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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綠色礦山建設的企業行為邏輯

發布時間:2019-04-20所屬分類:科技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綠色礦山建設應遵循企業行為規律。傳統理論認為,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缺乏治理環境的積極性。政府往往將環境成本納入企業生產成本,并通過庇古稅、押金、禁令等手段來迫使企業進行環境治理。波特假設認為,企業積極遵守政府規制,可以獲得規制收益,

  摘要:綠色礦山建設應遵循企業行為規律。傳統理論認為,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缺乏治理環境的積極性。政府往往將環境成本納入企業生產成本,并通過庇古稅、押金、禁令等手段來迫使企業進行環境治理。波特假設認為,企業積極遵守政府規制,可以獲得規制收益,從而實現“雙贏”。文章根據環境治理的兩大政策分類,梳理了綠色礦山建設發展的國際政策脈絡,指出礦業企業可以通過恢復治理地質環境,主動建設綠色礦山,實現“波特假設”。從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企業恢復治理環境最優模型出發,討論了綠色礦山建設在循環經濟、利益調配、零和博弈三個層次的成本收益特點,提出了基于三個層次的制度建議。

  關鍵詞:綠色礦山,企業行為,生態文明

資源與產業

  1礦山企業治理環境從“被動”到“主動”的理論和實踐轉變

  1.1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被動治理環境

  一是“理性人假設”認為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理性人假設是西方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每個市場主體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所有廠商、個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每個人都從利己的目的出發,而最終全社會達到利他的效果。正如亞當·斯密指出的那樣,“我們的晚餐并非來自屠宰商、釀酒師和面包師的恩惠,而是來自他們對自身利益的關切。”

  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是被動的環境行為主體。礦產資源開發必然擾動環境。二次工業革命前后,美國西部大開發的淘金潮導致其西部地區現在還遺留大量的“鬼鎮”。此外,美國國家公園區域內還有3萬多塊礦業廢棄地有待進一步修復治理。外部性理論假定,企業的私人邊際成本低于社會邊際成本,企業治理環境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因此,基于利益最大化的企業是被動的環境行為主體。企業破壞生態環境是其外部性的表現形式之一。

  三是政府通過控制和激勵兩類手段推進企業治理環境。隨著生態環境經濟學發展,環境治理的經濟制度逐漸被歸納為兩大類:控制和激勵。控制手段是指政府通過立法或制定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環境規制的目標、標準,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企業遵守,對于違反相應標準的企業進行處罰。主要包括禁令、標準、配額、責任、分區等[1]。

  激勵手段則往往更強調使用市場手段,如稅費、補貼、押金—返還、排污權交易、創建產權等。阿瑟·庇古(ArthurPigou,1924)針對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辦法是通過收稅,即政府的環境規制來解決外部性的問題。而科斯(Coase,1960年)則指出通過市場的手段來解決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外部性問題,并以此衍生了以排污權交易為代表的一系列基于市場的環境政策。

  但是,無論是基于政府環境規制,還是企業市場調節的環境政策理論體系,其對企業環境行為的分析仍然是建立在企業不關注環境狀況的理論假設上的。而事實上,企業對政府環境政策的響應是多種多樣的。這種響應既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甚至是對抗性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表明,企業在一定的政策條件下可以主動治理生態環境。四是應用激勵性手段嘗試調動企業治理環境的積極性。

  在環境政策中,控制手段往往是基礎性手段,而激勵性手段往往根據各種客觀情況(信息不對稱、政府執行力、環境產權市場化程度等)的不同而得到廣泛的應用。激勵性手段因其高效性而獲得許多政府的采用。對激勵性手段的歸納,本身意味著企業是可以被調動積極性來主動承擔治理環境主體責任的。

