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13所屬分類:醫學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隨著檢察法律監督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檢察建議成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重要方式。檢察建議的根本屬性是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針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在訴訟中輕微違法行為,不宜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對
摘要:隨著檢察法律監督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檢察建議成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重要方式。檢察建議的根本屬性是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針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在訴訟中輕微違法行為,不宜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對審判機關的判決書、裁決書不宜提出抗訴的,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被建議單位改進。當檢察機關認為人民法院強制醫療決定不適當,基于強制醫療的非訴性,可以考慮采用檢察建議的方式。
關鍵詞:檢查監督,醫療,醫學管理
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權力。在強制醫療法律監督中,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法律職能,對于發現的強制醫療過程中違法違規問題,根據情節的輕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必須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應有的法律效力,要求接到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單位在限期內予以糾正,才能使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保證法律監督的實效性。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主要有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監所檢察部門來說,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規定是一項全新的業務,監所檢察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主動提升對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意識,杜絕不敢監督、不想監督的思想。一是對檢察資源合理配置,改變以往不重視監所檢察部門情況,加大對部門的人員配置,切實保證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到位。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檢察人員的業務水平。監所檢察部門應定期組織專門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檢察人員的理論水平。根據執行監督的特殊需要,著力加強檢察人員精神衛生專業知識的培訓力度,積極選派年輕干警參加相關的技術培訓,盡快了解或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精神衛生方面的知識。三是加強硬件和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實施科技強檢戰略。加大對派駐檢察室的硬件、資金投入,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落實好交通工具,充分運用檢索信息化技術成果,落實監督職能,提高監督效果。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強制醫療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強制醫療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防衛措施是以社會本位為價值取向,以人身危險性的預判為標準對被強制醫療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剝奪,實施強制醫療,從而消除潛在的社會危害性。由于這種特殊的刑罰措施是以剝奪被強制醫療人的人身自由為代價,不可避免地隱藏著侵犯人權的風險,而在封閉的強制醫療執行環節,被強制醫療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維權能力和救濟途徑的受限,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的監督無疑是維護被強制醫療人合法權益,對其進行權利救濟的最現實途徑。而對監管場所實施監督也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也是檢察機關的傳統業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訴規則》)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由此可見,《訴訟規則》明確了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主體,規定對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強制醫療交付執行進行監督:人民法院做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將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是否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公安機關收到法院的執行文書后,是否按照規定將被強制醫療人送交安康醫院等醫療機構;強制醫療機構是否收治了不應當收治的人員;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對應當收治人員拒絕收治;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員是否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發現有上述違法情形的,監所檢察部門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的執行活動監督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生活待遇的監督;二是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醫療情況的監督;三是對被強制醫療人員權利保障的監督;四是對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診斷評估的監督,也是對強制醫療活動監督的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臨時性的保護措施既是為了保障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也是為了防止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新的犯罪。在保護性約束措施監督過程中,通過查閱保護性約束措施使用登記和審批手續、現場檢察、聽取醫生和監管干警的意見等方法進行檢察;執行保護性約束措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適用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一旦發現公安機關在對涉案精神病人執行保護性約束措施時有毆打、虐待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械具、約束措施等違法情形的,應當立即提出糾正意見。
解除強制醫療的監督主要是檢察機關對解除強制醫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解除強制醫療是否合法的監督。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不需要繼續進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人員,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批準程序和批準決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能夠立即為被強制醫療人員辦理解除手續等都屬于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的解除進行監督的范圍。
受理被強制醫療人的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責。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強制醫療機構設立檢察官信箱,通過與被強制醫療人談話、定期接待被強制醫療人的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等方式,及時受理被強制醫療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材料。監所監察部門辦理控告、舉報和申訴案件,應當對材料及時審查處理,對控告人、舉報人和申訴人要求回復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反饋給控告人、舉報人和申訴人。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審查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申訴,認為原決定正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將審查結果答復申訴人;認為原決定可能錯誤,需要復查的,應當移送做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對于人民檢察院監所監察部門來說是一項全新的業務。監所檢察部門開展該項工作時幾乎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刑訴規則》只對強制醫療的執行監督作了相對原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在總結各地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成功經驗和典型做法的基礎上,適時制定專門的《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檢察辦法》,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為監所檢察部門在對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時提供法律依據。
在相關法規中應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采取約束措施后是否立即改變刑事強制措施應及時通知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取證過程中是否合法、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形只有在檢察機關及時掌握的情況下才能切實發揮監督作用。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建立網絡信息共享平臺,能夠便于檢察機關隨時掌握對被強制醫療人員信息和執行、變動情況,能夠進行實時監督,促進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連續性和可針對性。
為保證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程序監督的連續性,法院作為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也應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要充分履行以下法律監督職能:一是加強庭前的評估預判,認真聽取被告人近親屬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見,與偵查人員能充分溝通,做好強制醫療證據合法性的證明工作;二是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派員出庭;三是發現人民法院在審理強制醫療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時,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發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或者是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不當的,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四是對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作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判決后,擬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檢察機關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
《刑訴規則》規定,對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由公訴部門負責;對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通過與公訴部門進行信息溝通,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及時掌握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情況,以便提前做好強制醫療交付環節的監督準備情況。在執行監督過程中發現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線索的,監所檢察部門獨自或聯合其他自偵部門進行立案查處,通過檢察權的行使強化監督的效果。
上級檢察機關應向強制醫療機構派駐檢察室,同時引入巡視檢察,整合上下級檢察機關的分工,實現兩種監督方式的互補。鑒于強制醫療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巡回檢察人員的組成上,可以以檢察人員為主體,聘請精神醫學領域的專家、醫生參與,為強制醫療的法律監督提供技術上的支持。巡回檢察可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開展工作,如查閱有關案卷、檔案材料,檢查法律手續是否齊全,管理、治療尤其是強制治療手段的程序是否合法,調看監控錄像和聯網監管信息、實地查看強制醫療場所和被強制醫療人員治療、生活場所,與主治醫生交談,聽取派駐檢察室對情況的介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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