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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中的財稅政策研究

發布時間:2018-07-21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文章主要就現行的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相關財政稅收政策進行研究,經過研究發現我國沒有獨立的環境治理稅種、資源稅稅制不合理、現行的排污費收費制度早已不能滿足治理環境的需要等問題。我國應當根據這些問題帶來的影響,開設新的稅種,完善資源稅制度

  摘要:文章主要就現行的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相關財政稅收政策進行研究,經過研究發現我國沒有獨立的環境治理稅種、資源稅稅制不合理、現行的排污費收費制度早已不能滿足治理環境的需要等問題。我國應當根據這些問題帶來的影響,開設新的稅種,完善資源稅制度和完善排污“費改稅”制度,促進我國在治理環境問題上更上一層樓。我國致力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社會,而財政稅收政策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利用稅收政策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和環境治理的方式已經勢在必行。

  關鍵詞:京津冀,協同治理,財稅政策

財稅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有了質的飛越,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也越來越嚴重,自然環境的平衡遭到破壞,給人們帶來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多,很有可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也可能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們不得不高度重視。京津冀地區環境污染的嚴峻形勢告訴我們,單一區域的治理缺乏效率,三地協同治理勢在必行。財稅政策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障,利用財稅政策治理環境已迫在眉睫。

  一、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相關財稅政策問題概述

  (一)環境財稅政策的內涵

  環境財稅政策是一種調節環境污染以保護環境的經濟手段,環境財稅政策包括環境稅、與環境和資源有關的稅收和優惠政策、消除不利環境影響的財政補貼政策和環境收費政策。目前,隨著中國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中的各種財稅政策的先天不足逐漸顯現,如收費標準低、法律效率弱、征收不規范等;加之中國正在實施的稅收改革方案,這些使得對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中財稅政策的研究尤其重要。

  (二)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的意義

  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審議通過,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創造了全新的環首都經濟圈,成為進一步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創新型體制機制建設的偉大實踐。京津冀地區環境協同治理問題已經上升到國家重大戰略地位的高度,河北省的環境治理與京津兩市的環境好壞與否有直接影響。但是近年來,京津地區面臨著產業轉移的緊迫需要,部分高污染企業向河北區域的遷移,大大超出了河北地區的承載能力,更加大了河北省生態環境治理的財政支出。

  《京津冀藍皮書》中顯示,與北京、天津兩地區相比,河北省的經濟發展方式存在高投入、低產出、高污染、低回報的特點,在京津冀地區通過財稅政策調整進行環境治理的需求十分迫切。

  二、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相關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獨立的治理環境稅種

  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還沒有設立關于環境治理的獨立稅種。對環境的治理和生態的保護主要靠其他稅種和排污收費制度。由于缺乏獨立的環境治理稅收政策,我國在環境治理中就會很難形成專項收入從而達不到對環境專門治理的效果,而且對污染環境的行為也難以形成直接和高強度的抑制作用,這些狀況都顯示出了稅收不能發揮它本身的調節和控制作用。

  此外,收費制度并不具有稅收法律的強制性和穩定性,所以就會導致的成果不會擴大和鞏固原有的成果。對于我國治理環境污染而征收環境稅應該是從環境稅種和征收環節而言的,環境稅收政策通常情況下應該貫穿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整個過程,其包括原材料投入環節、產出環節、消費環節等。

  (二)資源稅稅制不合理

  我國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屬于最早的與資源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起到了治理環境作用,自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我國的資源稅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實施也更加具有針對性,各類資源的稅收政策經歷了多次調整,2004年對炭油氣和部分礦產的征稅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同時取消了有色金屬原來70%的優惠政策,2010年,在新疆設立資源稅改革試點,開啟西部資源稅改革的新篇章,2016年再次修訂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原油的征收為銷售額的5%~10%等,即使一直在調整資源稅,但資源稅中還是存在功能定位不合理、征收范圍不合理等問題。

  (三)排污費征管存在問題

  就目前而言,排污費在我國環境治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發展排污費的作用已經不能滿足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需要,主要缺點表現為:

  第一,收費標準不合理。排污費的收費比較低,也就使得一些企業對于這項費用的支出不是很在意,本身制定這一項費用的目的是使企業的成本增加,使企業不得不重視這項費用的支出從而達到減少污染、保護環境,但是由于征收不合理,其效果不明顯,并且由于征收不合理,企業寧愿交費也不愿意購置設備在生產的過程中治理。

