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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管理論文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思考

發布時間:2016-09-12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銀行管理論文發表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思考,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市場法律障礙多,缺少風險管理意識、中介機構不夠完善等等,那么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作者提出了相關建議,以下是詳細論述。

  這篇銀行管理論文發表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思考,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市場法律障礙多,缺少風險管理意識、中介機構不夠完善等等,那么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作者提出了相關建議,以下是詳細論述。
 

銀行管理論文

  關鍵詞:銀行管理論文,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美國,多年來這一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產品種類也日趨豐富,證券化市場逐步走向成熟。然而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進而引發了全球性金融危機,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得不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反思。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從1992年海南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開始房地產證券化起,直到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才以信貸資產為支持,發行了第一期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發展時間短,目前國內這一市場還很不成熟,如何理解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和風險以便在未來發展中合理運用這一金融工具,是亟待思考的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商業銀行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歷程及現狀分析,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試行資產證券化主要存在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入池資產的選擇范圍較小,品種單一,屬于較簡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而在美國等發達國家,MBS產品多樣,類型繁復,既有簡單易行的抵押過手證券,又有表現形式多樣化的擔保抵押證券,還有發展成熟的剝離式擔保證券。

  (一)市場法律障礙較多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專門的法律,大部分法規都是臨時性的,法規頒布級別不高。而要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又是能否成功證券化的關鍵,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贏利性和流動性,投資者的風險控制都需要強大的立法作為保證。其次《公司法》、《證券法》對發行債券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定,但目前的SPV很難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缺乏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意識

  盡管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解決貸款期限錯配風險并充實資本金,但仍然會增加銀行經營的系統性風險。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本身就具有虛擬性、杠桿性、復雜性、連鎖性以及系統性等特點,但其“雙刃劍”的作用會使銀行風險管理的難度加大。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剛剛走上起步階段,商業銀行目前關注的重點主要放在了如何利用該創新工具轉移信用風險上,忽視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基礎十分薄弱,缺乏監管經驗和相關法律、會計制度保障等現實情況。

  (三)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

  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然而,在我國資信評估業還屬于新興行業,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證券評級業整體運作不規范,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甚至可能為了推行證券化肆意美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級別。資產評估和資信評估業還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對它們的要求,必然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程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

  二、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

  風險與盈利是共存的,再二者的博弈中,商業銀行為自身發展就需要需求一個針對自己來說風險相對較小而盈利相對豐厚的交點,這是一個復雜艱難的選擇。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不僅包括其作為發起人的風險也包括現代金融環境中作為投資銀行的風險。我國應強化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系統性監管:要從基礎資產的產生到資產池的評估,再到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全過程進行監管。目前,我國銀行、證券和保險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行駛監管職能,不利于對資產證券化活動進行系統性、全過程監管。銀、證、保三家機構應建立協調和對話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研究對策,使資產證券化活動各環節的監管到我,防范風險于未然。

  (二)加強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及監管

  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資產證券化得以健康發展的重中之重。政府應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及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還應該改革稅法,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予以稅收優惠,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機構繳納實體所得稅,避免對投資者、發起人和特殊目的實體的雙重征稅,對于發起人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折扣銷售而產生的損失應從應稅收入中扣除。為今后開展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

  只有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才能使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降低證券化成本。規范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勢在必行。對于目前我國的一些金融中介機構,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規范,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道德風險的發生同時,可以考慮設立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選擇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來,以建立一個客觀、獨立、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

  推薦期刊:《大經貿》(月刊)創刊于1985年,由廣東省粵版報刊出版有限公司主辦。經濟類核心期刊。內容涵蓋我國涉外經濟的大事、要事、新事,并重點報道外經貿行業最新出臺的政策、法規及運作;追蹤外資、出口企業關心的熱點;點評經營管理、投資理財訣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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