  1.2有效的環境規制可以推動企業積極治理環境

  一是波特假設認為企業積極治理環境可以獲得競爭優勢。波特(Porter,1991)認為:“恰當設計的環境政策可以激發創新與生產效率收益,相對于不受規制的企業,這可能會導致絕對優勢。”[2]這種優勢主要來自于“創新優勢”與“先動優勢”。因為創新能力強的企業,國際競爭力也強。由于信息不對稱,在現實中存在著大量未利用的創新機會[3]。但是,企業獲取創新機會的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別。

  二是企業積極治理環境可以實現政府和企業的雙贏。在波特假設中,企業遵守環境規制,增加成本滿足了政府的政策要求,也會因此贏得政府的規制收益。因為環境規制本身起到了市場壁壘的作用。該觀點也被稱為“雙贏理念”,即環境規制與企業競爭力之間的雙贏。雙贏模式后來研究表明還要加入居民環境偏好這一因素,即是三個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三方面互相聯系,互相促進。礦業企業地質環境治理在許多方面也呈現這一環境行為的特點。

  1.3國際礦業綠色發展也是從被動到主動的轉變

  一是國際礦山環境治理從強制開始。1900年以后,礦區生態治理逐步得到美國、德國等完成二次工業革命的國家的重視。1950年,德國北萊茵州頒布《萊茵褐煤礦區整體規劃法》,強制進行礦區環境治理[4]。1977年,美國出臺《露天采礦控制與復墾法》,礦山生態復墾等強制政策得到廣泛的實踐應用,并快速在國際礦業界形成潮流。

  二是行業激勵的主動治理理念逐步興起。美國礦業管理局從1986年開始設立礦山環境恢復模范煤礦獎,1992年設立杰出成就礦業公司獎。這兩個獎項的設立,是為了鼓勵礦業公司進行積極的礦山環境保護及成功復墾技術的交流與轉讓[5]。

  三是綠色礦業理念逐步樹立。幾乎是在中國提出綠色礦山建設的同時,加拿大和芬蘭提出綠色礦業理念。2009年,加拿大提出“綠色礦業”的理念,以創新減少廢物,推進廢物利用,確保水凈景美,生態健康;并出臺了“綠色礦業倡議”,包含五個研究和創新的主題,即潔凈水、礦業環境管理的最佳實踐、采礦和選礦的能源效率、北部礦產開發、礦產提取創新。

  2011年,芬蘭開始實施《綠色礦業計劃(2011—2016)》研究專項,目的是通過新技術、新方法來實現5個方面的突破,即實現材料和能源的高效利用、保證礦產資源未來需求的可得性、最大程度地減輕對環境和社會的負面影響、提高工作和組織管理實踐水平、確保礦山閉坑后的土地可持續利用,致力于使芬蘭成為全球負責任的綠色礦業先驅。

  1.4綠色礦山建設初始體現自愿協議(VoluntaryAgreements)的政策特點

  自愿協議,是企業承諾“自愿”達到比法律或政策要求水平更高的政策績效,以前主要體現在環境治理領域,此后將延伸到節能管理、勞工待遇、社會責任等領域。自愿協議本質上是一種企業積極開展公共治理行為的表現。

  當前自愿協議主要集中在歐洲和美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歐盟的“EMAS”計劃、英國“BS7799”、美國的SA80OO“社會道德責任標準”、30/50、綠色照明、責任關懷和XL計劃、石化系統的“HSE”體系等等[6]。自愿協議可以歸納為三種:第一種是企業和行業主動出臺協議,行業自治,政府不強制;第二種是行業與政府談判,達成某些公共治理協議;第三種是政府設計協議,企業遵守有利可圖,企業自愿參與。我國綠色礦山建設從企業自律到部門倡導,具有自愿協議的政策特點。

  2我國綠色礦山政策與政府規制

  綠色礦山的本質是礦產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綠色礦山是近10年左右興起的,但是討論綠色礦山的政策要從改革開放以來的礦業發展背景來展開。

  2.1改革開放初期的主要矛盾背景中,礦產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走的是“先破壞,再治理”路子

