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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財產沒收條例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6-03-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現在法學中的新應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對于現在法學中財產管理的新應用方式有哪些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屬于刑事特別程序,其特殊性也需通過與刑事普通程序相比較體現出來,根據比較可以發現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具有如下特征:一般而言,刑事

  現在法學中的新應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對于現在法學中財產管理的新應用方式有哪些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屬于刑事特別程序,其特殊性也需通過與刑事普通程序相比較體現出來,根據比較可以發現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具有如下特征:一般而言,刑事普通程序解決刑事被告人罪與非罪的問題,是一種針對人的訴訟程序,即使涉及到財產沒收和罰金,亦必須以定罪為前提,二者不可分離;沒收程序則是不以對被告人定罪的前提,對涉案“物”的處理與對“人”的定罪量刑相分離,主要解決物的歸屬問題,針對物而非對人。

  摘要:民事沒收案件范圍不僅包括立法所規定的內容,還包括各時期所確定的判例相關內容,其適用案件極廣,不僅包括金融、毒品、恐怖活動等犯罪行為,同時也將詐騙、賭博、淫穢、偷稅等社會危險性相對較低的罪行納入其中。值得一提是,后兩者均將毒品犯罪及洗錢犯罪納入沒收適用范圍,這點是我國所缺乏的。

  關鍵詞:財產沒收,經濟制度,法學論文

  一、我國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的涵義、性質及特征

  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是與定罪后附加沒收財產刑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顧名思義,即是人民法院根據檢察機關的申請,在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人定罪前或者根本不能定罪時對不法所得進行獨立沒收的一種特殊刑事手段。這意味著只要能夠識別、認定財產是犯罪收益或有相當的證據證明有關財產屬于犯罪收益,該財產就被強制收歸國家所有,而不問財產持有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是否已經被定罪。后者則需要以涉案人承擔刑責為必要條件,并符合刑法規定可實施財產刑的罪名。前者是程序法范疇,后者屬于刑事實體法范疇。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是刑訴法修正案的產物,在我國確立有深刻的現實背景:(1)當前,我國反腐敗斗爭面臨嚴峻形勢,特別是面臨“裸官”威脅及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大量外逃的局面,隨之產生的是遺留在國內高價值的犯罪收益(如無法轉移的不動產及不易轉移的高價值動產如汽車等)和流向國外巨額違法所得,因而當涉案者逃匿不歸案時,就無法通過普通程序對涉案人定罪并沒收其不法利益,致被害人財產及國有資產不能追回而大量流失,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可以很好地解決被告人不到案時面臨的追繳難題。(2)在 21 世紀的第 5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在第五章“資產的追回”中,《公約》為加強國家間反腐敗合作,對各國完善國內法律做出許多要求,《公約》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締約國應考慮設立相關制度以應對嫌疑人在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其審判時能不經定罪而沒收這類不法所得。但由于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需轉化為國內法律方可在我國適用,因此,為履行《公約》義務,將《公約》有關犯罪追繳的條款與我國國內法作好銜接,我國在借鑒英美法系民事沒收制度基礎上,設立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填補了我國在不定罪沒收領域內之立法空白。

  法學論文:《福建法學》,《福建法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福建法學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福建法學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福建法學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判決前財產沒收條例管理制度

  (二)我國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的特征

  該程序最大的價值就是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缺席的情況下,既不損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來歸案后接受正當程序審判的權利,又能即時采用合理地手段將其違法所得沒收,防止贓款贓物不當貶值、流失。刑事普通程序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犯罪人在案的刑法罪名,適用案件范圍具有廣泛性;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則并不能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刑事案件,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和恐怖組織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尚未歸案的重大犯罪案件。立法從兩個方面對此進行了限定,一是案件所需達的影響及危害程度,即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對犯罪類型進行了限定。貪污賄賂犯罪是《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指《刑法》第 120條規定的資助及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因此,該項程序的適用范圍具有特定性和有限性,這是考慮到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對我國社會政治生態與社會穩定有極大的破壞性,社會危害性極強,通過沒收財產對這兩類犯罪的動機及犯罪條件打擊較大,從而將二者作為典型列舉于法律中。

  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的比較法考察

  一、域外不定罪沒收領域之制度產生及發展動因分析

  民事沒收建立在“物有罪”的擬制人格理論之上,即通過民事程序對犯罪收益或犯罪工具及其他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利益收歸政府所有的一種手段。針對物提起的沒收最早起源于古希臘的習俗,即在某一罪行的發生涉及到財物,要對“有罪”的財物予以審判,這一習俗隨著希臘文明的發展逐步向歐洲大陸擴散,后被英國的法律所繼承。由于歷史原因,民事沒收通行于美國,早期的民事沒收相關法律及判例規定聯邦政府有權沒收違反海關法規的船舶和貨物的權力,并將沒收范圍逐步擴大到實施海盜行為、走私行為、販賣奴隸行為的船只等海事法律。但因民事沒收涉嫌違背憲法第五修正案內容(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權和雙重危險原則),美國國會對將財產沒收作為對犯罪實施懲罰的方式一直較為抵觸和擔憂,在司法實踐中的進展也較為緩慢。到 20世紀 70 年代,因面對較嚴重的毒品犯罪形勢,美國開始積極運用民事沒收制度,由于司法實踐效果顯著,應用范圍急劇擴大。至今,民事沒收已成為當前美國執法部門一種重要的執法手段,其沒收所得也成為州財政的重要來源。新加坡單獨沒收則始于 1989 年《沒收貪污所得法》,其第 23 條規定:在對貪污罪調查開始之后至有罪判決作出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沒收也應當對死者代理人繼續進行。美國民事沒收的產生,來源于法律繼承,新加坡單獨沒收產生的動因則是為了應對腐敗犯罪,在借鑒他國經驗后的自主創新,是一項相對年輕的沒收制度。1999 年新加坡《沒收貪污所得法》的基礎上頒布《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重大犯罪(利益沒收)法》,該法進一步將沒收適用范圍擴大到洗錢、毒品交易等犯罪行為,且規定對逃亡嫌疑人的不法利益有權進行沒收。

  二、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民事沒收及單獨沒收之比較分析

  各國違法所得沒收產生原初動因雖各不相同,但其迅速發展的過程都扎根于本國社會根源及隨之產生的現實需求,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機關積極對此推動,其有針對性地立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時由于面臨國情、社情不同,其立法內容及具體程序設置也反映出較大的區別。由于立法原因,我國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的案件范圍相對比較模糊,其僅采用明示列舉的立法方式明確了貪污賄賂及恐怖活動犯罪。單獨沒收的案件范圍則主要由《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重大犯罪(利益沒收)法》所設定,主要包括毒品、洗錢、貪污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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