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5-18所屬分類:醫學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 要:推進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黨中央在新時期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為科學指導改革落實到位,中央印發了《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但有的地方在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偏差。本文主要闡述了地方在推進農業綜合執法
摘 要:推進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黨中央在新時期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為科學指導改革落實到位,中央印發了《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但有的地方在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偏差。本文主要闡述了地方在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中出現的職能切分、人員調配失當、動物檢疫工作未予部署等偏差,分析了執行偏差帶來的銜接不暢、效率不高等問題,并就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大背景下,強化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工作提出了意見建議,重點強調了確保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的銜接,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優化動物檢疫等行政許可活動管理,強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能力建設等關鍵舉措。
關鍵詞:動物防疫;綜合執法;農業執法;法律法規;改革
加快推動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對新時期農業農村工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整合農業執法力量、提升農業執法效果、彰顯農業法治權威的重要舉措,應當毫不動搖、持之以恒貫徹落實下去。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賦予農業農村部門的法定職責,是農業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正值非洲豬瘟防控由攻堅戰轉向持久戰的關鍵時期,更加需要堅強有力的監督管理執法予以保障。國內部分省份已在獸醫體制改革方面做了諸多有益探索[1-3],現階段如何在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同時,妥善解決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及其職能劃轉問題,避免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弱化,需要認真研判,統一思想認識,科學有序推進。
1 對地方執行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偏差應予重視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新時代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農業綜合執法隊伍是《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要求整合組建的重要綜合執法力量。2018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構建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四梁八柱,明確了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隨著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不斷深化,包括獸醫獸藥、生豬屠宰等領域在內的綜合執法工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但是,筆者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有的地方執行中央改革精神過程中存在偏差。
1.1 對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執法職能“一刀切”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將“分散在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剝離,整合組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一些地方在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過程中,無視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與執法的內在邏輯關系以及工作的延續性,將監督機構承擔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職能與執法職能硬性切分,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等職能并未隨執法職能劃轉至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動物防疫工作被人為分段,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的力量和保障均被削弱,兩機構間有效銜接配合尚待磨合,對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實際效果產生了影響。
1.2 綜合執法隊伍人員調配失當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嚴把人員進口關”“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有序整合執法隊伍”。但在調研中發現,各地基層普遍存在人員、編制、崗位不對應的情況,特別是在監督機構中,監督、執法、檢疫交叉用編用人的情況廣泛存在,崗位或編制無法準確反映人員工作實際和專長。而一些地方在組建綜合執法隊伍時,未充分考慮上述編制、崗位和人員的對應性問題,片面強調“人隨編走”或簡單“因編獲人”,造成綜合執法機構組建過程中,原隸屬監督機構的人員“懂業務的過不來,過來的業務生疏”,崗位與人員錯配,執法人員履職難度較改革前陡增,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1.3 動物檢疫職能承擔主體未明確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組建后,農業農村部門原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依法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技術推廣、例行監測、檢驗檢測等工作”。據此,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應不影響監督機構繼續履行動物檢疫等職能。但有的地方在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只注重執法職能的統一,忽視了同樣重要的檢疫職能的履行,未就動物檢疫工作進行合理部署,單純將監督機構劃轉至農業行政執法機構了之。調研發現,部分地方在取消監督機構后,未明確動物檢疫職能接續承擔主體,個別地方甚至出現無人、無機構合法實施檢疫的情況。
2 執行偏差引起的有關問題已經初顯
2.1 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指導意見》對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和人員的執法服裝、裝備、車輛等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農業農村部也積極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制定發布了《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對強化執法條件保障形成了有力助推。但是,一些地方將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與執法職能切分后,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在服裝、裝備、車輛等必要的工作條件上保障不力,監督管理人員面對潛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人時震懾力度和有效措施不夠,難以有效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而且,日常監督管理是獲取案件線索、啟動執法程序的重要前提,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與執法機構分立后,綜合執法機構無法迅速獲得第一手證據、線索,合作辦案的銜接仍不順暢,不利于綜合執法機構開展執法任務。
2.2 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機構關系理順難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整合組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后,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這意味著在基層綜合執法機構實質上就是農業農村部門,而監督機構是農業農村部門的下屬機構,二者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對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執法進行切分后,這種上下級的關系可能造成案件在移送和銜接環節存在一定障礙。一種極易出現的情況是,綜合執法機構認定監督機構對案件的調查和證據收集不充分,反復要求調查,而監督機構在不具備相應執法條件的情況下,搜集固定案件線索和證據的能力不足,而案件線索、證據往往是轉瞬即逝的,造成對案件的查辦難以有效開展,監督機構和執法機構都將面臨較大的行政問責風險。
2.3 動物檢疫人員有效配備難
動物檢疫工作是監督機構的一項重要法定職能,是防范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流入市場和加工環節的重要關口。在一些地方,隨著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與執法職能的切分,監督機構人員編制壓縮,人員配備更加捉襟見肘,且經常被上級部門借調或抽調人員參與其他工作。監督機構作為農業農村部門下屬機構,不具備直接溝通編制保障部門的條件,無法及時充實動物檢疫人員力量。在那些改革中沒有明確動物檢疫工作承擔主體的地方,動物檢疫人員力量更加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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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切實把中央改革精神落實落地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黨中央在新時代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的一項重要決策部署,在推進落實過程中,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中央改革文件精神為導向,不斷強化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和動物檢疫工作,實事求是,確保改革符合實踐需要,切實服務于鄉村振興戰略、健康中國戰略的順利實現。
3.1 努力確保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的銜接
在推進農業綜合執法過程中,要指導地方堅決落實中央文件精神和要求;對改革尚未完成的地方,要及時指導其充分研究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的延續性,推動地方把監督機構承擔的監督管理和執法職能統一劃轉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由其集中行使,以農業農村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確保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緊密銜接和有效實施;對改革已完成,且將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與執法職能切分的地方,要研究制定監督管理與執法的銜接機制,確保二者的有效銜接、有序開展。
3.2 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修訂
要發揮好法治對改革的推動和保障作用,在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應加快推進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制定,為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環境,同時加快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專門性法律的梳理修訂,確保農業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履職。此外,要加強農業法律實施細則等配套法律規范建設,不斷優化完善綜合執法的程序和環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權威。
3.3 強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能力建設
牢牢抓住改革的有利時機,指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指導意見》和《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的要求,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支持,統一改革認識,積極爭取“話語權”,把農業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好、裝備好,推進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切實提高綜合執法機構的履職能力。同時,在組建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過程中,嚴格按照《指導意見》提出的“嚴把人員進口關”的要求,細化、落實選拔程序,把人員素質和能力作為選拔標準,更著力打造高素質執法隊伍。
3.4 強化動物檢疫等行政許可活動管理
認真研究、充分考慮動物檢疫等工作的重要性和延續性,按照《指導意見》部署,指導地方不斷強化監督機構在實施動物檢疫、防控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方面的職責,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的同時,提高國家整體生物安全水平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實現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注入生機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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