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9-27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由于會計審計工作自身的獨立性所以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并依法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才能有效保證會計審計工作的權威性與公正性以及保證審計組織更好的行使審計監督權。 首先在下達審計通知書時,審計機關要在實施
摘要:由于會計審計工作自身的獨立性所以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并依法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才能有效保證會計審計工作的權威性與公正性以及保證審計組織更好的行使審計監督權。
首先在下達審計通知書時,審計機關要在實施審計三日前,由審計組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通知會計責任的雙方,主送被審計單位,還要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同時,通知書還要明確對雙方必須審計的事項。并明確指出由被審單位或會計核算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其次實施審計并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對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其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需要由被審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會計中心主管會計共同作出書面承諾。對被審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特別是審計評價,必然涉及到被審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因此,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單位意見時,還必須同時征求會計核算中心的意見。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其共同的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
最后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要分別情況再進行處理。審計意見書市對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對情節顯著輕微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予以指明并責令自行糾正。審計意見書需要有一定的分析使意見書具有一定的指導與規范作用。
審計決定是指審計機關在審定審計報告后,依據《審計報告》中所列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文書。“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是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具有實行懲戒與教育的直接效力。
出具審計意見書,既要對被審計單位保證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全面、完整的會計責任進行評價,又要對會計核算中心工作真實、完整的會計責任進行評價。因是對兩個客體同一審計事項的審計,只需出具一份審計意見書,分別評價雙方的責任,在主送被審單位時,要抄送核算中心。審計決定書具有它的特殊性,原則是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對被審計單位要體現既對事又對人,在處理處罰單位的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屬會計核算中心失誤的只對人不對事,主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所以審計決定只對被審計單位下。但要抄送給會計核算中心,由會計核算中心配合落實審計決定。對會計核算中心不按規定辦理,審核把關不嚴,出現重大失誤的,對會計核算中心的主管機關下達審計建議書,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