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20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
摘要: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關鍵詞:納稅制度,稅收措施,稅務論文發表
根據稅法具有原則性、固定性的特征,從稅法體系上講,稅法不一定能包羅萬象,且涉及的具體涉稅事項又是十分復雜的,因此在原則性與固定性之間就可能產生不一致性;而從稅法的穩定來說,稅法不可能朝令夕改,由于現實經濟狀況變幻不定,對稅法修補需要有一個時間過程,這就為"節稅"提供了可能性與現實性。我們通過對日常發生、接觸的案例進行分析:首先可以充分為您分析、合理利用各稅種的優惠政策,其次,可為您的企業財稅狀況進項診斷,并在低稅率和高稅率之間為您找到合理的"節稅"空間,最后針對各稅種特點和您企業的實際情況,規范賬目,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納稅環節等。
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于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批。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納稅擔保制度是民法的債權保障制度在稅法中的引入,是現代各國稅收立法上普遍采用的一項稅收保障制度。近年來,我國稅法理論界越來越傾向于將稅看成一種公法上的債,因而將民事法律上與債有關的制度,尤其是債權保障方面的制度應用于稅款征收中,擔保制度就這樣進入了我國稅款征收制度中。我國在1993年發布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2條中就規定了納稅保證金制度。2001年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和2002年公布的實施細則用更多的法條規定了擔保在稅收征納中的應用及相關制度,是稅法理論的一個重大突破,體現了近年來我國稅法理論界辛勤工作的成果。是公法社會化活動的組成部分,對稅款的征納應當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制約了納稅擔保制度的實施及其作用的發揮。
納稅擔保制度在稅收征管法中的確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有重要意義。
首先,納稅擔保制度的確立從理論上突破了原有公私法的界限,發展了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理論。此前,我國稅法理論界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傳統上,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和國家分配論,學者們認為稅收就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以保證其強制、固定、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的法規范的總稱。根據以上理論,稅收法律關系被理解為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征稅權的行使與納稅義務的履行就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這種稅收法律關系具有鮮明的公法性質。然而,近年來,有的學者借鑒西方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對稅收本質的論述:交換說和公共需要論,指出作為公法的稅法與作為私法的民商法之間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以至于稅法與私法本質上應為統一的。并進而提出“在內涵稅收法定主義之法治的憲法理念下,相對于民商法是從橫向上對財產權和經濟關系的平面保護-‘第一次保護’而言,稅法其實是從縱向上對財產權和 經濟關系的立體保護-‘第二次保護’,是一種更高層次、更重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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