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15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至今已經歷了古代內部審計、近代內部審計和現代內部審計三個發展階段,F代內部審計始于美國。1941年被認為是現代內部審計的開始。1940年之前在美國,內部審計只是外部會計公司的一個助手。1941年,Vic
論文摘要: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至今已經歷了古代內部審計、近代內部審計和現代內部審計三個發展階段,F代內部審計始于美國。1941年被認為是現代內部審計的開始。1940年之前在美國,內部審計只是外部會計公司的一個助手。1941年,Victor.Z.Brink完成了他在紐約大學的博士學位的論文,該論文闡述了包括內部審計性質和范圍在內的內部審計突破性的研究成果。
一、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比較
我國新職業道德規范采用的仍是行為規則制定方式,但具體內容由原來單列的11條增加至七章27條,除總則、一般原則和附則之外,分別從獨立性、客觀性、專業勝任能力、保密四個方面分別闡述了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循的最低要求。原規范規定過于原則,只是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彈性過大,適用性不強。此次以原規范為基礎,吸收了原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和原29號《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的部分內容,同時充分借鑒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職業道德規范》的有關內容,并參考其他行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進行充實和完善。與舊規范相比,新規范在邏輯上更清晰明了,內容更具體詳細。
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比較
新基本準則由原來的六章27條增加至33條,力求在文字表述、制度設計、工作要求、操作規范上和國際接軌,主要變化有:
(一)內部審計定義。新準則的定義力求反映國際、國內內部審計實務的最新發展變化。與原定義相比,主要變化體現在:舊準則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為: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新準則中內部審計定義為: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前者強調內部審計目標為“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后者認為內部審計目標除幫助組織實現目標外,還包括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和增加價值,同時強調了內部審計對象涵蓋了風險管理的范疇。
1、關于內部審計職能。國際內部審計最新定義中將內部審計界定為一種“確認和咨詢”活動。實際上,“確認”的含義就是指通過監督檢查,對被審計的事項予以鑒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而“咨詢”是在評價的基礎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是評價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從內涵上來看,確認和咨詢包含了監督和評價的含義。相對于“監督”所體現的內部審計的查錯糾弊功能,現代內部審計更強調由“咨詢”所體現出的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能。隨著我國內部審計的全面轉型和發展,原定義中的“監督和評價”已不能全面反映當前內部審計理念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將原定義中的“監督和評價”職能改為“確認和咨詢”職能,進一步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
2、關于內部審計的目標。新準則將內部審計的目標界定為“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審計在提升組織治理水平、促進價值增值以及實現組織目標中的重要作用。
3、關于內部審計的范圍。新準則將內部審計范圍界定為“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將原“經營活動”改為“業務活動”,體現了內部審計的業務范圍不僅僅局限于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還適用于非盈利組織。定義中增加了對“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和評價,以體現內部審計對組織風險的關注。
(二)關于準則的適用范圍。為涵蓋內部審計外包的情況,準則中增加了“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本組織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的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三)調整的其他主要內容。一是在一般準則中,增加了內部審計章程中應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的內容;增加了內部審計人員保密義務的內容;二是在作業準則中增加了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注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審計業務的內容;增加了內部審計人員關注組織舞弊風險,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的內容;增加了內部審計人員為組織提供適當咨詢服務的內容;三是在報告準則中不再保留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及后續審計方面的內容;四是在內部管理準則中增加了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內部審計機構管理體制,以及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實施有效質量控制等內容。
三、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實務指南比較
新準則未修訂有關實務指南的內容,但對實務指南進行了重新編號,編碼以3開頭。新具體準則對原29號具體準則內容進行了重新整理并編號,并調整了部分內容:
(一)重新整理并編號。新具體準則共20號,編號均以2開頭,且20號具體準則中又分成了三小類,其中以編號21開頭的為作業類準則,主要涵蓋了內部審計活動從準備階段到后續審計的審計過程及審計方法的方方面面;以編號22開頭的為業務類準則,主要為內部審計活動中一些特殊的審計實務;以編號23開頭的為管理類準則,主要涉及內部審計管理的各個方面。重新分類整理后的具體準則內容與基本準則之間的關聯性較強,較好地反映了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的總綱作用。
(二)將原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與原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合并為第2201號《內部控制審計》。遵循性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等三個準則從內容或邏輯上都應當屬于內部控制審計的組成部分,因此此次將原分屬四個準則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和補充,制定了《內部控制審計準則》。
(三)將原第25號《經濟性審計》、第26號《效果性審計》和第27號《效率性審計》合并為第2202號《績效審計》。按照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三個方面分別制定具體準則是我國準則制定工作的有益探索。然而,由于這三個性質均為績效審計的目標,實踐中往往需要對某一事項或項目的三個方面性質同時做出評價,因而原準則存在內容重復、實踐中不好操作等弊端。因此,此次將原來的三個具體準則進行了合并。
(四)將原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合并為第2306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從內容上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涵蓋了內部審計督導,因此調整了原第19號準則的結構,與原第9號準則的相關內容進行整合,并做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刪除原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原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和原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其相應內容分散在基本準則以及相關具體準則中予以反映。
(六)將原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更名為2204號《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將原15號《分析性復核》更名為2109號《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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