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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網絡傳播途徑文學期刊投稿

發布時間:2014-04-04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

摘 要: 隨著因特網的迅速發展及其對人們社會生活的影響日益凸現,因特網的社會管理問題,已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本文聚焦于因特網的一些基本特點對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的挑戰,并討論對網絡的社會管理中法制建設同自律/道德建設及技術手段的關系。文章指出,中外許

  關鍵詞:因特網,社會管理,全球性媒介,管轄范圍,融合性

  內容摘要:隨著因特網的迅速發展及其對人們社會生活的影響日益凸現,因特網的社會管理問題,已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本文聚焦于因特網的一些基本特點對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的挑戰,并討論對網絡的社會管理中法制建設同自律/道德建設及技術手段的關系。文章指出,中外許多有關研究和討論都注意到了因特網的跨地域、跨國界的傳播特點給網絡管理帶來的困難,但是,因特網的另一基本特征,即融合性特征,同樣同網絡管理的困難重重緊密相關。本文還指出,在重視自律與技術手段在網絡管理中的作用的同時,必須認識到法律框架在這個問題上的指導作用并強調法律建設和道德建設并重的重要性。

  自因特網崛起為嶄新一代的傳媒以來,網上信息流通的空前自由度倍受褒揚,被視為因特網技術的特征之一。將網絡與信息在世界范圍的自由自在的流通聯系在一起,這似乎已成為討論網絡的思維定勢。然而,誠如著名加拿大學者、將媒介技術與人類文明發展史聯系起來進行探討的先驅英尼斯所指出的那樣,在人類傳播發展史上,傳播媒介同一切文明對空間領域和時間跨度的控制管理息息相關,F代大眾傳媒業的發展史則進一步顯示,對于牽涉到職業傳播者同社會的其它部門、其他成員的關系并且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具有巨大影響力的大眾傳播活動,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完全放任自流而不加任何約束控制,而是必然會施加一定的管理。不論人們是否喜歡,傳媒技術與傳媒業似乎歷來與“控制/管理”有一定的聯系。隨著因特網的迅速發展及其對人們社會生活的影響日益凸現,因特網的社會管理問題,也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即使是在美國這樣一個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影響根深蒂固的國家,因特網管理也已被提上議事日程。

  I.因特網的跨國界特征對網絡傳播社會管理的挑戰

  在有關網絡傳播社會管理的探討中,因特網的傳播特點及其給網絡管理帶來的困難是討論的一個熱點,而因特網作為全球性的傳播網絡的跨地域、跨國界特征,似乎是許多有關研究中涉及、分析到的給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帶來挑戰的重要原因。例如,在因特網的發源地美國,一份新近的因特網發展狀況報告將因特網的跨地域、跨國界的性質同政府權力的管轄范圍的(地理上的)疆界的矛盾,視為因特網管理的一系列難點的原因所在。美國因特網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et Council)會同(美國)國際科技與貿易協會(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and Trade Associates, Inc.; 簡稱ITTA)發表的《2000年因特網發展狀況報告》在分析因特網管理的難點及因特網對于管理的挑戰中指出,對因特網管理的復雜性,在于“政府的法律和執法機制是根植在實體的地理范圍之內的,”而“因特網是一個全球性的媒介,它使各種信息能跨越國家和地區的界限自由地流動。” ⑴根據美國因特網委員會和ITTA的分析,對因特網的網絡空間的管理不同于且復雜于對實體世界的管理之區別,正在于因特網的跨地域、跨國界性質,同政府權力的管轄范圍的(地理上的)疆界,是相矛盾的;而正是由于這一原因,因特網管理中出現了如下一些難點:(1)對一些在實體世界屬于違反法規因而會受到制裁的行為,一旦移到網絡空間,由誰充當負責制裁的主體及如何制裁不清楚。委員會的報告舉例說,“在實體世界,一個違反當地禁止播映淫穢影片法規的人會被拘捕坐牢;在芝加哥市中心區的中間開設的賭場會被勒令馬上關閉;一個試圖逃避向州政府交納銷售稅的商人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制裁。但是在因特網世界里,具體誰有責任對這些行為采取制裁措施并不清楚,如何處置這些行為更不清楚。在迪比克(DUBUQUE)接收到的淫穢信息可能來自博茨瓦納(Botswana);向德國杜塞爾多夫(Dűsseldorf)的賭徒收睹錢的賭場業主可能住在委內瑞拉的加拉加斯(Caracas);向在西班牙的馬德里(Madrid)的購物者兜售褲子的商人可能住在挪威的奧斯陸(Oslo),而褲子本身則可能來自泰國。”⑵(2)不論一個國家、一個州或一個地方的司法界是否將某一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如果這一行為發生在網上,要認定其行為人和發生地常常是極其困難的。(3)因特網上的活動并不完全處于一國政府權力的管轄范圍之內。對于在一些國家被界定為犯罪的行為,這些國家常常缺少阻止網上的這種行為的權限。⑶美國因特網委員會和ITTA提出,因特網與其說是一個地理空間,倒不如說是一個文化、語言和社會空間,時常超越傳統的政府權限的管轄范圍。

