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26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傳統文化是法治現代化的內源動力。中國的法治現代化過程不僅僅是立法、執法和法律制度的變革過程,從本質上也是在揚棄傳統法律文化價值基礎上的法律文化的重構過程。在法治現代化過程中,必須客觀地看待中國傳統文化。 《政法論壇》一直被列為中文核心
摘要:傳統文化是法治現代化的內源動力。中國的法治現代化過程不僅僅是立法、執法和法律制度的變革過程,從本質上也是在揚棄傳統法律文化價值基礎上的法律文化的重構過程。在法治現代化過程中,必須客觀地看待中國傳統文化。
《政法論壇》一直被列為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躋身“首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2002年蟬聯“第二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并獲北京市十佳社科學報第二名!墩ㄕ搲愤是全國高校學報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高校學報研究會副理事長單位。常務副主編陸敏編審2002年榮獲“全國高校社科學報優秀主編”稱號。 《政法論壇》得到多方好評,一直受到立法、司法、執法、教學、理論工作者的關注,所反映的研究成果,或被吸收到新編教材中,或被立法機關和政法部門援作工作參考,或榮獲各級優秀論著獎,并為《新華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校文科學報文摘》所摘引。許多機關和高校對本單位在《政法論壇》發文的作者予以重獎,并作為職稱評定的依據。
一、儒家文化的內涵
(一)德主刑輔、出禮入刑的指導思想
孔子在《論語 為政第二》中曾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禮,作為一套有著深厚淵源的道德原則,作為人們一貫奉行的行為規范而存在。中國古代社會是典型的宗法和君主專制社會,作為正統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文化曾長期占據統治地位。儒家的 “禮”作為社會行為的根本準則,“出禮入刑”、“德主刑輔”等思想使法律成為儒家倫理教化的補充和附屬。從本質上,禮治所體現的乃是以宗法家族為本位的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家族、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圖式。在禮法的關系上,禮是法之體,法是禮之用,禮主法輔;以禮率法,出禮而入法。強調道德教化作用為主,法律強制為輔,主張“禮治”、“德治”、“人治”,輕視法律的作用。道德規范對法律世界介入非常廣泛,道德上的要求與法律的設定精神是相契合的,觸犯法律的行為必然是不道德的;有悖道德的行為則也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為。德治成為衡量和評判全部法律制度的價值尺度。從而導致了民眾對法律的不信任,影響法律權威和機制的建構,動搖了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地位,從而最終導致了人治主義在傳統中國幾千年的統治。
(二)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人治主義
在中國傳統社會里,皇權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從屬于皇權的絕對神圣性。在權力與法律的關系上強調權力大于法律,主張權力是法律產生的依據和法律存在基礎,法律受權力的支配和制約,是實現君主個人專制的工具, 傳統中國未能出現在西方政府形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法律制約。“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和基本原則就是“親親”和“尊尊”,宗法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和影響著整個社會,形成了“君君、臣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嚴密的君臣等級體系。在這樣一個嚴密體系里,臣民服從的不是法律,而是權力。這種法律文化培育了臣民意識、權力崇拜和官員的治民思想。在中國長達數千年的封建社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種政治格局造成了人們普遍存在的權威主義的思維習慣,百姓普遍形成了崇圣上,向君主求是非,抱著對圣王明君的期待心理。
傳統的中國一直是處在自然經濟一統天下的局面下,自然經濟的典型特征是經濟在以人的依賴關系所組成的單位內獨立進行的,因而產生出人與人之間的依賴關系。并衍生出儒家禮教的家族本位價值取向。它建立在古代宗法結構基礎上,其目的是為了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尊卑有序的社會秩序。整個社會奉行義務本位,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受到壓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被忽視。其法律精神蘊含著對平民大眾自主權利的否定、壓制乃至剝奪。在這種禮治秩序下,個人不是獨立存在的實體,而是社會性的存在物。社會個體的思想、感情、態度、行為與個性,都被置于家族綱常名教的規范體系之中。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定一般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從個人的權利義務出發,來維護某種社會秩序。在這種社會氛圍里,個體的獨立性相應的會存在缺失,人們相互間的依賴關系成為其物質生產的社會關系的共同特征。個人要想擁有權利,就要靠自身在社會中具有怎樣的身份,或占有怎樣的社會地位;要靠自己對某種職責和義務的充分履行,還要靠主體對倫理綱常的認同。個體既渺小又無足輕重,這就造成了人們對自身權利意識的淡薄。
(三)以“和合”為最高價值理想
儒家哲學最高標準的“和諧”是整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最高價值理想。“和合”是中國文化的精髓,亦是被各家各派所認同的普遍原則。無論是天地萬物的產生,人與自然、社會、人際關系,還是道德倫理、價值觀念、心理結構、審美情感,都貫通著“和合”。“和合”二字,意指和諧、和睦、和平、聯合、結合、合作等。“和合”是在多種并存的、矛盾的、甚至是對立事物中的協調與結合、統一與發展,進而達到平衡協調的一種狀態。儒家所倡導的中庸思想,為我國傳統法文化中的無訟思想、禮法結合、刑罰用中、抑強扶弱、追求和諧的精神貫注了新的活力,使傳統法文化充滿了濃厚的倫理色彩與和諧精神。在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與中道的和合,促進了儒家法思想與我國傳統法文化的新發展。儒家將中庸思想運用到社會關系方面,把無訟視為和諧,創造了獨特的無訟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為哲學基礎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其價值目標是要尋求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秩序和諧。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以秩序為重心,“無訟”法律文化意識是這一價值取向的本質內容,人以無訟為有德,以訴訟為可恥,“無訟”是理想的社會目標。儒家思想在2000多年封建社會延續發展過程中所蘊涵的“協調”、“和為貴”、“和而不同”、“和諧共生”等和合理念,對我國的民族精神、法律意識乃至風俗習慣的形成與發展都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二、法治現代化的內涵
