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3-28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經濟論文"宋朝財政危機與地方行政關系研究基于人戶逃移政策的執行分析"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宋朝財政危機與地方行政關系研究基于人戶逃移政策的執行分析"論文的版權,不能夠完整瀏覽…… [申請瀏覽] 制,但基于不同的政治、經濟形勢,取得的成效也有
經濟論文"宋朝財政危機與地方行政關系研究基于人戶逃移政策的執行分析"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宋朝財政危機與地方行政關系研究基于人戶逃移政策的執行分析"……
制,但基于不同的政治、經濟形勢,取得的成效也有所不同。
對于人戶逃移的政策控制,宋朝政府在漢唐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就荒政而言,宋朝的災前預防、災后救濟與安置措施已相當完善。從實踐情況來看也是富有成效的,較好地實現了社會控制。因此,“兩宋兩三百年間,沒有出現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頗富成效的社會救濟應該是一個重要原因”[’〕同時,宋朝政府在政策上對財賦較為重視,無論是芳生人戶逃移之前的災傷娠濟、賦稅倚閣鐲免,還是協戶逃移之后的“申逃”、招誘逃移歸業、招佃逃田、翅田拘籍系官經營等措施,都充分體現了朝廷在人廣逃移政策的執行過程中對財政支出與賦稅損益的老慮。而且,基于時局與財政形勢的變化,中央政府又人戶逃移的控制措施不斷進行調整,日趨細化和失善。對此,陳明光先生在《宋朝逃田產權制度與地方政府管理職能變遷》一文中從逃田產權制度的角度做了很好的論述,認為宋朝相較于唐五代而言有靜的特點。一是更加法制化,制定了“逃田法”、“遠年無案籍逃田法”、逃田“請佃法”等專項法規,并經常以詔救的形式對這些“常法”進行臨時調整。官府在處理逃田產權時,更加注重以法律文書或官府文豐為據。二是制度更加細化,對逃亡原因不同的逃戶,其土地所有權的保留期限、復業后的收益權等有不同規定。三是制定和調整政策時對財政的考慮更力「突出,更多地采用田賦減免措施,以調整逃田收益權在官民之間的分配。四是南宋時進一步加強了劉“請射”或“權佃”逃田者的權益保護,同時,中央對地方政府實施逃田產權制度的職責規定更加明確f 270
兩宋時期,中央通過路、州、縣三級行政建制,對地方進行管轄和控制。范祖禹《上哲宗乞行考課監司郡守之法》稱:“本朝之法,上下相維,輕重相制,建置之道,最為合宜!虮O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郡(州),縣令付以一縣,皆與天子分地而治!遍](卷72《白官門·考課》)基于這種行政建制,中央行決策之權,地方負執行之責。因此,宋朝中央政府制定的對人戶逃移的控制政策,無論是發生在人戶逃移之前的災傷娠濟、賦稅倚閣鐲免,還是人戶逃移之后的“申逃”、招誘歸業、招佃逃田、逃田拘籍系官經營等,都必須依靠地方政府的貫徹執行?偟膩砜,地方政府在貫徹執行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宋朝財政形勢的變化極大地制約著地方行政,因而影響了執行效率,出現了不少弊端。
二、宋朝財政危機的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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