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7-01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對于因自然災害引發的農業巨災事件,荷蘭政府尚未形成明確的官方定義,只是籠統地將其稱為對社會、環境和經濟產生巨大影響的偶發農業風險事件。如果借用多重風險農作物保險對于巨災事件的定義,那么只有農業損失超過30%的風險事件才有可能演變為巨災
論文摘要:對于因自然災害引發的農業巨災事件,荷蘭政府尚未形成明確的官方定義,只是籠統地將其稱為“對社會、環境和經濟產生巨大影響的偶發農業風險事件”。如果借用多重風險農作物保險對于巨災事件的定義,那么只有農業損失超過30%的風險事件才有可能演變為巨災事件,而且農作物保險和政府災害援助之間的關系也缺少清晰的界定。
引言
荷蘭政府對由植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引發的農業巨災事件作出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即因動植物所患疾病(屬可控病種)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產生漣漪效應、甚至影響人類健康的偶發災害事件。政府依據歐盟規定和國際慣例,同時結合本國情況,對能夠引發巨災風險的動植物進行了危害級別劃分,并對這些動植物可能引發的巨災風險進行了評估(危險級別較高的動植物種類,請參見表1)。
1.與植物病蟲害相關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措施
具有潛在農業巨災風險的植物品種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需要檢疫的外來物種(Q-organisms),一類是需要保護的本國優質品種(K-organisms)。根據歐盟相關規定,荷蘭政府主要負責搭建并完善本國植物衛生檢疫體系,以預防、控制并監測植物病蟲害的發生,同時作為歐盟一員,配合其他成員國共同實施一些聯防措施。為有效防控植物疫情,多個政府部門通力合作:荷蘭經濟部主要負責國內植物衛生檢疫政策的制定,以及歐盟法令和國際公約的執行;國家植物保護服務中心負責有關歐盟植物衛生檢疫規定的具體落實工作,以及國內植物病蟲害風險評估、疫情分析和防控行動的協調與管理;植物檢疫機構(隸屬國家植物保護服務中心)主要是根據歐盟植物衛生檢疫規定,負責植物產品進出口和田間地頭的相關檢疫工作。此外,政府還本著預防和根除原則,實施了“零容忍”的植物衛生檢疫政策。一方面,通過邊境和農田檢疫、病蟲害防控知識宣傳,以及有關農業保險政策,鼓勵種植業者使用植物保護技術;另一方面,通過推進實施農作物保護條例,有效縮減了農藥的使用范圍,綜合控制了植物病蟲害風險和環境污染風險。
2.與動物疫病相關的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措施
具有潛在農業巨災風險的動物疫病有兩類:一類是單純的動物之間的流行病,一類是人畜共患病。荷蘭政府將這兩類疫病都納入到了農業巨災風險的管理范疇,并嚴格按照歐共體動物衛生政策(CommunityAnimalHealthPolicy)監測、控制、消除相關疫情。具體政策措施包括:①非免疫撲殺政策,即根據歐盟指令,某地發生疫情時,將其方圓3km以內的全部相關家禽或家畜強制撲殺,無論這些家禽或家畜染病與否。該政策得到農業生產者的支持,原因是:一方面接種疫苗的費用高,另一方面很難分辨家禽/家畜接種了疫苗后的情況和患病情況。②強制性免疫政策,即對某些動物流行病如藍舌病和Q熱(Q-feve)r仍然采取預防為主的強制免疫政策。同時,出于動物福利的考慮,一部分人開始反對通過撲殺健康家禽/家畜,防止疫情蔓延的做法,所以包括荷蘭在內的一些歐盟成員國也在考慮應急免疫的可能性。③綜合性防控措施,即采取免疫接種和小規模撲殺相結合的措施,防止疫情的發生和蔓延。相關措施的應用比例,一事一議。
3.結語
總的來說,荷蘭政府對農業巨災風險的定義還不夠明確,而且根據風險起因(如自然災害、植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的不同,對農業巨災風險的概念界定也有所不同。對于因自然災害引發的農業巨災事件,荷蘭政府尚未形成明確的官方定義,只是籠統地將其稱為“對社會、環境和經濟產生巨大影響的偶發農業風險事件”。如果借用多重風險農作物保險對于巨災事件的定義,那么只有農業損失超過30%的風險事件才有可能演變為巨災事件,而且農作物保險和政府災害援助之間的關系也缺少清晰的界定。對于動植物疫情潛在的農業巨災風險,荷蘭政府進行了較為明確的風險級別劃分,并根據歐盟相關規定,建立了有效的風險防御體系。由于動植物疫情是不斷變化的,政府及時對潛在的農業巨災風險進行重新評估,有效防控了年疫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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