  在我國,近年來新聞傳播學科領域的研究成果發表顯示,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已成為學術界關注的論題,而不少研究在分析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之困難時,也把因特網的跨地域、跨國界特征,視為重要原因。筆者通過梳理《新聞與傳播研究》、《國際新聞界》、《新聞大學》和《新聞記者》1996年――2000年刊載的文章的內容,發現這幾家刊物在最近五年中無一例外地都刊登過有關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的文章,其中,尤以《新聞與傳播研究》刊載的有關文章篇數較多,達七篇。(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選擇這四家刊物的原因,僅是出于對三種情況的綜合考慮:地域分布――這四家刊物兩本在北京出版,兩本在上海出版;類別――兼顧主要面向研究界與面向業界的刊物并兼顧季刊、雙月刊和月刊;可行性因素――主要是指刊物對筆者而言的可獲得性。筆者絲毫無不重視其它新聞傳播學刊物之意。)鑒于這幾家刊物作為新聞傳播學科的專業刊物,可覆蓋的論題是眾多的,光是網絡傳播就有許多課題可研究,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只是其中之一,筆者認為以上事實多少顯示出網絡的社會管理作為一個研究論題,對我國學術界頗具吸引力。在有關研究中,不乏從網絡的跨地域、跨國界特征的角度,分析網絡傳播對現行的法律法規的挑戰的。例如,《新聞與傳播研究》1997年第一期刊登的《電子網絡出版物的法律法規建設》(作者:張西明)一文,在討論到“現行法律在實施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中,例舉了九條難點,其中之一即:“Internet和其它許多網絡往往連通世界各地,這種情況下網絡上的侵權和犯罪很多具有跨國性質,對此如何進行法律規范?” ⑷又如,該刊2000年第四期刊登的《論網絡新聞的倫理與法制建設》(作者:鐘瑛)一文,在分析“網絡新聞傳播的特點及面臨的問題”中指出,“在(因特網)這一系統中,人與人沒有嚴格的等級之分,國與國也沒有明確的界限之分”。⑸再如,《新聞大學》1996年冬季號刊載的《信息高速公路與‘交通管制’――電腦時代信息傳播的法律法規問題》(作者:楊瑞明)一文,曾探討在網絡管理問題上西方國家面臨的三點共同困難,其中之一是,“互聯網絡四通八達,某處被禁止入網的信息,可易地進入網絡,或改頭換面地以另一種形式進入網絡。”⑹

