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2-06所屬分類:科技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工傷保險是國家立法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可以保障職工的權益,分散企業風險,保障企業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不斷探索和完善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系統,這是企業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客觀
工傷保險是國家立法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可以保障職工的權益,分散企業風險,保障企業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不斷探索和完善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系統,這是企業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下面文章就主要針對當前工傷保險管理中的問題展開研究,并且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和建議,希望為以后的國有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提供幫助。
關鍵詞:國有企業,工傷保險,社會保險
一、前言
工傷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職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和地點相關,而職業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環境、接觸有毒物質的標量和時間有關。我國從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開始,到2011年1月1日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目前已形成了工傷預防、賠付和康復相結合的新模式。
在現代化企業的運行和管理中,加強對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監管和運行,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2]國有企業作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加強工傷保險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設,能夠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作為一項國家立法的強制性社會保險,企業工傷保險在保障職工權益、分散企業風險、促進企業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規,不斷擴大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和加大監管處罰力度,在工傷制度體系化、工作流程化、待遇標準化、醫療規范化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使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取得長足發展。但由于工傷保險自身的特殊性等原因,企業的工傷保險管理仍面臨諸多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
二、國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的結合還不夠緊密
工傷保險制度發達的國家把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預防緊緊結合在一起。例如,德國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就將工作重點放在了事故預防上,盡最大努力提供職業康復和就業幫助,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撥出?钣糜诼殬I康復和工傷預防事業。而在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資金的比例,存在重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和康復的傾向,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
(二)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還不夠健全
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不健全主要體現在相關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還不夠合理、相關的宣傳工作還不夠到位等方面。雖然工傷保險已經存續多年,但仍然存在法律條例不夠完善、配套實施細則不夠健全,在實施過程中容易造成一定操作困難。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工傷認定辦法等相繼出臺并不斷改革完善,工傷保險覆蓋面顯著擴大、工傷保險待遇顯著提高,工傷認定更加人性化。我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框架逐步形成,工傷保險長期存在的諸多問題得到進一步改善。但是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既不會像生產經營那樣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同時也不會像安全生產那樣產生直接的經濟損失,部分企業尤其是基層單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沒有開展有效的宣傳教育活動。
工作量較大、人員配備不足等因素的影響,開展大型、深入持久、廣泛的工傷保險宣傳工作比較困難,導致企業和員工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足,損害了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再者,從費率機制上看,我國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上尚未建立綜合量化指標與費率浮動之間的科學系數關系,同時差別費率制定不夠科學,差別費率檔次劃分較少,沒有按事故發生的概率及不同行業的特點確定費率,不能起到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
(三)工傷認定的取證還存在諸多困難
職工或企業進行工傷申請后,應調查每起事故,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核查。而在日常工作中,在調查核實一些復雜的案件時常常會遇到一些困難,比如缺乏第一手資料或者無法證實第一手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豆kU條例》雖然明確規定了在工傷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時其他部門有予以協助的義務,但由于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往往難以取得有效協助。此外,由于認定工傷后賠付標準相對較高,導致一些單位和個人往往愿意舉證職工受傷為工傷,有的甚至不惜偽造證據,這也給平時工傷事故的調查取證帶來了諸多困難。
三、完善國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對策
針對以上國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法規制度
目前,雖然國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但工傷保險仍然停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層級低。建議出臺相應的工傷保險法和配套的細化的制度。比如在如何界定工傷方面,應有更科學合理、更細化的相關制度。既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工傷員工的切身利益,又能有效防范工傷認定擴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1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的規定有待商榷。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但限制在48小時之內。其科學性存有質疑,有待完善。是不是應該更多地關注突發性,而不只是限制在這樣一種剛性的時間上,工傷保險應當立法先行,堅持走法制化的發展道路。要進一步在工傷認定、工傷保險繳費、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等方面以法律形式進行規范。要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憲法》《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盡快制定工傷保險配套法律,以提高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與執行力度,促進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全面落實。
(二)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工作
針對部分企業和員工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出現瞞報、遲報工傷等問題。
一是要加強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對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和廣大職工對工傷保險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使更多人了解工傷保險制度,為工傷保險制度的深入落實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3]利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和載體開展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工作,如運用電視臺、廣播進行宣傳,建立公眾號,及時發布工傷保險法規、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工傷保險知識問卷、答題,印發宣傳手冊等。把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法規制度納入企業員工日常培訓考試中。
二是企業要加強對工傷事故的統計與分析,不回避責任和矛盾,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學會規避風險,降低成本。三是落實責任,加強管理。對瞞報、遲報、謊報工傷事故等嚴格責任追究,使瞞報、遲報、謊報工傷事故的當事人、負責人受到嚴厲處罰,防范瞞報、遲報、謊報工傷事故的歪風。
(三)進一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從事后補償向積極的事前預防轉變
建立預防機制是工傷保險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從生產安全到生命安全理念的重大轉變,也是工傷保險政策最大目標的轉變。一是強化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意識,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大投入,利用好工傷預防資金,強化科技保安,利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減少工傷事故,降低職業病發病率。二是充分發揮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的導向作用,嚴格對事故責任人、有關負責人以及瞞報、遲報、謊報工傷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三是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發揮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的杠桿作用,調動企業改善員工勞動環境、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積極性。
四、結語
不斷完善企業工傷保險法規制度建設體系,加強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從事后補償向積極的事前預防轉變,既是促進現代化企業建設和發展,有力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規避和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企業和個人經濟負擔的現實需要,同時也對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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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素紅.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常見問題及建議探析[J].人才資源開發,2017,25(2):136-137.
[5] 李麗紅.公司職工工傷保險常見問題及建議探析[J].人才資源開發,2017,36(2):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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