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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損害新管理措施條例

發布時間:2015-12-3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現在有關法學中的新條例你有認識多少呢,同時有關在精神損害賠償上的新管理制度有哪些呢?本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們也知道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顯得不完善,其中有許多問題沒有具體的提出來,而且就目前來看我國所

  現在有關法學中的新條例你有認識多少呢,同時有關在精神損害賠償上的新管理制度有哪些呢?本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們也知道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顯得不完善,其中有許多問題沒有具體的提出來,而且就目前來看我國所提出的一些精神賠償,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我國應該更加健全實行體制等法律的規定。

  摘要: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我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國公民權益的拓展,但我國民法理論和民事法律法規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都否認精神損害,尤其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v觀當代各國民法或侵權行為法,幾乎所有國家(地區)都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規定。

  關鍵詞:精神損害費,法學建設,法學論文發表

  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確認了精神損害及其救濟制度。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損害賠償寫進國家賠償法中,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國家賠償從“監督法”向“救濟法”回歸,體現了國家賠償立法的重要價值取向。但對精神損害的具體規定還是不完善,現筆者從精神損害賠償的涵義、范圍和類型著手,對精神損害賠償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如下:

  法學論文:《海峽法學》,《海峽法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海峽法學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海峽法學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海峽法學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精神賠償損害新管理措施條例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涵義

  精神損害賠償,簡稱精神賠償,是指當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而給受害人的人格、尊嚴、精神、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財產上的損害,由侵害人給予經濟賠償,以撫慰受害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對非財產侵權行為的賠償,即非財產侵權行為的賠償。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損失與精神痛苦兩方面。其中精神利益的損失指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配偶身份利益和榮譽利益等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精神痛苦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自然人因身體遭受損害而帶來的生理損害;另一方面是自然人因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使人產生氣憤、暴躁、抑郁、恐懼、絕望、自卑等不良情緒,從而給自然人的精神活動造成障礙。從定義可看出,法人雖沒有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損害。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減損或喪失。精神損害賠償具有經濟補償、精神撫慰受害人和懲罰侵害人的功能,它包括精神痛苦損害賠償和精神利益損害賠償兩部分。精神損害是無形的,因此它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是可以通過金錢來補償,這種補償從經濟上填補了受害人因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所帶來的痛苦。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根據我國在1986年的《民法通則》和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五方面,當出現如下情況時,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自然人的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其中人格權利包括:(1)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2)精神性人格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和人身自由權;(3)人格尊嚴權。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

  3.自然人的特定身份權利遭受侵害。(1)親權與親屬法上的監護權遭受侵害。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2)配偶權。配偶一方因重婚行為,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實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死者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自然人死亡后:(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名譽、榮譽、姓名、肖像;(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給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其它特殊情況:(1)永久性滅失或毀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給物品所有人帶來痛苦的,雖然是財產權遭受侵害,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2)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公民生命及健康權受到損害時,還可以對其近親屬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撫慰。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則》時應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疇,至少應增加以下權利和利益作為賠償客體:(1)貞操權、信用權、自由權等人格權;(2)法人的名稱權等與精神相關的部分身份權利;(3)一些具有精神利益內容的財產權;(4)人身著作權和一些與精神利益相關的知識產權;(5)應與受重視保護的基本人權,如受教育權、休息權、勞動培訓權、不受騷擾的性權利、寧居權等。

  三、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探討

  (一)關于法人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賠償解釋》第5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這條規定筆者認為不太合理,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因為法人沒有生命和感覺,因此法人不可能有精神痛苦,而僅為精神利益的喪失,就認為其可以通過財產賠償的方式而對其法人人格權進行保護,對其非財產利益可以通過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三種形式來進行保護,這顯然不合理,這樣法人的非財產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這就與我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世界上有些國家對法人的精神損害予以肯定,1978年修訂的《匈牙利民法典》,作出了保護法人人格權的新規定,例如,保護經營的商務秘密和業務秘密,而不準他人未經許可以公布或其他濫用情事。另外,首先,它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矛盾。根據《民法通則》,法人的人格權是法人成為民事主體的必備權利,否認法人有精神損害,就是否認法人有人格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民法通則》是基本法,其效力優于司法解釋,這樣不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其次,它是同民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因為法人與自然人同屬于民事主體,享有平等的保護權,否認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就違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則。因此,筆者建議,司法解釋中應規定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從而使法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二)關于國家侵權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侵權行為中的精神損害,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由于其侵權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精神痛苦以及精神利益的減損或滅失。我國1994年制定的《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賠償只規定了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清除影響三種形式,這樣列舉式的立法規定將上述履行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范圍限定的很小,對于列舉之外的侵權行為就不適用,而且很不合理,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損害賠償寫進國家賠償法中,體現了國家賠償立法的重要價值取向。但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具體標準、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嚴重后果等,國家賠償法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故應細化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賠償標準,避免裁量的隨意性。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該讓受害人應該得到充足的物質賠償,這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不僅要讓受害人得到直接的損失賠償而且還應該適當的增加對受害人間接的損失賠償,當然程度和范圍上要有明確嚴格的控制,其次,我們應該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并擴大國家賠償的范圍,例如,《韓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賠償標準第5款規定:“對于生命或身體之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及配偶,以及因身體傷害之其他被害人,應在總統令所定之標準內,參與被害人之社會地位、過失程度、生計狀況及賠償額等,賠償其精神撫慰。”在法德等少數國家賠償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立法機關也要在一定的范圍內對其行使職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這些國家的立法賠償被限制在一個狹小的范圍內,但這是民主法制的又一進步,體現了國家與公民的平等觀,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國家公務行為給受害人造成間接損害及精神損害有條件地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并對其適用的領域予以適當的擴大。

  (三)婚姻法中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新修訂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里的損害賠償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重婚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實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筆者認為這一條文只是原則性的規定還缺乏具體的、細化的、操作性強的規定,我們應該更加的關注的是損害賠償如何操作,即怎么賠,賠償財產,賠償方式是什么,如何執行的問題以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的實現,必須符合如下構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故意過錯;(2)存在侵害事實;(3)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4)有損害后果發生。

  離婚損害賠償適用范圍:(1)重婚;(2)實施家庭暴力;(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我國雖然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只列舉了四種情形適用該制度,過于狹窄,應加以完善,首先,在司法解釋中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即規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方面。其次,就上述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應將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排除在外,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只救濟配偶,其他家庭成員的救濟可以通過侵權途徑。最后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基本上滿足了,因而對精神生活的要求逐漸增加。面對我國女方工作不好找以及女方工資低于男方的社會現實和我國夫妻離婚率逐漸增高的現狀,另外,從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現狀看,近年來婚內侵權行為的屢屢發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為了保障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障離婚自由,筆者建議,我國應該對夫妻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細化的規定,規定怎么賠,賠多少等具體情況規定清楚。

  四、結語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與法制觀念的加強,人們關于自身精神利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精神損害賠償研究對自身的價值、尊嚴和安全的追求也越來越重視,這樣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就顯的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至關重要,這就需要廣大學者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相信隨著依法治國戰略思想的開展和維權意識的增強,我國法律會越來越健全,我國會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真正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精神損害方面受到保護,真正把我國建設成一個法治國家,把社會建設成一個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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