  網絡傳播的管理也受到了政界的高度關注。今年我國“兩會”期間,網絡安全問題是代表/委員議案提案中最集中的話題之一。今年3月10日《中國青年報》的一篇 報道說,僅據全國政協提供的數字,與網絡有關的提案、發言就有100多個。面對因特網的跨疆界的傳播特點,以地理上的疆界劃限的政府權力的管轄范圍,以及以此為特征的既有社會管理機制,受到新的挑戰,這是帶有普遍性的現象。國際國內有關研究中對此予以探討,可說是抓住了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中的一個顯著現象。確實,在全球化的網絡傳播環境中,不但認定某一網上不良行為的責任人非常困難,而且確定該不良行為屬于哪個權力機構的管轄權范圍之內也很復雜。但是,筆者認為,在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中,該由誰負責就網上的不良行為(如侵犯版權和隱私權,開設網上虛擬賭場,在電子商務中行騙,散布包括黃色信息及煽動民族仇恨的信息等在內的有害內容等)對誰實施制裁困難重重,這不僅同網絡的跨定域、跨國界特征有關,而且更同因特網的另一基本特征,即融合性(integration)特征有關。

  II.因特網的融合性特征給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帶來的困難

  近年來,伴隨著對網絡傳播的特點及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和決策的討論的深入,傳播研究的學術話語中,已出現“數字化環境”/“數字化世界”(digital environment/digital world)或“因特網世界”(Internet world)的概念。本文上一部分提到的美國因特網委員會和ITTA的《2000年因特網發展狀況報告》,就頻頻使用了這些語詞,并對“數字化世界”或“因特網世界”同實體世界的區別作了剖析。那么,這種“數字化環境”或“因特網世界”從本質上而言究竟是個什么性質的世界?它同以往的“媒介環境”(或稱“擬環境”)、同傳統媒介里的“媒介世界”究竟有哪些主要差異?這些差異同網絡媒介特點有何聯系?從傳播學研究,尤其是媒介分析的角度來說,這些問題是值得深思的。

  筆者以為,“因特網世界”就其本質而言,是“符號世界”,由符號形式及其所表達的內容構成。對于“符號世界”,我們并不陌生。符號形式及其所表達的內容可以依托不同的傳播手段、媒介。傳統傳媒里的“媒介世界”也是“符號世界”,在這個性質上,兩者的相同反映了因特網作為一種新的媒介同傳統的媒介自有一脈相承之處。但是,“因特網世界”畢竟又同傳統的“媒介世界”有很大的不同。人們可能把一些在實體世界中展開的活動,延伸到或者說“搬”到“因特網世界”中進行,如在網上進行商務交易,從事游戲,等,而這對傳統的“媒介世界”就行不通了,傳統的傳媒不具備這種“神通”(“電視直銷”不知是不是可算是一種例外情形)。那么,其原因又何在呢?

  我們也許可以從因特網具有的能夠包容各類不同層次、種類的傳播活動的融合性特征,以及傳播活動本身的行為伴隨性特征中,找到這一問題的答案。

  美國傳播學者、繼麥克盧漢之后在媒介分析領域作出重大理論貢獻的梅羅維茲(J. Meyrowitz),曾在其著作《空間感的失落:電子媒介對社會行為的影響》一書中,表達這樣的觀點:新的媒介的使用會改變原有的情境型式(patterns);電子傳播媒介(尤其是電視)的廣泛應用一方面正在促成一系列舊有情境界限的打破,致使一些舊有的不同情境合并;另一方面卻又正在使有關情境的一些舊有方式的聯結、結合消失,導致新的分離。⑺關于前一種變化,梅羅維茲例舉了昔日印刷媒介所造成的不同受眾群的界線在電子傳媒環境下被打破,“私人情境”和“公共情境”的界限被打破等,關于后一種變化,他集中探討了物質場所/自然場所和社會場所之間的聯結的被打破,以及兩者的分離之形成。梅羅維茲如是闡述他關于物質場所/自然場所和社會場所之間的聯結的被打破的觀點:“在電子媒介(出現)之前,……地點場所界定了大多數社會信息系統。……地點場所界定了獨特的情境,因為其分界線限制了感知和互動……”但是,在電子傳播媒介廣泛普及后,雖然“不同地點場所之間的分界線仍然具有一定的界定社會情境的功能,但是那僅僅是限于在信息仍然能通過限制物質的接觸而受到限制的程度。……傳播媒介的新近變化已大大削弱了接觸信息同進入地點場所之間的一致性……”⑻這里我們不妨聯想一下網上信息傳遞不需借助有形的實物而是通過無形的比特的形式來實現,聯想一下因特網連接世界范圍的用戶使之共享信息的情形。通過這種聯想,不難看出網絡時代的一些情形,同梅羅維茲所討論的電視媒介造成一些舊有情境界限被打破的情形,有相似之處。但是,不同的是,舊有界限的打破在網絡時代達到了新的更高的層次。

