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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與會計投稿論述當下財經管理的新發展管理模式

發布時間:2014-11-28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完全按照遵守相關的會計規定,在基建財務管理方面,與其他賬目整合在一起,存在亂攤成本的情況。外接、擠占以及挪用和節流資金的現象比較嚴重,有些單位超范圍和標準的進行預算和概算,非法挪用資金,導致成本增加。本文選自:

  摘要: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完全按照遵守相關的會計規定,在基建財務管理方面,與其他賬目整合在一起,存在亂攤成本的情況。外接、擠占以及挪用和節流資金的現象比較嚴重,有些單位超范圍和標準的進行預算和概算,非法挪用資金,導致成本增加。本文選自:《審計與理財》辟有審計、理財的專家視點及“財經論壇”、審計現場、政府、企業、個人的理財平臺、審計財經業內人士的“工作茶座”、展示廣大讀者文化素養的“文苑”等十多個欄目,是廣大審計人員、財經院校師生及行政和企事業單位領導、財會和從事經濟管理、經濟監督、經濟研究等廣大讀者了解審計信息,交流審計與理財工作經驗以及探討審計和理財理論的園地,增長知識的良師益友。

  會計科目設計比較簡單,使用不準確,有的單位把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采用流水賬的形式進行記賬,不能有效滿足成本核算需要。另外,在有些單位中,預付工程款與應付工程款不一致,掛賬現象比較嚴重,不能真實的反映資金流動情況。

  根據頒布的會計準則,同時要結合建設單位實際的情況,考慮基建會計制度及財政部制定的辦法等相關的規范和要求,建立適合本企業發展的財務管理制度。同時,對建設資金要建立專戶存儲制度,專用的轉款要進行有效合理的預算管理;對工程款的支付要嚴格把關;還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正確處理工程的結余資金,要交回投資方或者歸還貸款,對于最后結余資金,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相關的規定合理使用資金;還要建立起嚴格的審計及批復程序。

  “在建工程”明細科目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企業依據設計及概算書的內容,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設置,“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待攤”以及“其它方面”的投資。對于三級以上明細科目,依據初步設計及概算書的內容,按子項層次、按單位工程設置清楚,科目編碼中間要留有余地,保證能夠正確反映資產、負債的價值,不低計也不高估資產、負債的價值。

  在會計核算中,為了有效避免會計準則核算過粗,從而導致編制報表時取數難的缺陷,企業可以采用增加輔助或者備查賬簿登記的形式,不斷有效提高建設項目會計信息的質量。

  要加強對基建財務管理,不斷提高投資效益,推進制度體制創新,不斷建立健全相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實際建設過程中,要完全按照會計準則和基建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合理的投資和核算,保證基建項目能夠順利完成和進行。

  基建會計制度作傳統的會計核算體系,具有很強的獨立性,這是我國會計核算制度的重要特征。在建國后的計劃經濟年代,國家興辦的企業是國營企業,就制定了《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家又推行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結合的方針,國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相應的出臺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在上世紀80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提出,對企業的會計制度進行了改革,基建跨級制度的存廢被首次提出;從1992-1993年,國家頒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簡稱為“兩則”,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了深層次的改革,從中透露出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基建制度逐漸進行并軌的思想,通過對財務通則和財務制度設計的改革,可以有效的改變過去的基建財務和生產經營財務各自設置的辦法,從而明確了企業作為投資的主體,將基建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統一納入到企業的管理范圍內。在進行準則規定時,明確了在建工程支出內容,就是對企業基建會計業務處理的設置。1993年,財政部印發了《建設單位若干財務問題的處理辦法》,要明確投資的責任,按照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實現企業和行政事業改革一體化管理。1995年,財政部頒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和生產企業會計合并的,要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不執行剛頒發的制度。1997年,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財會制度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頒布和出臺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以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根據這三項規定和準則,要求事業單位要結轉自籌基建項目,需要事業單位執行專門的基建會計制度;這次財會制度改革雖然沒有直接消除事業單位基建會計制度,但是在實際過程中,基建會計制度已經慢慢的被忽視,導致這項制度嚴重落后于實踐,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自1998年以來,國家通過積極的財政金融政策,發行國債等,促進基礎設施建設,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給基建財會制度帶來巨大的沖擊,主要表現在基建會計合并還沒有完全實現,合并后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設計的方案還不夠成熟;同時,大規模的投資和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需要更為規范的管理核算,新制度、新理念和新知識對基建管理人員提出更高的標準和要求。關于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各種新觀點不斷出現,是進行合并還是進行修訂然后革新,導致基建會計制度改革困難重重。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還沒有徹底的擺脫基建會計制度,在進入到2000以后,由于內部控制弱化、違法亂紀問題比較嚴重,國家認識到其危害性,于是相繼出臺了相關的制度和規定,比如要加強對公路、鐵路、民航以及水利和衛生部分的基建財務會計的管理,強化對財務的管理和核算。在大的環境和條件下,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又開始推行基建會計制度。2006年,國家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及會計政策變更。2013年1月1日,事業單位開始執行財政部新修訂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并在資產構成項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為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會計“大賬”提供了依據。

  新的會計準則實用于大中型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央企業、城市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以及大中型企業的都要推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于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以及不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小企業推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在通常情況下,基于企業執行新準則的情況,企業的建設項目屬于擴大再生產,要不要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主要是看項目基建資金的來源,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如果投資資金來源屬于自籌或者是貸款,就可以尊者執行國家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可以不執行基建財務制度;另一方面,項目建設的資金如果來源于權益性投資。例如:國家和地方上的財政撥款,會計核算應遵守并執行基建單位會計的制度,同時要和生產經營會計核算分離。只有等到整個建設項目完工,通過竣工驗收后,才可以交付財產,然后退出基建核算,其中建設項目的財產轉入企業的資產,就會相應的增加企業所有者權益。因此,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對于取得國家和地方預算撥款企業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對于資金的核算要與企業單位的正常核算分離,年度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單獨向財政部門編報規定的基本建設報表。工程竣工后,還要編制決算報告,只有經過相關單位批準后,才能轉到企業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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