法律文化是人類在法律生活和歷史積累中,在與自然、社會、經濟、其他文化形式的廣泛聯系中所形成的,以法意識、價值觀念、行為方式、法律規范與制度、法律設施等內容的文化現象和文化過程。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的法律,凝結著人們在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觀力量和才能。要正確認識、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律文化,必須首先要認清、把握傳統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所在。亨廷頓曾經說過:“現代化首先意味著相信人有能力通過合理的行動改變其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它意味著擺脫外界對于人的束縛,意味著人從神、命運和定數的控制下獲得普羅米修斯式的解放”。將個人權利,特別是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利從傳統習俗規范中解放出來,進而對政治權力的一定淡化——法治現代化就由此開始。法治現代化的發展既離不開政治體制的現代化,更離不開其賴以建立和運行的首要因素——人的現代化。由傳統人治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由傳統集權體制向現代政治體制轉換的進程中,政治文明的建構、權力制約機制的確立固然十分重要,但在政治革新與運作的全過程中起主導性、能動性作用的,始終是活生生的人。人的現代化是包括政治現代化在內的一切現代化建設偉業的基石,只有實現人的現代化與政體的現代化的同步推進,雙向互動,才能真正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總之,建立現代法治國家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很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配合。
三、儒家思想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任何文化與制度都存在于傳統之中。法治現代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有其歷史的延續性特點。儒家思想的產生主要是由中國獨特的地理環境、生產方式、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與上述條件相對應的中國傳統文化決定的,誕生了中國倫理型文化,也導致了我國法文化的諸多特征。正如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傳統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代社會秩序受到現代法律規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定的”。在法治現代化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離開一定的法律傳統,社會秩序的內在歷史根基往往是不牢固的。儒家思想在許多方面體現了中華民族獨特的氣質和心理,深刻影響著廣大中國人的法律心理與行為,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的成分,在法制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我們要加以繼承和發揚。
從文化心理層面看,儒家思想是中國進行法治建設必不可缺的源泉和基礎。其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它不僅可以為現今的法治建設提供心理支持,而且其自身的有益的方面還可以作為法治建設本身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為人們所接受。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人本主義是儒家思想的哲學基礎?鬃又鲝埣蟹从沉似涿駷榘畋镜乃枷。最后到西漢的儒家思想,其人本主義的理論經過歷代思想家的發展與弘揚,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本主義傳統。雖然民本思想和民主思想不能混淆,但是它們之間有一定國家政治之本位。公眾對政治權威,對合法性的認同,是公眾認同法律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我們要批判地吸收,充分認識到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文化中的人本思想,要求我們必須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大力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保證人民群眾真正能夠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價值目標。
當然,我們也要對儒家思想進行改造。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根植于古代農業經濟,是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其內容與現代法治精神有天壤之別。但是儒家思想已經深深植入中國人民的性格之中,無論是消極的部分還是積極的部分都依其固有的慣性影響,積淀于民眾的心底,并支配人們的行為,從而對法治活動產生深刻影響。一味地借鑒和移植西方法律,勢必會產生“水土不服”。中國的法治建設必須和中國的法律傳統進行有機結合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傳統法律文化要實現現代化必須與時代同步,用新的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去替換傳統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時刊發展的內容,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固有載體來表達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不斷注入新的內容,否則就沒有生命力,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眾真正地接納、吸收。
四、結語
儒家思想之所以可以影響中國五千年,是中國民眾和歷史選擇的結果,也是古代法律文化長期聚集的結果,它包含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思想充滿了理性精神,它不僅是孔子認為的最高道德與最大理想,而且也是中國古典法哲學中的一枝奇葩。儒家思想折射出的人際和合、天人和合等和諧、折衷的法精神。儒家思想從產生之日起就在不斷地被作為傳統法思想的工具解決社會中各種問題、調和社會矛盾。其所具有豁大兼容的思想體系,使其在幾千年里能夠經受住各種外來文化的沖擊,不斷除垢納新,不斷地自我調整,適應歷史發展的需要。因此,即使在當今時代,儒家思想仍不僅能為和諧社會的法思想建設提供可資借鑒的價值準則,而且也能為和諧社會理論注入新的思想內涵。“全盤否定儒家文化,根本不可能引導民族走向現代化,而現代化則是傳統文化的必然發展,是對傳統文化的批判繼承和在更高階段上的綜合與創新。”中國現今的法治建設只有建立在對傳統法律資源的挖掘和利用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否則離開了傳統資源的支持,我們的法治建設就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取其精華、棄其糟粕”原則的關鍵不在于我們該不該取精華、棄糟粕,而是首先要分清哪些是精華,哪些是糟粕。中國傳統儒家文化中,存在著強烈的人本意識與人文精神,這種人本意識與人文精神可以作為我們現代化法治建設重要的理論資源。儒家傳統文化的精髓也是尊重人、保護人。這樣,傳統的儒家傳統文化在新的背景下就可以有了新的解讀,儒家傳統與現代人權理念在價值理念上存在著契通之處。儒家傳統文化中蘊涵著豐富的“以人為本”的思想,完全可以為我們的權利本位的法學提供本土意義上的解說。雖然在具體內容上,儒家傳統的“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與現代意義上的“權利本位”有著較大的差別,但是歷史發展了兩千多年,我們不能拿現代的標準去衡量兩千多年的理論,而是應當盡可能地從傳統中挖掘出法治現代化的基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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