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2-2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現在民法中的新條例應用措施制度有哪些呢,就要如何來推動現在法學上的新管理模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國當前討論的二權分離問題,僅著重于國家所有權與國有企業經營權能適當分離問題。這種適當分離制,立足于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內部關系上,國有企業有雙重
現在民法中的新條例應用措施制度有哪些呢,就要如何來推動現在法學上的新管理模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國當前討論的“二權分離”問題,僅著重于國家所有權與國有企業經營權能適當分離問題。這種“適當分離”制,立足于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內部關系上,國有企業有雙重地位,作為經濟組織,它是國家下屬的經營財產的機構,作為國家財產,它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它實質上還不能是獨立于國家的財產主體,而是一個待定的民事財產主體,或者說是一個有待于發展為獨立于國家并享有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財產主體。所以,現階段國家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形式上是相對分立的主體的關系,而實質上是個所有人(國家)自身的內部結構關系。
摘要:要借鑒資本主義國家的某些先進有用的方法,制定一系列改革措施。“權和權能適當分離”就屬其中之一。“權和權能適當分離”的模式實施以來,雖然已發揮了顯著的作用,但還沒有能夠達到預期的目的,還沒有把經營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調動起來。因而還必須進一步探索“適當分離”的改善,并逐步向“二權分離”的高級形式發展。
關鍵詞:民法管理,法學應用,法學論文范例
客觀反映了經濟關系狀況的完整的物權制度,應包括自物權的所有權和他物權的用益權、擔保物權以及對占有事實規定的占有制度。所有權和用益權制度,是用益物權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法律依據。社會主義各國民法的發展過程表明,它們在最初,幾乎都有過他物權規定,包括用益物權的規定。民主德國現行民法典中,至今還保留著地產和建筑物所有權與用益權的專編。我國土改后,在確認私人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曾相應認可過典權、地上權和地役權等用益物權,進而還確認了抵押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
但后來社會主義各國,除少數,如民主德國在狹小的范圍內保留與傳統他物權有不小差異的用益權章節外,大多認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只需所有權而無需他物權,將他們民法中物權的規定改為只規定所有權,或者把某些物權如抵押權改作債的擔保的規定。后來,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主會各國相繼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促使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內部的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于是社會主義各國的立法,也隨之有了新的進展,為客觀反映社會主義社會中全民、集體、個人相互之間的財產用益關系,又開始出現了自物權、他物權的規定。這些規定,對這些國家的經濟改章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學論文:《法學家》,《法學家》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法學家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法學家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法學家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在我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為了滿足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妻,大膽沖破“左”的思想束縛,首先在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全面推行了聯產承包制,激發了農民的巨大積極性,農業經濟獲得空前發展。接著又邁開了以城市經濟改革為重點加快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決定把增強企業活力,特別是增強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活力,作為中心環節,提出了國家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經營權二權適當分離說。
決定將國家機構直接經營管理企業的體制,改為國家授權企業,由企業自主經營的體制,即改為使企業成為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逐漸能作為真正的民事主體法人,對國家財產享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體制。在實踐中開始實行國有企業根據國家的授權經營管理國家財產的“授權企業經營制”;實行小型國有企業租賃給集體或個人經營的“經營租賃制”。隨著改革的發展,集體所有的企業亦開始仿效,實行“承包經營制、租賃制”。目前,“股份制”也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中試行。這些具體制度,都正在取得良好的效益。
今年施行的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沒有直接使用“物權”、“他物權”、“用益權”等,但它根據我國實際經濟生活的需要,分別于第五章民事權利中的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以及第二節債權的條款中,明確地采用“由……使用”、“由?一經營、管理”、“承包經營權”、“采礦權”、以及“保證”、“抵押”、“定金”、“留置,,等規定,確認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并在第五條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就為我國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包括經營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這一切表明,他物權,尤其其中的用益物權,又在我國正常發揮了作用,并且正式在法律上有了幾乎全面的規定。