  電視曾被麥可盧漢等傳播學者描述為具有“融合性”特征,因為,借用麥氏的措詞來說,電視將文本(文字)、聲音與圖象融合為一體,變為“電視馬賽克”(“television mosaic”)。 而因特(互聯)網與之相比,在這一特征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其融合性不但表現在集信息的上述這些符號形式于一體,而且還表現在:它可以把原本相互分隔的、涇渭分明的各種傳統的大眾傳播媒介融合在一起;可以把人際傳播、群體/團體傳播、大眾傳播這幾種不同層次的傳播活動集聚于一網。在網上,傳播領域中傳統上區分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的在信息流通形式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化;不同的傳媒在運作方式方面的界限也變得模糊化;傳播參與者在傳受角色方面的界限也變得模糊化……

  正是因為因特網作為具有顯著融合性特征的復合型媒介,打破了傳播領域的一些重要的舊有界限,加上傳播活動的行為伴隨性特征(傳播活動往往伴隨其它行為而發生),才使一些原本由實體世界的人際傳播相伴隨的、但無法通過傳統的大眾傳播媒介進行的行為,有可能被搬至“網絡世界”。這可說是“網絡世界”不同于傳統的“媒介世界”的關鍵所在。網上會出現欺詐、虛擬賭場、電子賭博等令人耽憂的現象,也同這一點有關:欺詐行為、賭博行為都不可能沒有人際傳播的卷入、伴隨,網絡可以容納人際傳播,諸如此類的不良行為延伸至網上的危機,正隱伏于因特網的這一特點之中。也正是由于因特網以其融合性特征打破了舊有的傳受角色界限,網絡傳播中所有用戶都可能成為信息發布者,網絡傳播中除了設有專職的“把關人”的部分(傳媒網站的傳播)以外,個人網頁、電子公告牌上的信息發布,都是沒有專職“把關人”的。這一點同認定網上行為責任人的困難,有密切的聯系。而因特網的跨地域、跨國界的特點,又進一步強化了網上行為責任人認定中的困難。

  III.法律框架的指導作用及法律建設和道德建設并重的重要性

  網絡傳播的用途多樣性以及全球性特征,使網絡的管理,必然要比單一地用于大眾傳播、而且基本上屬于地域性或全國性傳播系統的傳統傳媒業的管理,復雜得多。網絡傳播立法,因而具有高難度。而在信奉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的西方國家,更因網絡傳播立法易觸及極其敏感的“言論自由權”、“信息自由權”問題而難度倍增。尤其是在美國,網絡傳播的立法嘗試,只要涉及網絡傳播的信息內容,就極易被視為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相沖突而引起激烈爭議。例如,1996年2月,時任美國總統的克林頓簽署了《1996電信法》,其中的第五部分《傳播凈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是為保護兒童而制定的涉及傳播內容的法案,該法案對淫穢信息的制作與傳播作出了較為嚴厲的限制,規定如果有人通過因特網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的文字及圖像,一經查核將處以罰金25萬美元和最高可達二年的有期徒刑。這項立法在公布后卻引發了激烈的爭議,美國網絡業界和學術界均有人認為它是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的限制。一起訴訟案由此引發。最后,美國最高法院判定該法案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否決了該法案。又如,另一項反對網絡黃毒的法案――《兒童網上保護法案》(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COPA)也招致激烈的爭議,并被法院的預發禁止令(2000年6月)阻止。

