法律政策性、程序性、操作性非常強的工作,建立健全、統一的規章制度體系,對于規范和保障法律援助事業科學發展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戰略性的重要意義,同時也是發展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要求。5在立法基礎之上,要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規定并細化法律援助的領域和對象,讓法律援助在規范化、合法化、科學化的原則下有機有序的廣泛展開,深入到農村各地的基層組織中。同時,要時刻關注農村的變化,法律援助的對象及范圍要根據時代和變化進行及時調整、補充、更改,完善,以保證所有弱勢群體都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跟上時代和人民需求。
(二)建設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加強上下級機構和機構間的監督、協調與合作
農村地區受限于低下的經濟發展水平、險惡的地理環境因素,交通、通訊都不發達,無形中阻礙了現代法律實施過程中所需要的客觀環境因素。要將法律援助真正地深入到農村地區內部,必須在農村當地的基層組織中建立法律援助的分支機構,采用定點形式將法律援助“捆綁”在當地農村。在經濟、環境不允許的農村山區或貧困地區,可以考慮將縣區、鄉鎮法律援助機構魚當地的法律監管機構合并,減輕法律行政工作的同時,擴大了法律機構的作用和智能。同時,要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服務范圍和上下級關系,協調法律援助機構間的溝通和職責分工,鼓勵經濟發達或有條件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向落后地區的機構提供法律指導、咨詢等幫助服務,機構與機構間形成良好的合作互助關系;同時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的管理力度,避免發生有人以權謀私、走后門從而剝奪了真正的弱勢群體享有無償法律援助的資格和權利。
(三)保障資金的籌集與投入力度
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完善和后續發展全部依靠政府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植力度。我國農村地區的居民普遍生活不富裕,在當地實現通過個人籌資建立基金式的法律援助機構幾乎不可能實現。實際上,在社會上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無形中會破壞法律援助本身的公平性,因為法律援助實施的本質目的,是協調統治階級和弱勢群體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是從上而下進行扶助的一種法律形式;法律援助中的一些對象,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罪大惡極的被告,社會公眾在心理上未必能夠接受為這樣的援助對象進行籌資捐款。因此,若要保證農村基層組織中擁有固定數目、長期穩定發展的法律援助機構,必須、也只能由政府逐步將法律援助機構納入財政預算中,保持法律援助機構長期運營的可能性。針對一些尤為貧困的農村基層政府,可以與其他經濟發達地區的政府結成互幫互助對子,在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形成聯網式的配合,從而真正促進全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的均衡發展。
(四)組建一批長期、穩定的骨干工作人員,保證法律援助在農村基層的服務質量
法律援助的落實,除了硬性的立法規定和機構建設,最終實施的效果,還是提現在援助人員的身上。在農村基層組織中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需要有一批長期、穩定、業務精練的法律工作人員和熟識法律知識的基層服務、工作人員。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政府可以引用競爭機制,出資讓律師事務所“競標”,或者委派公辦律師,輪流到各級鄉鎮的援助機構中提供定期的咨詢、服務工作,以切實促進法律援助實施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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