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4-08所屬分類:工程師職稱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隨著質量監管模式由“第三方(政府)質量監督”到“竣工驗收備案機制”的轉變,質量監管部門不再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等級評價。實施以質量監管部門為主體的建筑工程全面質量評價成為改善現狀的重要途徑之一。
摘要:隨著質量監管模式由“第三方(政府)質量監督”到“竣工驗收備案機制”的轉變,質量監管部門不再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等級評價。實施以質量監管部門為主體的建筑工程全面質量評價成為改善現狀的重要途徑之一。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質量監管,質量評價,工業論文范文
施工階段質量可由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獨立性機構或人員擔任質量評價,同時在初期評價人員在對質量進行評價的過程中,可以最大限度的使用質量監管平臺中已有的數據,不需要進行獨立的評價。工業論文范文《西部探礦工程》雜志為發展祖國的探礦科學技術,為西部大開發和國民經濟建設,為廣大巖土鉆掘和礦業工程技術人員服務。主要讀者對象:地礦、冶金、有色、建材建設、核工業、環保建筑、水利水電、市政工程、交通、鐵路方面工程技術人員、教學、科研人員。
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理論
建筑工程質量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概念,它既有一般產品質量概念所具備的內容,又包括更為廣泛、更為特殊的內容。我國在2002年以前依據《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進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F行的建筑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進行。
相對于原評定標準,現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一個最顯著的變化就是工程質量驗收不再設優良等級,只做合格驗收,貫徹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即不再對建筑工程質量劃分等級。
2 國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指標
建筑工程質量的評價指標的選取方式有很多種,國內對建筑工程質量評價指標的研究學者和著作也有很多。如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建筑環境質量等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本保證,而采取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以及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是創建優質工程的必要措施,通過層次分析法建立了評價指標體系;張巧玲構建了建設工程質量評價體系,提出以建設工程質量指數可以作為衡量建設工程質量的綜合性指標。除了上述理論研究外,有很多研究理論運用到了具體實踐過程中。
3 施工過程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
本文基于過程能力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體系構建思路第一,從上至下識別關鍵成功因素整個指標體系構建將借助關鍵成功因素法識別影響質量的關鍵成功因素。首先通過調研與訪談,確定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目標。然后識別所有成功因子,采用逐層分解的方法找出影響質量監管目標的各種重要施工過程,以及影響過程的各種因素以及影響這些因素的子因素。第二,從下至上計算過程能力指數。由于關鍵績效指標的可度量性,在識別出關鍵績效指標后,還需要對其進行度量。在識別關鍵成功因素以及采用過程能力指數對測量指標進行度量后,就可以構建相關的模型對整個建筑工程質量進行評價,這里將采取層次分析法進行建模。
4 建筑工程全面質量評價體系的實施
4.1 實施原則
4.1.1 循序漸進。在由建設部組織的一些工程質量抽查中應用,并在進一步完善其指標和標準之后,從政府投資工程領域著手推廣,在建立一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之后方可推廣到私人投資工程中去,而且推進的原則必須是自愿參與。
4.1.2 區別對待。我國推行建設工程質量評價的重點應該放在政府投資工程和住宅工程方面,這樣既抓住了工程質量管理的主要矛盾,也體現了我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新形勢要求下的全新定位,而不再是過去的“大包大攬”型管理。
4.1.3 評價信息化。在我國,很多地區已經實現了建筑質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設。質量評價體系應該同以上信息系統結合,共同構成質量監管平臺,完成質量平臺中數據整合與信息發布的功能。
4.2 與現行制度的關系 為了保證質量評價過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確立質量評價的地位,必須將質量評價與如下制度或工作明確的區別開來。
4.2.1 與法定的工程質量保證程序的區別。雖然建設工程質量評價數據來源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與驗收,但是經過建設工程質量評價并不意味著工程無須經過上述法定程序的檢驗,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建設工程質量評價的結果不是工程項目的“合格證”。
4.2.2 與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執法過程的區別。建設工程質量評價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現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各方質量責任行為存在的一些問題,這只能影響評價分數的高低而不足以作為執法人員的處罰依據。把評價過程與監督執法過程區別開來有利于保證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4.2.3 與“優質工程”的評選的區別。質量評價的分數反映的是項目建設過程與各方質量工作相對于評價標準的符合程度,根據目前設定的標準,也可以認為分數反映的是工程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和水平。政府可以在評優過程中,將評價結果作為重點“評優”指標考慮,但這并不能等同于工程質量的“優質證明”。
4.3 組織與實施 從短期來看,建設工程質量評價可由政府部門以質量驗收、質量抽查的形式來組織和實施。然而,要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評價的長遠發展,則必須逐步樹立其權威性與公信力,這就對質量評價組織與實施的規范性與制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保證評價結果能夠真實的反映工程質量水平,并能夠及時、準確的反饋給政府、市場和社會,具體實施評價的人員十分關鍵。為此,工程質量評價人員或機構必須首先具有一定的專業資質和技術水平,并且獨立于項目建設過程,不能與工程建設主體各方存在利益關系。
在大規模展開質量評價之后,需要完善質量評價指標和方法,增加部分定性化的評價指標。此時需要組織專業的評價隊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評價。隨著工程質量監督由質量等級核驗制向竣工驗收備案制轉變,建設單位代替了政府成為質量評價的主體,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參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等級評價。
5 結語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建筑工程質量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實施同樣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和不可知性,建筑工程質量評價體系的最終應用,仍然需要大量現實數據的支撐與論證,在實踐中不斷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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