  在因特網立法難度頗大的情況下,業界自律和技術手段,受到了青睞。在美國,因特網委員會和ITTA在《2000年因特網發展狀況報告》中明顯地顯示出強調在因特網管理中使用技術手段和業界自律的特點。該報告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因特網管理的七條決策建議,其中的第二、三、四條就是強調要依靠技術手段和自律來規范網上行為的,其要點分別為:(2)一國的政府應讓信息產業和因特網行業明確對該國具有首要意義的公共政策的目標。由于目前缺乏對網上犯罪的界定和執法機制的全球一致的意見,政府最有效的措施是鼓勵開發那些人們可以用來使自己和家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擾的工具(技術手段)。(3)政府應當依靠技術自身來實現其盡可能多的目標,技術應成為政府的首選措施。(4)在有可能的情況下,政府應當依靠因特網產業的自律。……而保證產業界制定一系列規則和標準的基石,是產業界、政府和學術界之間架起對話交流的渠道。任何層次的立法者都需要了解因特網的運作,都應向專家請教最新的網絡技術,建立由技術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并定期介紹網絡立法面臨的困難。⑼

  在我國,有關網絡管理及其決策的討論中,業界和網絡使用者以道德準則進行自律和技術手段也頗受重視。已有學者提出了“自律先行,法律慎行”和鼓勵開發和發展“過濾技術”的主張。⑽另一位學者在有關論文中提出,“網絡新聞管理,應以倫理建設為主,在倫理建設的基礎上輔之以法制建設”;并提出“網絡新聞管理與傳統新聞管理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它特別注重技術手段的運用。……許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需要依賴技術手段來解決”。⑾這些觀點,對于我們探討因特網的社會管理及其決策,無疑具有啟發思路的作用。

  但是,筆者感到,在倡導發揮道德/自律和技術手段的作用的同時,仍然必須看到法律框架在對因特網的社會管理中的根本指導作用并強調法律建設和道德建設并重的重要性。從世界傳媒業發展史來看,在對于傳播事業的社會管理中,法律建設和道德建設具有互為支持和配合的關系。因特網作為一新型的傳播媒介,其社會管理中同樣需要法律建設和道德建設并重。網絡道德建設作為提高業界與網絡用戶的素質,培養其規范自己的網上行為的自覺性的手段,當然具有自身獨特的效用。但網絡立法的作用,也不是其它網絡管理手段所能替代的。當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手段是社會控制中最強有力的權威性手段。網絡傳播的社會管理的最根本的原則依據,畢竟要靠網絡傳播立法來提供。道德/自律手段不是以剛性見長的管理手段,如果離開了法律的支撐,自律的道德準則在有些情況下就可能顯得軟弱無力。例如,對于制裁、懲罰網上的犯罪行為,法律的強制性力量就是見效的最大保障。就服務于網絡傳播管理的技術手段而言,如網絡監控軟件技術,過濾、刪除垃圾信息的軟件技術等,它們的使用固然可以解決網絡管理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但是這種使用本身,也需要有法律依據,需要法律原則的支持,否則也會引發關于其合法性的質疑。例如,個人固然有權為保護自己免受網上不良信息內容的侵害或“垃圾”信息的騷擾而使用過濾技術,家長為使未成年子女免受網上不良信息的侵害而使用過濾技術,也不難被接受,因為家長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后者負有監護責任。但是,其他人或團體等使用過濾技術、監控軟件技術等技術手段,恐怕就需要有關法律、規定為之提供依據,方能不引起爭議。不論是自律手段還是技術手段,在發揮自身對于因特網管理的作用中,都離不開法律框架提供的根本支撐。當然,網絡立法的過程中難點頗多,這說明網絡傳播法律建設的艱巨性。但一些必要的網絡立法,畢竟又是人類社會無法避開的。這就需要人類社會認真對待網絡立法面臨的難點,制定出克服難點的策略。

  因特網是近年來崛起的創新事物,人們對任何創新事物的認識,都要經歷一個逐步深化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和創新事物本身的發展過程同步,并且離不開對創新事物的追蹤研究。因特網的社會管理,對人類原有的社會傳播的管理經驗,無疑構成一種挑戰。應對這種挑戰,制定合理有效的因特網管理決策,離不開深入研究提供的扎實依據。學術界理應對這一問題,予以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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