  一是社會主要矛盾決定了礦業主要矛盾。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礦產開發領域供需矛盾仍居主要地位,礦產開發的生態環境承載力尚有較大空間,所以這一矛盾未得到凸顯。礦業矛盾主要有供需矛盾、秩序矛盾、安全生產矛盾、社區矛盾和生態環境矛盾。當前,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礦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必然發生變化。改革開放前30多年的矛盾主要是供需矛盾、秩序矛盾、安全生產矛盾的交互演化。

  當前礦業矛盾則主要是供需矛盾和生態環境矛盾的交互演化[7]。

  二是改革開放以來,對礦山地質環境管理欠債較多,礦產資源治理體系存在不足。據方克定先生統計,近40年來,我國累計采出近1000億噸煤炭,生產1000億噸水泥,近20年每年挖出1000億噸礦石,對生態環境帶了巨大的擾動。同時歷史遺留未恢復治理的礦區面積達到220萬公頃,壓力大。我國資源環境承載力已經遇到“瓶頸”,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向綠色發展方式轉變需要加強。

  三是傳統以行政治理為主的治理體系亟需完善。礦產資源法中關于礦山環境治理有原則要求,相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建立了6項管理制度。其中,礦產資源勘查采礦許可證審查制度、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保護治理與利用方案制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這五項制度都是準入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是押金—返還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調整為基金后,則不再具有押金性質。準入制度一般被認為是控制性制度,押金—返還制度一般被認為是激勵性制度。整體看,強制性制度較多,激勵性制度相對較少。

  2.2綠色礦山建設是生態文明理念的行業注解

  綠色礦山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理念。2008年底,《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將綠色礦山建設格局作為規劃的重要目標。2010年,原國土資源部正式印發《發展綠色礦業指導意見》。2012年,黨的十八大進一步將生態文明上升到新的高度。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正式將綠色礦山寫入中央文件,標志著這項工作從企業自律到部門倡導,最后上升為國家戰略,中央做出重要部署[8]。2017年,黨十九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的千年大計。

  同年,六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推進綠色勘查開發。綠色礦山建設應實現政府規制和企業積極環境行為的二元互動。有無相生,長短相形,難易相成。要促動企業的積極環境行為,必須給予一定的壓力,為企業積極的環境行為創造動力環境。一方面要堅持嚴格的地質環境規制,保證政府規制的壓力,通過命令控制式工具,使企業感受到壓力;另一方面,實現企業積極環境行為的激勵相容,擴大企業積極環境行為的政策收益,使企業積極環境行為的收益變成市場收益+政府收益。

  2.3企業主動建設綠色礦山可以獲得多項收益

  一是企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降低政府規制風險。嚴格的環境規制,使企業認為自愿遵循環境政策可降低法律成本,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國際社會已制定簽署了180多項與環境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協議。當前國務院環境保護督查、綠盾行動等各項環境治理行動給礦山企業帶來極大的壓力。礦山企業積極主動建設綠色礦山相較于消極應對政府規制,更有利于避免處罰,降低企業的成本。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自2006年部分地區逐步推進煤炭礦山兼并重組以來,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提高環境治理水平、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持續快速提高地方的最低礦山生產規模,從9萬噸到15萬噸,再到30萬噸,再到45萬噸,再到60萬噸。不少緊緊圍繞政府要求的企業,剛剛通過技改達到標準,政府要求又提高了,幾年一直生產不了。這引起了企業的資金鏈風險。但是如果企業一開始就以高標準開發,反而可提前享受到市場紅利。

  二是企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更容易獲得政府補貼。當前綠色礦山有直接補貼,如可以獲得優先協議出讓礦業權,以及用地、財政、金融等各類補貼措施。此外,還有機會獲得間接補貼。我國曾經有系列補貼,如老舊礦山深部勘查補貼、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礦山、節約集約模范縣市評選等。綠色礦山建設往往和這些補貼政策相關聯。

