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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究發表論文后危機時期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進方向

發布時間:2016-05-21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本文是一篇 金融研究發表論文 范文,主要論述了后危機時期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進方向。 【摘 要】 在當前全球經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本文是一篇金融研究發表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后危機時期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進方向。
  【摘 要】 在當前全球經濟尚未全面復蘇之際,各國已開始籌劃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國方面,金融業未因危機而止步,中國銀行、中國交通銀行已投身參與保險業,而中國平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也開始嘗試與銀行業合作開展綜合業務。橫跨銀行、保險、證券等領域的混業經營正初步顯現,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載體開始崛起。與此同時,與金融混業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卻相對滯后。綜上所述,從長期來看,混業監管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必然趨勢,且這種趨勢應是漸進性的。

  【關鍵詞】 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混業監管

  一、我國金融監管現狀

金融研究發表論文

  我國金融業目前采取的是分業經營模式,金融監管采取的也是分業監管模式。其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上三個主體分別對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市場、保險業進行監管。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問題

  (一)行政管理色彩濃厚,金融服務意識淡薄

  目前的金融監管還沒有真正地將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放在平等市場主體基礎之上,處處體現領導性和國家意志性,對經營進行行政干預,出現“過度監管”,注重對前期出現問題的查處,而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沒有制定前瞻性的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內容和范圍狹窄,監管真空長期存在

  美國次貸危機給世人的教訓是監管架構松散,功能監管薄弱,金融機構和產品沒有處于全方位的監控之下,風險控制流程規范性不足,監管體系造成金融監管重疊和空白?v觀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同樣存在相同問題。

  (三)分業監管模式弊端凸現,機構間相互掣肘

  現行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弊端日益顯現。首先,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使得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和領域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其次,證券市場這個高度流動、復雜的關聯機制把不同的金融機構關聯在一起,導致分業監管理順不清。再次,擁有混業經營背景的跨國金融機構涌入國內,給金融監管機構帶來了難題,這些機構的全球經營戰略及靈活多變的經營手段對監管政策具有更大的規避性,我國分業監管各自為營的做法更是給他們可乘之機,使得監管成本提高,成效下降。

  (四)監管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近幾年來,我國陸續頒布了《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但依舊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例如,股指期貨已經推出,而期貨方面的法律僅限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由此折射出我國金融相關法律嚴重滯后。

  三、金融監管體系改進方向

  (一)更新監管理念,改進監管技術

  1把握好監管機構的自身定位,以市場化、規范化的方式實施監管。

  金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是平等的市場主體,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其他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經濟主體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職責,提供不同的服務或產品。

  2改進監管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現代化。

  第一,規范市場準入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實現監管重心從具體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轉變;第二,建立金融風險的預警、處置機制,做到有風險早期識別、高風險有救助;第三,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系統,做到資源共享,提高信息處理能力,增強監管當局對經濟環境變化的研究和判斷能力,保證監管政策落實到位。

  (二)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加快衍生品市場監管建設

  1關注場外金融衍生品監管

  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結構復雜多樣,非標準化特征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認知難度。監管機構可要求產品設計者充分說明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結構與基礎資產狀況,揭示復雜結構背后的風險關聯因素,國際上部分市場已實行的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報告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2完善金融期貨、期權的監管

  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貨正式上市交易,標志著我國期貨業向前邁出了一大步,同時也對我國衍生品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期貨涉及金融現貨和期貨兩個市場,與金融市場之間聯動性強,多個監管職能部門必須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和跨市場協調監管,同時建立風險監控與預警系統,并完善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質審批以及對取得資質的期貨公司的財務狀況實施監控。此外,還要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擅自從事境外金融期貨等非法行為。

  (三)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夯實監管法制基礎

  1完善金融監管法律

  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等新的法律,加快出臺已有法律的實施細則,明確權責,進一步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根據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提高我國金融一體化的適應能力和接軌效果。

  2高效、嚴格執法,做到違法必究。

  金融執法是法制建設中最薄弱環節,金融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不嚴格執行金融法律法規的金融機構進行及時、嚴肅的懲處,必要時追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定期公布監測結果和評定風險等級,增加資料披露的透明度。

  (四)提高監管機構隊伍素質

  1引進和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

  一是從國外和高校引進一批具有經濟、法律、外語、高等數學、信息技術等多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二是加強監管業務培訓和員工自學;三是借助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監管人員工作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到各個監管機構學習與實踐。

  2提高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

  監管人員不僅要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還應該具有過硬的綜合素質。要加強監管機構內部建設,消除官本位思想,鼓勵監管人員增強創造能力、學習能力及合作能力,實現從“管理者”向“服務者”的轉變。

  【參考文獻】

  [1] 李雅晴.后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

  [2] 李成、涂永前.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監管體系的完善[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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