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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研究》論文發表正確認識我國縣鄉政府財政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4-07-24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要加強財政立法和財政監督的力度,保證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杜絕各級官員的不規范行為,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實施對財政體制運行過程的問責。 《地方財政研究》 雜志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大勢而生,以地方財經問題為重點,架起理論

  摘要:要加強財政立法和財政監督的力度,保證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杜絕各級官員的不規范行為,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實施對財政體制運行過程的問責。

  《地方財政研究》雜志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大勢而生,以地方財經問題為重點,架起理論研究與工作探討的橋梁,籍此傳播理財經驗、強化財政管理、推進財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財政建設步伐。

  關鍵詞:財政,事權,財權,地方財政研究

  一一縣鄉財政困難的現況。

  1994年建立的以分稅制為基礎的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初步理順了中央與省級之間的財力分配關系。但同時出現許多地方縣鄉財政困難現象,財政收支矛盾尖銳,實際債務負擔沉重,財政風險膨脹,這不僅影響了城鄉和區域的協調發展,而目。嚴重影響了地方的社會穩定和政府權威,進而影響經濟的高速發展。

  因此,當前的縣鄉財政困難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建立一個有效的財政制度,緩解縣鄉財政的困難,再通過縣鄉財政支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這不僅關系到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財政職能的實現,還牽涉到農村稅費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的成敗。

  二縣鄉財政困難的根源:財權事權不對等。

  1.財權上收,縣鄉政府財源減少。

  財力向中央集中是我國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中央75%,地方25%”的財政分配制度,實際上就是將地方財力通過二次分配上收中央。從結果來看,財力上收的效果明顯。地方級財政自給能力由1987年的1.O3降到2004年的O.59,以年均4%的速度下降,其中,省級為1.6%,地市級為5.1%,縣級為3.4%,鄉級為4%。從鄉鎮、縣級、地市級到省級,層層需要依靠上級政府轉移支付資金“過日子”。這樣一來,在縣鄉財源減少和財權不斷上收的雙重沖擊下,縣鄉財政困難明顯。

  2.事權下放,縣鄉政府事權負擔過重。

  縣鄉財政事權負擔不合理主要表現為縣鄉政府承擔了許多本該由中央、省級政府承擔的事權負擔,如農村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這些大額支出事項,將這些事權責任都壓到縣鄉財政頭上,導致其沉重的負擔。由于行政集權體制及人事上的行政任命制, 我國高層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享有絕對的權威,而上下級政府的財政卻是相互獨立的,上級政府很容易把各種事權責任盡量推諉到下級政府,即“事權下放”。

  如中央只給承諾不給錢,將一些政策負擔轉移到地方政府的身上,形成所謂“中央請客,地方出錢”的情況。我國上級政府諸種“下放事權”的行為大大增加了縣鄉基層政府的財政壓力,對當前的縣鄉財政困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解決縣鄉財權事權不對等的幾點思考。

  為了解決縣鄉財政困難問題,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財政體制,堅持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從建立公共財政的角度,科學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使每一級政府所擁有的財權與事權相對稱,支出與責任相統一,要事隨錢走,財力與責任掛鉤,從根本上改變上級層層剝奪縣鄉財力的狀況。

  1.完善法治,以法律形式確定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政支出范圍。

  我國政府間的財政關系缺乏憲法和法律的保障,各級行政官員只重視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忽視本地民眾的實際要求,這必然導致我國政府間的財政關系缺乏內在的穩定性。

  因此,應加快推動我國法制化財政的建設步伐,以法制來規范和監督財政。

  要確保政府行為的規范,應科學合理地界定縣鄉政府的事權范圍,使之明確,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改變目前縣鄉政府集中過多的事權,與其掌握的財權嚴重不對稱的現狀,促進財政的法制化發展。界定政府之間的事權,應以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為標準,屬于全國受益范圍的公共產品應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屬于地方受益的公共產品,再按受益范圍的大小由相應級次的政府來提供,跨區域的事務由中央協調,與受益地方共同承擔。

  對于科學合理界定政府間的事權范圍,以對義務教育的支出為例,應該實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擔的辦法,切實減輕基層財政的負擔。目前,教育支出是地方財政支出中最大的支出項目之一,對大多數縣鄉財政而言,教育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至少在70%。目前,法律規定財政的教育支出要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而目前我國農村義務教育實行的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這種體制與其重要地位是不配套的。因此,應該把“以縣為主”改為“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這樣才能發展事業的同時緩解縣鄉財政困難。

  2.保障縣鄉政府的財力,強化其財源建設。

  目前來看,縣鄉政府通過可以發展民營經濟,利用民營經濟的優勢來增加財源。民營經濟因為產權清晰,主體明確,機制靈活,越來越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強烈的吸引力和極大的競爭力。首先,要引導規模企業實現規模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施強強聯合,以龍頭優勢輻射帶動民營經濟整體水平的迅速提升,從上到下實現以大帶小策略。其次,要通過建立新型的農村互助組織,利用縣鄉政府的信息優勢,鼓勵支持更多的農戶介入務工經商,壯大民營經濟群體規模,擴大富裕面。

  最后,要激勵中小企業在現有基礎上增強技術創新能力,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在某一產品、某一環節上做優做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這個過程中,基層政府可以利用集體土地產權收益、公共財政催化三種核心力量啟動農戶自身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資本積累機制,促進財源建設的多元化發展。

  3.盡快解決縣鄉財政債務問題。

  首先,要明確縣鄉的債務規模,只有明確了才能有效控制。對于鄉鎮、村債務,要認真清理,分清性質,分清責任,不能將所有債務都由縣鄉財政償還。對賬外的非財政管制原因所造成的隱性債務部分,應該堅持“誰受益、誰負擔”的屠-貝0,清查現有政府債務,明確其規模、結構和責任人,落實到具體債務人、責任人等,主動科學地清理財政債權與債務。

  其次,要加強對債務的監管,完善縣鄉財政管理辦法。認真清理核實縣鄉債權債務,將鄉鎮各項債權債務逐—登記報縣政府備案,有步驟地減少債務增量、控制債務存量。一是要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即不同的縣鄉及財政部門要根據自身債務承受能力,研究出正常的、可控的、能夠承受的負債臨界點,對可能出現的政府債務風險及早預警。二是建立債務化解長效機制,要通過深化改革,規范鄉鎮政府經濟行為,堅持實行村務公開,大力推行村級財務會計委托代理和村賬鄉代管等制度,控制政府和部門經費支出的增長,加快債務化解進程。

  4.做好對財政體制運行過程中的問責,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要加強財政立法和財政監督的力度,保證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杜絕各級官員的不規范行為,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實施對財政體制運行過程的問責。通過問責,可以保證財政資金按照既定的方向和用途進行使用,避免人為因素干擾財政政策措施的運行,維護財政政策措施的準確性、效益性和及時性。

  要想使得財權事權真正實現對等,就需要科學合理地界定縣鄉政府的事權范圍,并且以法律形式確定,落實法律政策的實施情況。在落實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問責,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要確保政府行為的規范。對于類似上級政府把各種事權責任推諉到下級政府等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僅要發現,更要通過責任追究機制及時糾正,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約束政府官員的不良行為,實現財權與事權的對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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