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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門如何完善執法保護環境理工期刊征稿

發布時間:2014-01-04所屬分類:科技論文瀏覽:1

摘 要: 本文針對我國環境保護基層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分析了基層環保部門執法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并就此進行了探討,提出了提高執法效能的若干建議。通過分析解決問題,力求加大基層環保執法力度,促進環境保護制度的發展。

  摘要: 本文針對我國環境保護基層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分析了基層環保部門執法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并就此進行了探討,提出了提高執法效能的若干建議。通過分析解決問題,力求加大基層環保執法力度,促進環境保護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環保執法,現實問題,解決對策

  環境保護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今社會,是所有國家都普遍面臨的問題。在中國現有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鏈中,環境保護的問題日益突出,地方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所引發的問題頻發。環境管理的基層行政主管部門由于種種原因,在行使權利時總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目前,環境保護基層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地方經濟發展與保護環境之間的矛盾。二是環境保護立法的滯后。三是環保機關的部門設置和人員配置。四是環境違法案件處理流程復雜,審批困難。五是管理對象的分散和執行標準的不統一。鑒于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基層行政主管部門執法。

  一、預先設定相關政策,督促地方政府關注環保

  在環保和地方經濟的選擇上地方政府的搖擺不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要想讓地方政府做出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選擇,就要給他施以拖動力量,通過政策的方式強迫地方政府做出選擇。所以有關機關也正是從這點出發,設置了一些頗具影響力度的制度,為地方的環境保護保駕護航。例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區域限批制度就是比較有效的解決手段。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主要法律手段。這項制度能夠有效地防患于未然,在地方政府批準項目的初期就將環境問題預先加以考慮有效地防止了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項目上馬。環境區域限批制度是環保部于2007年1月推出的。這項制度可以說是向各級地方政府拋出了一枚重磅炸彈,真正讓環境保護問題擺在了地方政府的面前。限批令一出臺各個地方馬上都調整了相關計劃,一大批本已進入環保局環評階段的項目按照要求統一上報。與此同時,限批令也讓地方政府認識到如果舍不得某幾個企業的稅收,那么就會讓更多的項目無法上馬。這項制度的推行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地方經濟的增長、減緩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步伐,但是從更深層面來看,對于環境保護卻是非常有利的;從長遠來講,必然會為建立新型的產業體系從根本上破解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的矛盾提供新的選擇。

  二、明確責任,完善環保立法

  修改和完善現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構建科學完備的法律體系,注意國內環境法和國外環境法的接軌。首先,需要重新界定環境立法的范圍,建立廣泛意義上的環境法。要把我國環境立法體制中分散于個項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立法不協調交叉沖突的矛盾有效解決,應當由統一的機關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環境管理法規,確立個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和權限是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協調將各自的職責具體化。其次,建立健全環境立法重點是要加大對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我們應考慮:(1)在《憲法》中加大環境污染者的處罰力度。(2)盡快制定《侵權責任法》配套規定,更加完善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更好地調查處理污染糾紛。(3)在《刑法》中增設破壞生態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使環保刑事責任得到進一步地完善。加重刑事制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以震懾環境犯罪者。再次,擴大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侵權范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此外,還可以建立環境責任保險財務保障或者押金等責任保障制度,既可以加強生產者的責任感,亦有利于對侵害對象進行更有利的保護。

  三、合理分配行政權力,建立科學管理體制

  針對現行環境制度的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則性,在環境管理體制規定方面應當具體化詳細化。我國環境主管部門的職權規定雖然比較詳細,但其下屬部門的職責范圍沒有詳細規定,是分管部門的職責不能落到實處,在法律法規上找不到權力的依據。具體明確中央、地方、部門及個人的權利義務。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做到具體職責的有法有據。在此,建議賦予公眾一定的參與權。環境問題所造成的利益沖突最直接的承受者是公眾,因此由環境保護部門單方面決定環境事務是不明智的。各種利益的調和需要公眾的參與和公民環保意識的加強。環保部門在處理相關事務的過程中讓公眾參與其中,可以讓工作更透明,信息更通暢。這樣公眾的知情權得到了保護,也就使環境保護部門做出的決策獲得更大的支持。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公眾參與環境執法還能夠對環保機關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能夠督促環保機關廉政執法。

  四、賦予基層環保部門行政權力,簡化行政執法程序

  現行的環保法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權責不統一,且有限的行政處罰權也沒有必要的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導致執法力度不夠,且不能及時有效地達到最初處罰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體現環境保護行政權的威懾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既費時又不經濟,也難以提高辦事效率,并有可能會對環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為了樹立環保執法權威,嚴格環保執法,杜絕環保執法不作為現象,建議增加在環保執法過程中,必要時可采取行政強制手段等方面的條文或內容,真正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保一方環境安全的權力。

  在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全球的共同目標的時候,我們國家對于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相協調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這就對環境保護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層環保部門應當在這場社會經濟轉型中承擔起更大的責任,成為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的推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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