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4-2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現在法學應用管理應用中的新制度方案有哪些呢,要如何來推動現在法學建設條例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法律賦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訴權上的選擇權,被訴者不得以無責而進行抗辯。在本案中,受害人張某有權選擇向升降機的銷售者上海某公司請求賠償而不去追究生產廠家
現在法學應用管理應用中的新制度方案有哪些呢,要如何來推動現在法學建設條例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法律賦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訴權上的選擇權,被訴者不得以無責而進行抗辯。在本案中,受害人張某有權選擇向升降機的銷售者上海某公司請求賠償而不去追究生產廠家的責任。上海某公司賠償受害人后,如果認為屬于生產廠家的責任,可以向生產廠家追償,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對受害人的賠償。因此,受害人張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機生產廠家的責任。
摘要: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問題是產品質量法的核心問題之一,本文通過對一則案例的分析,對產品責任問題加以分析,以期對此有更為深入的認識。
關鍵詞:產品責任,侵權,缺陷產品,歸責,法學論文
案情簡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從上海某公司購買了一套升降機,并在該公司辦公樓內進行了安裝使用。2011年12月,張某作為某勞務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該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時許,當張某在該物流公司辦公樓三樓剛進入升降機,尚未觸動升降機內的任何按鍵,升降機卻突然發生故障,猛烈墜落到一樓地面。張某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腿踝關節粉碎性骨折,右腳足弓斷裂。共計住院35天,花去了醫療費72694.70元。出院后,張某又在門診治療中花去醫療費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張某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后張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賠償,被該公司拒絕,理由是升降機出現事故是質量問題還是操作不當造成已無法認定,無證據證明系升降機質量問題;且該公司僅僅是升降機的銷售者,張某應當追究的是升降機生產廠家的責任。張某索賠無果后,遂起訴至法院。
一、產品責任中的“產品缺陷”
所謂“產品缺陷”,《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由此可見,在兩種情形下可以認為產品存在缺陷:
第一種情形是指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產品本身存在設計缺陷,即由于產品在設計上就存在問題,導致產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氣灶,因其儲存鋼罐的結構或安全系數在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問題,有可能導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則該產品即存在設計缺陷。(2)產品制造缺陷,是指產品雖然在設計上并不存在問題,但是在加工、制作、裝配等制造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從而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例如,玩具廠家生產的兒童玩具,應當避免使用能夠傷害到兒童的原材料,而應當采用安全的軟性材料,但是在制造過程中未按照設計要求使用了金屬材料并帶有銳角,使得兒童在使用此玩具的過程中存在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則該產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3)產品告知缺陷,也稱指示缺陷、說明缺陷,即由于產品本身不可避免的特性而使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合理危險性。對這類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或包裝上、說明書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項。如果生產者未能盡到告知義務,導致產品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人身、其它財產損害的,則該產品即屬于存在告知缺陷的產品。例如,煤氣熱水器在一定條件下會對使用者產生一定的危險性,生產者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如必須將熱水器安裝在空氣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產者沒有明確告知,就可以認為該產品存在產品告知缺陷,從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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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形是指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產品的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一旦進入市場,就有可能給消費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因此我國產品質量法將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認定為缺陷產品。
在本案中,張某因升降機突然發生故障而嚴重受傷,這不能被看作乘坐升降機所應面臨的合理危險,因此可以認為該升降機是缺陷產品。盡管上海某公司否認機器故障是質量問題所致,但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因此該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產品責任中受害者的訴權
在此,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產品責任的性質。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具有兩層含義:第一,它是一種侵權責任而不是一種違約責任,它不以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而是基于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這一事實而產生的。無論是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用戶,還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賠償。第二,它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不同于其它一般侵權責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歸責原則的適用上,普通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作為特殊侵權責任的產品責任,則大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說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受害人無須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存在損害的事實、缺陷產品的使用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是缺陷產品的受害人,就具備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充當原告的資格,不受與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無合同關系的限制。在本案中,張某因升降機突然故障而受傷,作為受害人,他有權起訴上海某公司,追究該公司的產品責任。
三、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依據確認和追究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就缺陷產品所致損害所應承擔的責任。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在產品責任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處理產品責任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規定的歸責原則有所不同。
1.對生產者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歸責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不論生產者有無過錯,都應對缺陷產品所致損害承擔責任。 對銷售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嚴格責任原則為輔的歸責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責任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由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由此可見,缺陷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雖有明確的責任界限,但當面對缺陷產品受害人時,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就存在連帶責任關系。生產者、銷售者內部如何承擔責任、如何追償是他們的內部關系問題,但不得因此影響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而受害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承擔侵權責任。 生產者可以免責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四、產品責任中對受害人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
當以上幾個問題得到相應回答之后,接下來要解決的就是對受害人張某的賠償問題。在本案中,由于升降機的產品缺陷,使張某遭受人身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1款對人身損害賠償作了具體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給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另外,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中是否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沒有明確規定。所謂精神損害一般是指由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傷害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創傷。我國《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認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說明中明確了《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其性質均屬于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此可見,我國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的范圍中實際上包含了精神損害賠償。
在本案中,受害人張某可以依據以上分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進行相應的賠償,其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費用,殘疾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張某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賠償金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法院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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