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0-15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農業綜合執法對農業執法體制進行了全面創新,且具備一定的工作依據與實踐基
【摘要】農業綜合執法對農業執法體制進行了全面創新,且具備一定的工作依據與實踐基礎。在農業綜合執法全面推行的過程中,需要通過規范機構、完善體制、保障經費、提高技能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不斷強化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執法的能力與水平;诖,文章將農業綜合執法作為重點研究內容,闡述其在實踐過程中的問題,并提出了有效的解決措施,將農業綜合執法的價值彰顯出來,希望對促進農業綜合執法建設有所幫助。
【關鍵詞】農業,綜合執法,實踐做法,價值探尋
全面貫徹并落實農業綜合執法,能夠有效地創新農業行政執法體制,為農業生產過程的安全與產品的質量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此同時,農業綜合執法的實施,也使得依法治農的進程更加深入,實現了政府職能的有效轉變,為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然而,伴隨綜合農業綜合執法的全面推進,其存在的問題也逐漸突顯出來,不利于興農與護農目標的實現。由此可見,深入研究并分析農業綜合執法的實踐做法與價值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1現階段農業綜合執法問題闡釋
自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實施以來,對現代農業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綜合執法工作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需正確認知。
1)農業綜合執法經費不充足。在各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當中,僅有不超過15%的機構被納入到當地財政預算中。以致許多地區仍存在檢測費用、公務用車費用以及辦公費用不充足,執法裝備不完善等問題,對執法工作的實施產生了負面影響[1]。
2)農業綜合執法機制不健全,F階段,大要案與跨區域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各級監管和執法部門在上下級聯動、協作管理方面還有待加強,各行業執法工作存在單打獨斗現象。檢測檢驗和案件的查處銜接并不暢通,行政執法的責任制度落實效果也未達到良好效果。
3)綜合執法認知缺乏系統性。當前,一些基層農業部門因不具備突破內部約束實施農業綜合執法工作的能力,始終存在等、看、靠等思想[2]。長此以往,部分縣級農業部門沒有建立健全綜合執法機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仍存在沒有經過編制部門批準的情況;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缺乏規范性,在執法執行方面相對分散。
4)專業工作人員技術能力有待提高。很多農業綜合執法工作人員并不是專業出身,而是在其他崗位轉崗而來的農學類專業人員。另外,大部分農業執法機構也沒有參照公務員管理模式,或在職稱評定方面缺少技術成果,因此執法工作人員的歸屬感與職業認同感嚴重缺失,不利于激發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以上因素的影響,農業綜合執法隊伍缺乏穩定性,執法程度也不具備規范性,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執法不夠深入或者是重復執法的問題。
2完善農業綜合執法的有效路徑
根據以上對農業綜合執法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研究與分析了解到,在農業綜合執法工作開展過程中,必須結合存在問題,采取科學合理的完善路徑,才能進一步推動農業綜合執法的實施。
2.1給予充足的執法經費支持
應在相同級別財政預算中納入農業執法機構與工作人員經費,并且適當地加大專項經費,以保證教育培訓以及信用體系的建設效果得以全面增強。要對執法設施設備進行完善處理,保證工作人員著裝的統一化,使農業綜合執法形象塑造更加成功。要對各級農業執法信息網絡予以不斷完善,為群眾投訴舉報與信息發布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在農業綜合執法執行過程中的取證試驗、抽樣檢測、農業侵權損害評估等方面獲得充足的費用支持。要適當為農業執法機構配備必要的攝像機、執法車輛與錄音筆等相關設備,進一步優化其行動能力,促進辦公質量與效率的全面提高。
2.2促進機構設置規范性對于農業綜合執法工作人員,應將其納入到政法亦或是行政執法編制
當中,貫徹落實公務員管理模式或者是以公務員管理為參考依據。作為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其所具備的權利主要是執法環節當中的行政處罰權,對于行業的管理、行政許可以及檢驗檢測等始終交由原有的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并處理。
積極響應2018年3月中央新出臺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精神,配合組建農業綜合執法隊伍,整合農業系統內獸醫獸藥、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等執法隊伍,在農業農村指導下進行統一執法。在此基礎上,執法機構則需要及時成立群眾來訪投訴接待室與檔案室、案件調解室、取證樣品存放室以及聽證室等,確保必要辦公場所的全面建設。
2.3建立健全綜合執法工作體系
在農業綜合執法工作體系完善方面,應嚴格遵循以下幾方面要求:
1)執法體系的協調健全。農業綜合執法工作體系要和工商部門、公檢法部門、質監部門、食藥監部門協作體系的有效健全,保證定期組織協商并實現有效溝通,達到日常執法和集中執法的有效結合[3]。
2)辦案與移送制度的有效聯合。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與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并共同偵辦案件,如果觸犯了刑律應當向司法機關移送處理,而不應當以罰代刑。
3)內部協作機制的有效健全。應始終根據屬地管轄原則,針對要案或跨區域案件強化部門之間與縣際之間的有效協作與聯動。并和檢驗檢測相互銜接,及時將檢測的結果反饋出來。
4)信息共享體系的構建。將行政學科與檢驗檢測信息及時、完整地公開,以便于查詢工作的開展,達到資源共享目的。
5)監督檢查機制的完善。針對農業法律法規實際落實的狀況,結合地方實際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工作。
6)定期報告機制的創建。在實踐過程中,上級主管部門要對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述職進行虛心地聽取,并對履職的實際情況加以全面抽查。
7)案件評查機制的實施。通過案件評查制度的執行,進一步優化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與辦案質量,進一步提高辦案能力。
8)考核評議與責任追究體系的健全。在對部門工作績效衡量過程中,應將依法履職的成果作為基本指標,合理地融入到年度考核指標體系中。
2.4全面建設綜合執法隊伍
一要把握考試錄用質量。綜合考慮公開平等與競爭擇優等基本原則,借助考試、選調以及考核等相關方式,在農業事業單位與社會中錄用滿足聘用條件的執法工作人員。二要建立健全培訓機制。應每年組織執法工作人員實施法律與執法技能的培訓,使其自身的業務能力不斷提升。三要增強工作主動性。加大政治思想教育力度與作風紀律的鍛煉,培養執法工作人員的責任感以及公仆意識,激發執法人員工作積極主動性。
3結束語
綜上所述,農業綜合執法為農業執法機制的創新性發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在實踐過程中,綜合執法行為仍存在不足之處,對農業執法體系的完善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認知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改進策略,進一步彰顯農業綜合執法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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