  第二,立法層次比較低。排污費只是一個規章條例,雖然也會具有強制性,但是和稅法比起來它的法律效果還是相差很遠,它不具備稅收的特點,并且由于我國自古以來崇尚的人情世故,很容易出現打感情牌這樣的問題,因為關系不錯就可以少收點費,畢竟其征收并沒有那么嚴密。在征收的過程中也并沒有將收費時間確定出來,比較隨意,這也是其征收沒有達到當初制定時的效果的原因。

  第三,征收的范圍不合理。從征收的范圍來說還是比較狹窄的,只是對于一些工業企業在生產后出現的現象進行征收,并沒有在過程中和居民的生活中去收費。征收范圍小也就使得公民對于環境治理自主保護環境意識比較弱,所以就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治理方卻是政府,這樣的問題很明顯地說明了我國的現狀。政府并不是來治理環境污染的,政府只有一個,企業和公民卻有很多,如果只靠政府治理根本就治理不過來,這種征收方式對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還會有可能加劇資源短缺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三、京津冀環境協同治理相關財稅政策的建議

  (一)開征新稅種

  第一,征收新稅種的稅率,在征收新稅種的時候,稅率是核心。在征收新稅種的稅率時應該注重三點:首先稅率應該簡單,不要太過于復雜;其次稅率的高低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如果征收的稅率太高會影響到我國的經濟發展,但是如果太低開設新稅種也就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意義了;最后稅率應該有差異,因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程度不同并且污染的物質也不同,如果統一都是一樣的稅率就會有失公平,所以應該是設立不同的稅率。

  第二,征收新稅種的適用范圍。對于環境造成的污染有很多,范圍也很廣,所以新稅種的主要征收還要從開征的幾項稅種來說。其一,大氣污染稅的征稅范圍是對于一些居民或者企業向大氣中釋放一些有毒氣體達到某種程度后就應該交納稅款。其二,水污染稅的征稅范圍是向那些排放污水和水中有危險物質的企業或者居民征收的。其三,固體廢物稅的征稅范圍是排放固體廢物的企業或者居民征收的。

  第三,新稅種稅收的征收管理方式。第一種新稅種的征管方式為稅務部門征收,但是這種征管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稅務部門并不了解環境污染的測量工作,這樣不僅會給稅務部門帶來工作上的壓力,也會使新稅收的征收大打折扣。第二種新稅種征管方式是稅務部門為主管,而環境治理相關部門輔助其工作。這樣征稅分工首先由環境治理相關部門勘測,其次,把數據報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再根據環境部門的數據向個人或者企業征收稅款。這樣有利于每個部門發揮自己的優勢。

  (二)完善資源稅制度

  第一,應該積極創造條件對水、森林、灘涂等自然環境開征資源稅。例如,2016年7月在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水資源是人賴以生存的基礎,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征收的試點工作是因為河北是全國比較缺乏水的一個大省,實行定額征收,而對一些耗水量高的企業實行高額征收,這樣的征收方法有利于保護公民對水的基本需求,也做到了對水資源的保護。這樣的征收方式在河北征收的基礎上出現問題慢慢改正,從而在全國開始實行。

  第二,首先提高征稅定額,其次從價計稅應該從原來的銷售環節移至開采環節。原來的征收定額比較低,所以會讓一些買家或者開采者忽略浪費的問題,總覺得沒有什么,并且原來只有在銷售環節才征收稅費,這樣可能造成資源的積壓,不利于節約資源,提高定額和改變征收環節。這樣就可以在減少資源浪費的同時,治理環境污染,也會讓一些環境保護意識差的企業達到一定的收斂作用。

  (三)完善排污“費改稅”的制度

  稅與費兩者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差異,稅收具有法律效益,具有強制性,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廣。而排污費包含的范圍要小,并且其征收的環節只是最終環節,排污費的依據僅僅只是行政條例,法律效率等級比較低,所以費改稅勢在必行,其主要措施為:

  第一,深入調查與研究加快稅收法律的制定與推廣。調查是要有范圍和要有針對性的,只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去論證,然后去實踐才能符合我國的國情,早在2015年我國就已經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兩年多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實行相關措施,所以要加快宣傳、推廣。

  第二,實行實驗地區。在“費改稅”的過程中肯定會遇到這樣或者那樣不在預料之中的問題,所以可以先在某個省或者某個市開始實行試驗點,再有針對在實行中存在的問題做到深刻分析,最后一一解決,最終得到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制度,2018將在全國開征環境保護稅,這一稅制的征收說明我國的稅收體系又有了一個實質性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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