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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新條例應用建設發展

發布時間:2015-12-0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正確認識有關現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新建設管理方針,有關當前的新法學制度措施有哪些呢?本文就是一篇有關刑事訴訟法的論文。文章選自: 《中國刑事法雜志》 ,《中國刑事法雜志》辦刊宗旨:是堅持以學術為重,以研究刑事法領域的前沿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正確認識有關現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新建設管理方針,有關當前的新法學制度措施有哪些呢?本文就是一篇有關刑事訴訟法的論文。文章選自:《中國刑事法雜志》,《中國刑事法雜志》辦刊宗旨:是堅持以學術為重,以研究刑事法領域的前沿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為己任,突出理論性和實踐性的有機結合。

  摘要:與刑事訴訟法相適應,《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以上為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中關于刑事證據收集規則的規定。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學管理,政工師論文

  一、我國刑事證據收集規則立法現狀及反思

  我國現代證據立法吸取了大陸法系證據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訴訟法內以專章對證據制度的有關內容作了規定,F行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據也有專門規定。然而,關于刑事證據收集規則的法律規定卻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現狀

  刑事證據收集規則,屬于程序性規則,是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乃至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偵查中刑事證據收集活動的準則。其功能在于規范和約束偵查活動,使證據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證收集到的證據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權,防止偵查權的無限擴張。然而目前我國的刑事證據收集規則很不完善,現有的收集規則零散分布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學術界對此問題也較少涉及。筆者力圖通過對我國刑事證據收集規則的反思探尋更為合理的規則。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對刑事證據收集規則作出了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該法第89條至第118條、第131條關于偵查的規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證據收集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14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該規則第160條規定:“不得采用羈押、刑訊、威脅、引誘、誘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該規則第26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1條規定:“公安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該《規定》第九章關于偵查的規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證據收集規則。

  (二)反思

  1、法律本身的缺陷——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強。

  一項完整和獨立的刑事程序性規則由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構成。實體性規則指在什么條件下進行什么訴訟行為的規則;實施性規則指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性規則的內容的規則。同樣,刑事證據收集規則也分為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刑事訴訟法第43條、《解釋》第61條、《規則》第140、160、265條、《規定》第51條屬于實體性規則,其余規定屬于實施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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