  三是企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可以獲得經濟收益。綠色礦山建設可以獲得資源能源成本的節約、廢水廢石再利用的收入、煤矸石回收利用、尾礦的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收入。

  3綠色礦山建設的三個成本收益層次

  礦山企業的地質環境治理有三個目標層次,具備三個成本收益特點。借鑒張嫚(2006)引入的最優污染控制模型[9],應用調整為“綠色礦山建設的最優地質環境治理模型”,邊際成本線向右上方傾斜反映了恢復治理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MPB線代表恢復治理的私人邊際收益,MSB線代表恢復治理的社會邊際收益,MPB和MSB線向右下方傾斜反映了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邊際收益的遞減特征。MSB線高于MPB線,表明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在實現負外部性內部化的過程中,社會所獲得的收益要高于礦山企業的私人收益[10]。礦山企業地質環境治理的邊際收益小于社會在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中的邊際收益,所以,企業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最優水平小于社會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最優水平。

  因此,企業的綠色礦山建設至少有三個目標層次:第一,實現企業最優治理水平,OC段的恢復治理行為;第二,實現社會最優治理水平,CD段的恢復治理行為;第三,實現地質環境完全治理,為DB段的恢復治理行為,即零排放。三個層次對應著恢復治理目標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故企業在實現這三個恢復治理目標時,其動力逐步降低。

  4需要進一步把握的幾個問題

  4.1綠色礦山建設要把握供需矛盾和生態矛盾的平衡

  綠色礦山建設會提高行業成本。我國要實現14億人口的現代化,要超過現在已經實現現代化的發達國家人口數量的總和,在全世界沒有先例可循,必然消耗海量資源。同時,由于中國對大宗礦產的巨大需求,許多低于國際一般品位的礦產在中國都有經濟開發價值。低品位礦開發往往要支付更大的環境成本。以鐵礦為例,2006—2017年,我國鐵礦礦山采出品位總體呈下降趨勢。同時露天鐵礦的剝采比隨著鐵礦石價格波動而波動,鐵礦石價格提升則剝采比隨后提升,鐵礦石價格下降則剝采比隨后下降。因為較高的礦石價格使得更低品位的礦產開采有利可圖,但也產出更多的廢石和尾礦。綠色礦山建設將對部分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的經濟可供性產生影響。

  4.2把握綠色礦業從行業治理到行業準入的轉變

  一是新建礦山企業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實際上變身礦山準入,F許多省份對于新設采礦權原則上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由于綠色礦山的建設標準要高于法律規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標準,這實際上提高了準入門檻,建議由各地自主把握。

  二是對于已經建成的礦山,仍然要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通過激勵性政策措施,使礦山企業逐步向綠色礦山標準靠攏。因為隨著生態環境保護規制加強,政府規制的政策壓力在不斷加大,超越法律要求,提高已經建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標準,容易引發礦業矛盾。

  三是應配套礦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相關措施。企業建設綠色礦山往往與履行社會責任交織在一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需要法律法規支持[12]。當前一半以上的上市礦業企業已經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呼吁完善稅費政策措施,使社會責任支出列入企業成本,降低政策風險。

  參考文獻

  [1]姚華軍,朱清.關于地質環境保護經濟制度體系的探討[J].資源與產業,2011,13(2):

  [2]PORTERME.America'sGreenStrategy[J].ScientificAmerican,1991,264(4):168-170.

  [3]余瑞祥,朱清.企業環境行為研究的現在與未來[J].工業技術經濟,2009,28(8):2-6.

  [4]胡煒,魏本寧,趙江濤.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管理制度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礦業,2011,20(S1):133-136.

  [5]李虹,王永生,黃潔.美國礦山環境治理管理制度的啟示[J].國土資源導刊,2008(1):76-78.

  相關刊物推薦:《資源與產業雜志》創刊于1995年,本刊為雙月刊,主編:帥開業。國內統一刊號:CN11-5426/TD,國際刊號:ISSN1673-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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