當然,如果從完備的物權制度觀點來衡量,現有的規定還沒有達到針對不同的物權,制定具體規范的成熟程度。由此可見,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制度,是發展商品經濟不可缺少的手段,當然亦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不可缺少的手段。在我國,物權制度、經營權制度已經開始提出和建立,并有待于完著。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關系問題,普遍存在于各種非所有人經營所有人財產的關系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不少方面,如國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灘涂、水面的使用、收益,集體土地、農副業的承包經營,企業的租賃;國家授權國有企業對國家財產的經營,都涉及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關系問題。最后一種屬國家所有權內部權能適當分離問題,即自物權內部行使所有權民事法律關系問題。前面幾種屬獨立的所有權和獨立的經營權相互聯系的完善的二權分離問題,即他物權的用益物權民事法律關系問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將會有更多的方面涉及這一問題,在經營全民財產問題上,最后一種并將逐漸發展為前面的一種。
這種關系,是國家授權白己的財產經營機構,令它運用國家財產從事某類經營的模式。這種模式實行:國家決策、交企業照辦的經營方法。為了調動下屬企業及其職工的積極性和限定國家對企業的責任,取得高水平的經濟效益,這個模式以上繳利潤或賦稅向國家履行交付義務,以各種提留鼓勵企業發展生產和經營,改善職工工資和福利,以國家授權經營的財產,保證企業承擔責任。所以,“適當分離”說到底,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與獨立的經營權之間的關系,還不是兩個各擁有自己財產所有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是國家作為財產的所有人經營國有財產時的內部管理結構關系。這里的國有企業享有的經營權,實質上只是國家所有權的權能之一。
它對經營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對經營獲得的收益財產也沒有所有權;就是對于向國家完成交付義務后的剩余收益財產,也仍沒有所有權。這些財產的所有權統屬國家。企業在完成交付義務后,對剩余收益財產的分配、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不象完善的“二權分離”中他物權的經營權人一樣,以所有人身分行使所有權。而只是根據國家的意圖辦事。即使有某些自主活動,也是根據國家的允許而為。一句話,國有企業不過是作為所有人國家的經營機構行使國家授予的經營權能罷了。這種“適當分離”中的經營權能,不是獨立的經營權,當然不可能獨立自主于國家的所有權,還沒有達到自物權和他物權意義上,所有權與經營權關系上完善的“二權分離”制的完全獨立于所有權的經營權。由此可見,我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二權分離”間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家所有權內部的“權和權能適當分離”。第二層次是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經營權)兩個獨立的民事權利的完善的“二權分離”。第一層次的“分離”,是初級形式的、不完善的“分離”。第二層次的“分離”,才是高級形式的完善的“分離”。四“權和權能適當分離”,是為克服原經濟體制的弊端,尋求更好的模式而提出來的。
它較之過去的模式確實前進了一步。使企業開始獲得了比已往較好的活力,對國有經濟的自覺發展起到了初步的良好作用。作為一種所有人自己經營管理自己財產的方法,如果能夠科學的發展并建立一套十分完滿的制度,并且運用準確,行之有效的話,當然是能夠相對地發揮預期作用的。但是,國家在作為行政權力主體的同時,除進行行政管理以及不得不以國家權力主體身份,從事非營利性國防設施生產活動和經濟杠桿性生產活動與金融活動外,又兼任經營全民財產的民事實務,終非良策,即使實行以“權和權能適當分離”也不是最佳良策。社會實踐證明,一個國家,尤其一個大國,以行政權力主體直接或間接從事國有全民財產的民事經營,雖然也有不少的優越之處,甚至在一定條件(如國家壟斷)下具有重大的決定意久,但總是有很大難度并存在著各種弊端。
資本主義國家的紐驗,對此已有所證明。英國不久前,為解決國有企業經營上的問題,由其女王宣布把某些國有企業讓與私人經營的事例,就是一個佐證。社會主義諸國的經驗,也能證明這里間題確實不少、不小。因而先后都進行了改革。
究其原因,這是因為,國家既要首先進行行政管理和國民經濟管理,又要同時對自己所有的財產經營管理,獲取收益;既要首先做行政權力主體,又得同時兼任民事權利主體,既要基于國家權威,運用行政命令手段,又要基于民法原則,運用民事權利和等價經濟補償手段,既處于統轄的地位,又處于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地位。這不僅使國家負擔極重,地位不協調,而且使國家常常忘記分清自己是處在哪種性質的社會關系之中;常常不分自己是行使所有權管理國有財產的民事主體身份,還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主體身份;常常會以行政管理,國民經濟管理的行政手段,不按經濟規律辦事,混淆調整民事經濟關系的民事手段;常常會在法律調整中混淆不同法律部門,劃不清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的界限,政企不分、難分,以行政法、經濟法代替民法,甚至導致某種失誤。
再加上歷史原因、生產結構、技術條件、市場機制、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品德素質上的因素,以及各種關系網絡的作用,尤其是行政權力上的交錯牽制,甚至越位干預和越權妨害,就使得“適當分離”的模式終歸難于如愿運轉,弊端難于防范,企業積極性難于調動。不得已時,仍會導致單純使用行政手段,甚或以“抓”革命“促”生產。值得指出的是,國家的雙重實務,幾分散了作為權力主體的國家,運用國家行政權力統轄全國進行行政管理和統劃國民經濟運轉進行經濟行政管理與經濟協調的精力,影響這些工作的深入和研究,使之難以得到最佳的行政效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國家機構中,行政的、經濟的機構彼此交錯,經濟機構附屬于行政機構,常常導致行政關系牽制經濟關系難以遵循經濟規律運動,而以行政規律運轉。
經濟權利從屬于行政權力,常常導致應該適用民法的民事權利從屬行玫規定,難按民法辦事,使民事權益難于得到保障。尤其使人煩惱的是,機構相互重疊而總嫌不足,人員充塞職務兼重,而合格高水平的科技人員、經濟專業管理人員和經濟司法人員缺乏,經濟、科技、經濟法律專業教育不配套;行政機構不斷擴大和增設,行政指令時時有,而經濟管理機構卻很不夠,經濟立法,尤其民事立法及其司法則遠不配套;雖然不斷提出精減機構和裁減人員,實際上卻又不斷增設新的機構和增添新的人員;雖然不斷強調增產節約,然而浪費常常驚人。這一切使國家財政開支的增大難于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協調。不僅如此,而且投資饑俄癥、基建投資膨脹癥、經濟流通渠道不暢癥、短缺經濟癥以及經濟效益不理想和不正之風的弊端,都不易根治。正是由于這些原因,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體制,曾缺乏應有的活力,一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未能全面發揮出來。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和現實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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